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81564864701Q
地址:涿州市华阳路北侧63-2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81564864701Q | 登记机关 | 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0年10月15日 |
法定代表人 | 李泽奎 | 营业期限 | 2010年10月15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发照日期 | 2024年01月04日 | |
企业地址 | 涿州市华阳路北侧63-2号 | ||
经营范围 | 商品房销售(限本公司开发的);房地产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以上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主要人员 (0)
股东信息 (0)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暂无数据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4-13 |
处罚类型 | |
决定文书号 | (涿住执法)涿住建罚决字(2022)第005号 |
处罚事由 | - |
处罚内容 | 罚款30000元 |
处罚机关 | 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处罚依据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40】号令)第十四条。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4-13 |
处罚类型 | 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收款的行为 |
决定文书号 | 涿住建罚决字(2022)第005号 |
处罚事由 | “永济新城9#、13#-15#、19#-27#、31#、32#、35#”项目未按规定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进行备案 |
处罚内容 | 罚款30000元 |
处罚机关 | 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处罚依据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40】号令)第十四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 (2024)冀0281执227号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2024-01-18 | 2024-03-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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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281执22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中盟联旭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天津市宏信利通管材有限公司票据金额6865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0元的利息自2021年11月4日起计算,386500元的利息自2021年12月15日计算,100000元的利息自2022年2月3日起计算,以上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宏信利通管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56元,减半收取5428元,由被告中盟联旭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281民初47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 (2024)冀0281执226号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2024-01-18 | 2024-03-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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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281执22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中盟联旭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天津市宏信利通管材有限公司已清偿票据金额2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5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2元,减半收取2606元,由被告中盟联旭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281民初48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 (2023)冀10执978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4-0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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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97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秦皇岛市聚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告秦皇岛超拓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为:2102135*-*-*-*61035、2102135*-*-*-*60501、2102135*-*-*-*609 03)票据款30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就本判决第一项内容,由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秦皇岛市聚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18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 (2023)冀10执973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4-0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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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97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连带给付原告沈阳坤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沈阳坤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81元,共计7881元,由被告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24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 (2023)冀1025执1227号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2023-09-05 | 2023-11-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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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5执122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天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12191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1.91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上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8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12886元由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25民初567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0年10月1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