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8278257020X3
地址:石家庄长安区中山东路466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正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8278257020X3 | 登记机关 |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5年11月16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树军 | 营业期限 | 2007年08月03日 - 2025年11月15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3000 | 发照日期 | 2019年04月25日 |
企业地址 | 石家庄长安区中山东路466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绿化工程;门窗、幕墙制造、销售、安装;电梯及配件制造、安装、维修;电气机械制造;日用品百货、五金产品、食品、工艺美术品销售;住宿、餐饮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健身服务;老年人养护服务;医疗服务;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王建敏 |
监事 |
王树军 |
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自然人股东 | 王树军 | 13000万人民币 | 13000万人民币 |
白立恒 | - | - |
分支机构 (7)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正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任丘市分公司 | 白立恒 |
正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王圣浩 |
正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 王俞森 |
正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 王鹏 |
正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 王俞森 |
正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正阳城市广场分公司 | 张景伟 |
正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 | 李恩振 |
企业对外关系 (1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河北坤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5% | 4750万元 |
滦县正阳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70% | 7000万元 |
石家庄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5% | 250万元 |
河北阳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2% | 122万元 |
河北圭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60% | 6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冀建房开保字第333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0-04-30 | - 2023-04-30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正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冀0102执335号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2023-01-16 | 2023-07-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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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2执33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W某某与被告正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签订的《正阳城市广场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 被告正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W某某房款88994元并赔偿损失89元; 三、 驳回原告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按简易程序收取1554元,由原告负担568元,被告负担986元;保全费1222元,由原告负担447元,被告负担775元。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02民初108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正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冀0123执390号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2023-02-09 | 2023-05-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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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23执39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限被告正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给付借款本金62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直至本息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 限被告正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给付诉讼保全保险服务费14926.03元、律师费20000元; 三、 被告W某某对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45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正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23民初28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3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5年11月1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8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