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81358519413L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高铁新城鸿坤理想湾住宅小区S3号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81358519413L | 登记机关 | 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5年09月16日 |
法定代表人 | 向建军 | 营业期限 | 2015年09月16日 - 2065年09月15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10月24日 |
企业地址 | 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高铁新城鸿坤理想湾住宅小区S3号楼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刘备华 |
监事 |
向建军 |
执行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
合伙企业 | 杭州鸿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企业法人 | 鸿杭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1)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 黄超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冀F30955﹝24﹞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保定市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4-01-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新登记(电梯)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冀F30954﹝24﹞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保定市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4-01-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新登记(电梯)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12-31 |
处罚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
决定文书号 | 涿住建稽罚决字(2024)第(067)号 |
处罚事由 | 消防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
处罚内容 | 鸿坤理想尔湾A区A1、A6、A1-1、A1-2号楼工程,消防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作出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30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681执3654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4-10-10 | 2025-03-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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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681执365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北京中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728119.5元。 二、被告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北京中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42928.52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85190.98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北京中冠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81元,保全费4161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81民初51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0681执435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5-02-07 | 2025-03-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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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0681执43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33058.2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33058.27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该款项给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1元,由被告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681民初90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681执4486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4-11-18 | 2025-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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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681执448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第吉尔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3540.77元及利息(利息以未付款为基数自2024年7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该款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1元,由原告北京第吉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2元,被告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89元。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681民初59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681执4712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4-12-04 | 2024-12-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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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681执471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2-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富诚众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9467.91元及利息(利息以未还款为基数自2023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该款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6元,由原告河北富诚众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3元,被告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633元。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681民初55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681执4043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4-10-29 | 2024-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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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681执404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79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0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681民初53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681执3149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4-08-27 | 2024-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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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681执314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8-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涿州歌华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服务费人民币283991.7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0元,由被告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681民初13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81执277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1-16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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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81执27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349581.32元,被告于202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 二、 被告如逾期未给付原告上述款项,被告应自2021年7月15日起(以349581.32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 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3338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1民初2621号民事调解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681执4176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2-12-08 | 2023-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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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0681执417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津南区荣鑫建筑机械租赁站支付票据款50000元。 二、被告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津南区荣鑫建筑机械租赁站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1民初49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681执4175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2-12-08 | 2023-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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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0681执417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2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50000元及实现债权费用525元,共计50525元。 二、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可就未支付款项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利息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4月27日起,按照同期LPR年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1民初49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681执4173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2-12-08 | 2023-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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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0681执417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0000元。 二、被告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1民初49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681执4172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2-12-07 | 2023-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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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0681执417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天津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6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原、被告就本案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1民初4968号民事调解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681执4170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2-12-07 | 2023-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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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0681执417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天津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6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原、被告就本案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1民初4957号民事调解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681执4169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2-12-07 | 2023-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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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0681执416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0000元。 二、被告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1民初4951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681执4116号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2022-11-23 | 2023-05-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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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0681执411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2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150000元,于2022年11月30日前将剩余款项155197.5元及实现债权费用2939元付清; 二、如被告未按上述任一期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可就剩余未支付款项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利息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5月8日起,按照同期LPR年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2939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81民初4585号民事调解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省份 | 河北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列入时间 | 2023-03-17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涿州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省份 | 河北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列入时间 | 2024-08-05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5年09月1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