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9005809980482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黄河西路北侧阿尔卡迪亚国际大酒店103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9005809980482 | 登记机关 | 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1年08月31日 |
法定代表人 | 周德明 | 营业期限 | 2011年08月31日 - 2031年08月30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5479 | 发照日期 | 2023年07月03日 |
企业地址 | 沧州市运河区黄河西路北侧阿尔卡迪亚国际大酒店103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酒店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周德明 |
执行董事,经理 |
张爱玲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荣盛冀中(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荣盛(天津)置业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1)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华分公司 | 周德明 |
企业对外关系 (1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沧州中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9% | 2430万元 |
沧州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 | 5000万元 |
沧州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 | 2500万元 |
沧州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69% | 3455万元 |
沧州伟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冀建房开沧字第493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0-07-30 | -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沧﹞登记内变核字﹝2023﹞第42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03 |
结束日期 | 2031-08-30 |
内容 | 准予变更登记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沧﹞登记内变核字﹝2022﹞第63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河北省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07 |
结束日期 | 2031-08-30 |
内容 | 准予变更登记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沧﹞登记内变核字﹝2022﹞第40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河北省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06 |
结束日期 | 2031-08-30 |
内容 | 准予变更登记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2 | A级 | 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09005809980482 |
2 | 2020 | A级 | 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09005809980482 |
3 | 2019 | A级 | 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09005809980482 |
4 | 2018 | A级 | 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09005809980482 |
5 | 2017 | A级 | 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09005809980482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903执77号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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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903执7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沧州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X某某委托经营收益40253.98元及利息(以40253.98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6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 二、被告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在31105.35元及利息(以31105.35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6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以上金钱给付义务,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元,由被告沧州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3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102元。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903民初37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903执恢41号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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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903执恢4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沧州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原告W某某委托经营收益167626.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3813.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67626.8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述判决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903民初32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903执恢39号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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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903执恢3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沧州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原告Z某某委托经营收益10694.02元及利息(利息以10694.0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元,由被告沧州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903民初40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903执恢40号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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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903执恢4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沧州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给付原告2020年委托经营收益27341.27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27341.27元为基数,应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沧州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给付原告2021年委托经营收益27341.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27341.27元为基数,应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元,由二被告负担。 一、被告沧州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给付原告2020年委托经营收益27341.27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27341.27元为基数,应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沧州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给付原告2021年委托经营收益27341.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27341.27元为基数,应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元,由二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903民初42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903执4828号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2023-12-01 | 2024-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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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903执482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沧州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S某某2021年度委托经营收益50891.54元及利息(以50891.5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上述履行义务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91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903民初38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903执4374号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2023-11-06 | 2024-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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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903执437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沧州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C某某委托经营收益30611.87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12481.2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以13001.32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6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 二、被告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在21690.53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12481.2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以9209.27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6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以上金钱给付义务,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0元,由被告沧州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盛公司)、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3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157元。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903民初31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903执4373号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2023-11-06 | 2024-04-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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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903执437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沧州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G某某委托经营收益40921.2元及利息(以40921.2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在32396元及利息(以32396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以上金钱给付义务,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4元,由二被告负担412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102元。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903民初31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903执4827号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2023-12-01 | 2024-03-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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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903执482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沧州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Z某某2020、2021年度委托经营收益120834.15元及利息(以120834.1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上述履行义务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8元,由被告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903民初38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903执4824号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2023-12-01 | 2024-03-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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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903执482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沧州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Z某某2022年度委托经营收益47614.5元及利息(利息以47614.5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履行完毕止)。 二、对上述债务,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原告3679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6793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履行完毕止)。 上述履行义务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7.44元,由原告负担114.08元,被告沧州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13.36元。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903民初38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903执恢48号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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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903执恢4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沧州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给付原告X某某委托经营收益39879.11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39879.11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元,由二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903民初40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903执恢52号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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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903执恢5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沧州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原告W某某2021年度委托经营收益30264.25元及利息(利息以30264.2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85 元,由二被告沧州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903民初40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903执恢50号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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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903执恢5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沧州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原告H某某2021年度委托经营收益27377.14元及利息(利息以27377.1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42元,由二被告沧州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903民初41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903执恢53号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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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903执恢5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沧州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Y某某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商铺收益32900.2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2900.27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沧州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903民初42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903执恢51号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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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903执恢5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沧州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原告M某某租金74919.52元及利息【2020年度利息以37459.7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1年度利息以37459.7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6元、保全费107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903民初45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903执3504号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9-15 | 2024-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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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903执350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沧州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委托经营收益365685.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2020年收益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99464.5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6月3日;199464.57元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1月16日起、166220.48元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1月16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在331055.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2020年收益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99464.5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6月3日;199464.57元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1月16日起、131591.21元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1月16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1元、保全费3626.16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250元、保全费1225.11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受理费3471元、保全费2401.05元。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903民初10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903执恢49号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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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903执恢4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沧州商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原告W某某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收益39923.23元及利息(利息以39923.2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元,由二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903民初40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10-11 | 房产税 | 288000.0 | 192000.0 |
2 | 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10-1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6475.35 | 10296.88 |
3 | 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10-11 | 增值税 | 1092505.04 | 147098.26 |
4 | 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10-1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359015.49 | 119671.83 |
5 | 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10-11 | 印花税 | 12733.92 | 12733.92 |
6 | 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10-11 | 教育费附加 | 32775.15 | 4412.95 |
7 | 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10-11 | 地方教育附加 | 21850.1 | 2941.96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479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1年08月3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