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824MA093D9M4D
地址:滦平县大屯镇小城子村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承德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824MA093D9M4D | 登记机关 | 承德市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7年09月21日 |
法定代表人 | 杨子舟 | 营业期限 | 2017年09月2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0 | 发照日期 | 2019年04月16日 |
企业地址 | 滦平县大屯镇小城子村 | ||
经营范围 | 凭取得的资质证书在其核定的期限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建筑;企业自有房屋租赁、办公房屋租赁服务、综合商厦租赁服务、市场摊位出租服务、展览馆展位出租服务、仓库库房出租服务;农林牧渔技术推广服务;销售食品;零售卷烟、雪茄烟;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李文明 |
监事 |
杨子舟 |
经理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北京昊龙置业有限公司 | 50000万人民币 | 50000万人民币 |
李文明 | - | - | |
杨子舟 | - | - |
分支机构 (1)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承德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朝阳望京分公司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B130824G2021-16865 |
许可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河北省水利厅 |
开始日期 | 2023-09-21 |
结束日期 | 2026-09-20 |
内容 | 同意你单位取水水源、取水量、退水方式等,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承德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1执618号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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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1执618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承德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天津市中泰电气成套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6000元。被告承德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存放于原告厂房内的货物自行取回。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0元、保全费1620元由被告承德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内容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1民初100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承德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824执1141号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2023-04-14 | 2023-07-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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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824执114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滦劳人仲案字(2022)3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承德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824执831号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2023-03-16 | 2023-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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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824执83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滦劳人仲案字(2022)2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承德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824执994号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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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824执99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滦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滦劳人仲案字(2022)5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承德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802执恢587号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2022-11-24 | 2023-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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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0802执恢58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隆鑫致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承德鑫恒源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5434005.8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706203.00元自2018年5月26日起计算、2597064.97元自2018年6月29日起计算、585373.70元自2018年7月21日起计算、361263.40元自2018年8月14日起计算、184099.40元自2018年9月18日起计算,按照月息2%进行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并扣除第三人Z某某垫付的70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承德鑫恒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另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计算。 案件受理费60376.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65376.00元,由被告北京隆鑫致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802执19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9月2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