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81564864701Q
地址:涿州市华阳路北侧63-2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81564864701Q | 登记机关 | 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0年10月15日 |
法定代表人 | 李泽奎 | 营业期限 | 2010年10月15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发照日期 | 2024年01月04日 | |
企业地址 | 涿州市华阳路北侧63-2号 | ||
经营范围 | 商品房销售(限本公司开发的);房地产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以上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
主要人员 (0)
股东信息 (0)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暂无数据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冀F35339﹝24﹞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保定市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4-11-19 |
结束日期 | 202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新登记(电梯)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冀F35332﹝24﹞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保定市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4-11-19 |
结束日期 | 202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新登记(电梯)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冀F35340﹝24﹞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保定市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4-11-19 |
结束日期 | 202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新登记(电梯)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冀F35337﹝24﹞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保定市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4-11-19 |
结束日期 | 202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新登记(电梯)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冀F35335﹝24﹞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保定市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4-11-19 |
结束日期 | 202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新登记(电梯)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冀F35331﹝24﹞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保定市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4-11-19 |
结束日期 | 202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新登记(电梯)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冀F35333﹝24﹞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保定市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4-11-19 |
结束日期 | 202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新登记(电梯)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冀F35336﹝24﹞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保定市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4-11-19 |
结束日期 | 202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新登记(电梯)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冀F35334﹝24﹞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保定市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4-11-19 |
结束日期 | 202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新登记(电梯)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冀F35338﹝24﹞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保定市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开始日期 | 2024-11-19 |
结束日期 | 202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新登记(电梯)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 (2025)冀1081执800号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2025-03-03 | 2025-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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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1081执80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3-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给付原告廊坊市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60万及利息(利息以60万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给付原告廊坊市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40万及利息(利息以40万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给付原告廊坊市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0万及利息(利息以10万为基数,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就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内容,由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73元,由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27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 (2025)冀1081执797号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2025-03-03 | 2025-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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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1081执79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3-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支付原告来安县金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清偿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就本判决第一项内容,由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民初8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 (2025)冀1081执798号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2025-03-03 | 2025-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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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1081执79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3-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来安县华普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票据金额6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6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补充责任; 三、驳回原告来安县华普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13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 (2025)冀1003执848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2-19 | 2025-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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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1003执84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三棵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票据金额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 9月27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互负连带给付责任; 二、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范围内承担补充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2元,由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被告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福建三棵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38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 (2025)冀1081执796号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2025-03-03 | 2025-06-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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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1081执79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3-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至远领航商贸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款9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三、驳回原告北京至远领航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73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 (2025)冀1081执801号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2025-03-17 | 2025-06-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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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1081执80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3-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向原告慈溪市津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3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在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慈溪市津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5元,由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52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 (2025)冀1081执802号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2025-03-17 | 2025-06-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冀1081执80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3-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百八十日内向原告慈溪市津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4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在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慈溪市津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55元,由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54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 (2025)冀1081执799号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2025-03-17 | 2025-06-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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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1081执79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3-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原告滨州亚凯化纤绳网有限公司票据金额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滨州亚凯化纤绳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4元,由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民初2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 (2025)冀1003执493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2-06 | 2025-05-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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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1003执49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被告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涿州市毅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连带给付原告唐山奥成水泥有限公司盛鑫分公司票据金额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应以其管理的财产对上述第一项承担票据责任,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被告天津市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涿州市毅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37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 (2025)冀1022执1363号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2025-04-16 | 2025-05-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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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1022执136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4-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冀10民初7789号 | ||||
执行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77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 (2024)冀1002执4769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1-21 | 2025-05-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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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476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40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 (2024)冀1002执4724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1-20 | 2025-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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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472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34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 (2024)冀1002执4520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1-07 | 2025-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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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452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35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 (2024)冀1002执4607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1-14 | 2025-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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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460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34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 (2024)冀1026执2691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0-16 | 2025-03-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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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269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连带给付原告邯郸市硕朋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连带给付原告邯郸市硕朋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59645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15964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固安永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连带给付原告邯郸市硕朋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邯郸市硕朋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96元,由被告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负担5036.7元;由被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80.3元;由被告固安永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79元。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40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 (2024)冀1025执1575号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2024-10-28 | 2025-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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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5执157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连带给付原告北京国源嘉业商贸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32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 (2024)冀1003执5632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0-30 | 2025-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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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3执563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支付原告郓城禹豪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据金额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郓城禹豪防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5元,由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30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 (2024)冀1023执1898号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2024-09-11 | 2024-1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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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3执189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逐州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文安县曼启世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逐州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内容,由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三、驳回原告文安县曼启世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逐州分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59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 (2024)冀1023执1890号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2024-09-11 | 2024-1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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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3执189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给付原告山东一言经贸有限公司票据金额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2元,由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永清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20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 (2024)冀0281执226号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2024-01-18 | 2024-03-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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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281执22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中盟联旭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天津市宏信利通管材有限公司已清偿票据金额2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5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2元,减半收取2606元,由被告中盟联旭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281民初48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 (2024)冀0281执227号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2024-01-18 | 2024-03-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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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281执22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中盟联旭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天津市宏信利通管材有限公司票据金额6865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0元的利息自2021年11月4日起计算,386500元的利息自2021年12月15日计算,100000元的利息自2022年2月3日起计算,以上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宏信利通管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56元,减半收取5428元,由被告中盟联旭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281民初47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 (2023)冀10执978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4-0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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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97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秦皇岛市聚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告秦皇岛超拓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为:2102135*-*-*-*61035、2102135*-*-*-*60501、2102135*-*-*-*609 03)票据款30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就本判决第一项内容,由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秦皇岛市聚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嘉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18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 (2023)冀10执973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4-0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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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97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连带给付原告沈阳坤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沈阳坤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81元,共计7881元,由被告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24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 (2023)冀1025执1227号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2023-09-05 | 2023-11-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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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5执122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天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12191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1.91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上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8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12886元由被告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25民初567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 2025-04-23 | 增值税 | 40862858.28 | 66109.7 |
2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 2025-04-23 | 印花税 | 10088.42 | 66109.7 |
3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 2025-04-23 | 土地增值税 | 202119.93 | 66109.7 |
4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 2025-04-23 | 企业所得税 | 267622617.47 | 66109.7 |
5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 2025-04-23 | 教育费附加 | 1353675.39 | 66109.7 |
6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 2025-04-23 | 地方教育附加 | 902450.27 | 66109.7 |
7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 2025-04-23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353953.57 | 66109.7 |
8 | 北京永济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 2025-04-23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3158575.92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0年10月1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9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