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002670342827W
地址: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高圈村龙河福源小区14#楼1单元202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02670342827W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安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08年01月23日 |
法定代表人 | 佘铁胜 | 营业期限 | 2008年01月23日 - 2038年01月05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5200 | 发照日期 | 2018年10月15日 |
企业地址 | 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高圈村龙河福源小区14#楼1单元202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咨询;房屋买卖代理服务。(以上项目凭资质证经营)。 |
主要人员 (2)
佘铁胜 |
执行董事 |
李振卿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自然人股东 | 佘铁胜 | 3588万人民币 | 3588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李振卿 | 1612万人民币 | 1612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8)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廊坊耀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 | 15万元 |
廊坊建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 | 18954万元 |
廊坊元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3000万元 |
河北摩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5% | 175万元 |
廊坊悦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 | 15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二级 | 冀建房开廊字第338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1-10-22 | - 2024-10-21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1002670342827W |
2 | 2020 | A级 | 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1002670342827W |
3 | 2019 | A级 | 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1002670342827W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26执753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5-04-01 | 2025-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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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1026执75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4-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广电河北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文安县分公司广电数据业务专网施工费32,55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32,55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1日起至施工费全部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88元,由被告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26民初53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96执2号 | 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1-07 | 2025-03-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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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96执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经济损失3,00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000.00元,合计6,000.00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0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275.00元,被告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0.00元。 | ||||
执行法院 | 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96知民初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209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26 | 2025-03-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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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20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行政罚款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6行审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449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1-04 | 2024-12-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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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444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L某某与被告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签订的《协议》; 二、被告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购房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至购房款返还完毕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02民初38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2711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7-18 | 2024-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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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271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民事调解书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02民初9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210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26 | 2024-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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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21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行政罚款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6行审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1842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07-11 | 2024-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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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184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Z某某与被告廊坊市多宝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有效; 二、被告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廊坊市多宝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臻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助原告Z某某办理文安县翠湖澜庭小区8号楼2单元1202号房产的不动产权属登记相关手续。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50元,由被告廊坊市多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450元。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26民初31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执677号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26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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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执67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216809009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民初8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06执恢1161号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8-22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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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06执恢116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S某某于2022年9月20日前给付原告L某某3200000元,于2022年10月15日前给付原告L某某12800000元,共计16000000元;二、被告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S某某未按期足额履行给付义务,被告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S某某应一次性履行全部未付款项义务,同时被告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S某某需自逾期之日起以未付金额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自被告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S某某依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如期足额履行清偿义务完毕之日起,双方就本案借贷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消灭,原告L某某不再就本案借贷关系,向被告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S某某主张任何权利,同时,原告L某某应申请法院解除就本案对上述被告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S某某采取的全部查封、冻结措施);三、双方别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160172元,减半收取8008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5086元,由原告L某某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06民初37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26执1958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3-11-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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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6执195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解除原告Y某某与被告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 二、 被告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Y某某购房款60万元,并给付利息(自2017年12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6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购房款返还完毕之日以6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三、 被告廊坊建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S某某对上述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 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S某某、廊坊建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26民初16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26执恢296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3-09-05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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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6执恢29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S某某与被告R某某2018年6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被告R某某退还原告S某某购房款720 000元及利息(以720 000元为基数,2018年6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率,按201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即按4.25%*1.5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三、被告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1 100元,减半收取5550元,由被告R某某负担。 一、解除原S某某与被告R某某2018年6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被告R某某退还原告S某某购房款720 000元及利息(以720 000元为基数,2018年6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率,按201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即按4.25%*1.5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三、被告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1 100元,减半收取5550元,由被告R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6民初5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26执1641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09-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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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6执164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建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1日前共同支付原告文安县奇点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佣金860339元及利息(计算方法:自2022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86033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计算); 二、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201.7元,由原告文安县奇点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三、由原告文安县奇点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原告代理人往返文安县诉讼至结案期间产生的差旅费、食宿费。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26民初11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26执1640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08-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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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6执164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北京荣创基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保证金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0%计算); 二、原、被告就此案再无任何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00元,由原告北京荣创基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26民初16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26执733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7-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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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6执73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Z某某购房款1177600元并支付利息。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6民初36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26执489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3-03-01 | 2023-05-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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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6执48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文安县城乡供水服务公司工程款287699元及逾期损失(以 287699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率计算自2020年10月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文安县城乡供水服务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7.74元,被告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6民初40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26执373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3-02-15 | 2023-04-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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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6执37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S某某与被告R某某2018年6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被告R某某退还原告S某某购房款720 000元及利息(以720 000元为基数,2018年6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率,按201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即按4.25%*1.5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三、被告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1 100元,减半收取5550元,由被告R某某负担。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S某某与被告R某某2018年6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被告R某某退还原告S某某购房款720 000元及利息(以720 000元为基数,2018年6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率,按201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即按4.25%*1.5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三、被告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1 100元,减半收取5550元,由被告R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6民初5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26执269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3-02-02 | 2023-04-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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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6执26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F某某与被告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9日签订的《协议》; 二、被告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F某某房款558000元,并赔偿损失(以558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8年2月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558000元为基数,按同期LPR的1.5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三、被告S某某对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0元,减半收取计4690元,由被告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6民初19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26执12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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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6执1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C某某与被告河北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10月26日签订的协议; 二、被告河北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C某某购房款675,000元及利息(由67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7日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50元,由被告河北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6民初27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26执247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3-02-01 | 2023-03-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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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6执24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H某某购房款218000元,并赔偿损失(以21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8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L某某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5元,保全费1720元,由被告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6民初33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26执282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3-02-02 | 2023-03-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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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6执28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W某某与被告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签订的《协议》; 二、被告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W某某房款531000元,并赔偿损失(以531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8年5月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531000元为基数,按同期LPR的1.5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88元,减半收取计4594元,由被告河北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6民初3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2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8年01月2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9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