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06601032286J
地址:保定市北三环路1188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06601032286J | 登记机关 | 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0年06月16日 |
法定代表人 | 李国庆 | 营业期限 | 2000年06月16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5000 | 发照日期 | 2020年04月26日 |
企业地址 | 保定市北三环路1188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从事经营活动)工程项目咨询,贸易咨询,自有房屋租赁,专业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室内装饰设计服务;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报经批准的项目,未获批准前不准经营) |
主要人员 (2)
李国庆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李静 |
监事 |
股东信息 (1)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自然人股东 | 李国庆 | 15000万人民币 | 15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2)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 | 李顺生 |
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宏孚酒城 | 李国庆 |
企业对外关系 (2)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保定市金泰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0% | 4000万元 |
保定市宏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98% | 49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冀建房开保字第112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18-12-28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冀0606执3383号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2024-07-02 | 2024-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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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606执338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Y某某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以15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扣除已支付131.5万元利息); 二、原告Y某某有权就拍卖、变卖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保定市瑞祥大街东、金融学院北宏孚茗园2号楼0010、0009、0007、0008、0011、0012六套商业及分摊土地在150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律师费20万元; 四、驳回原告Y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089.94元,由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06民初8910号 | ||||
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冀0606执3381号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2024-07-02 | 2024-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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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606执338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借款本金7237500元; 二、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W某某利息,利息以7237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73.1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9036.5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06民初123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冀0606执3382号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2024-07-02 | 2024-09-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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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606执338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H某某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035.0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06民初86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冀0606执3665号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2024-07-15 | 2024-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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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606执366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Z某某借款本金700万元; 二、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Z某某借款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7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40.3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L某某连带负担。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06民初134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冀0606执3662号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2024-07-15 | 2024-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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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606执366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Z某某借款本金600万元; 二、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Z某某借款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6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185.46元,由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连带负担。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06民初140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冀0606执3688号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2024-07-16 | 2024-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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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606执368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Z某某借款本金260万元; 二、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Z某某借款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6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66.66元,由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连带负担。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06民初149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冀0606执3486号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2024-07-08 | 2024-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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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606执348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M某某借款本金200万元; 二、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M某某借款利息,包括截至2023年7月31日尚欠的利息1407600元;以及自2023年8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60.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L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06民初137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冀0606执3689号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2024-07-16 | 2024-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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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606执368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Z某某借款本金400万元; 二、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Z某某借款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293.56元,由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06民初136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冀0606执3497号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2024-07-08 | 2024-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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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606执349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M某某借款本金500万元; 二、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M某某借款利息,包括截至2023年7月31日尚欠的利息3518700元;以及自2023年8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5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430.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L某某连带负担。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06民初134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冀0606执3609号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2024-07-12 | 2024-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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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606执360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L某某借款本金300万元; 二、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L某某借款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20.18元,由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连带负担。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06民初134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冀0606执3636号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2024-07-12 | 2024-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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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606执363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W某某借款本金1000万元; 二、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W某某借款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642.42元,由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连带负担。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06民初150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冀0606执3634号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2024-07-12 | 2024-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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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606执363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F某某借款本金300万元; 二、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F某某借款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94.8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连带负担。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06民初136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冀0606执3693号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2024-07-16 | 2024-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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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606执369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L某某借款本金1100万元;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L某某借款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326.6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L某某、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负担。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06民初135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冀0606执3708号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2024-07-16 | 2024-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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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606执370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F某某借款本金700万元; 二、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F某某借款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7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589.6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连带负担。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06民初136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冀0606执3638号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2024-07-12 | 2024-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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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606执363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Z某某借款本金1000万元; 二、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Z某某借款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642.4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连带负担。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06民初136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冀0606执3607号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2024-07-12 | 2024-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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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606执360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一、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F某某借款本金300万元; 二、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F某某借款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94.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连带负担。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06民初136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冀0606执3663号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2024-07-15 | 2024-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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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606执366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Z某某借款本金260万元; 二、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Z某某借款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6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66.66元,由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L某某连带负担。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06民初134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4)冀0629执11号 | 容城县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5-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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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629执1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2020)冀0629民初284号民事调解书; 二、原审被告LI YAO、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偿还二原审原告H某某、R某某借款本金7,237,424.66元及其自2022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二原审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740元,由原审被告LI YAO、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146元,由二原审原告H某某、R某某负担30,59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审被告LI YAO、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容城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容城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29民再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冀0606执7015号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2023-12-07 | 2024-03-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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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06执701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L某某、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L某某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以10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409.67元,由被告L某某、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06民初43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冀0606执4147号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2023-07-14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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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06执414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郗静购房款40万元; 二、驳回原告郗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606民初35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冀0606执4068号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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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06执406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购房款30万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606民初35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冀0606执4065号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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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06执406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购房款30万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606民初35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023)冀0637执8号 | 博野县人民法院 | 2023-01-09 | 2023-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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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37执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原告W某某、L某某、T某某、F某某与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签订的宏孚御园B区二期27号楼2号底商(合同编号200623-1)、3号底商(合同编号200623-2)《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二、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W某某、L某某、T某某、F某某已付购房款1293568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以1293568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5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53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保定市宏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博野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野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37民初10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0年06月1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