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024078766831B
地址:河北香河开发区安北路2号理想阳光住宅小区E幢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24078766831B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3年09月12日 |
法定代表人 | 向华良 | 营业期限 | 2013年09月12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3月31日 |
企业地址 | 河北香河开发区安北路2号理想阳光住宅小区E幢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房地产信息咨询,代收电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向华良 |
执行董事,经理 |
祁淑芝 |
监事 |
股东信息 (5)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北京鸿坤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北京汇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215万人民币 | 215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北京克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285万人民币 | 285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北京鸿富润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2250万人民币 | 225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北京鸿泰兴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2250万人民币 | 225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冀建房开廊字第748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19-08-13 | -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香审批消验字﹝2023﹞第000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香河县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11-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理想嘉业小区三期工程(部分二)50#住宅楼消防验收合格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香审批消验字﹝2023﹞第000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香河县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11-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理想嘉业小区七期工程49#住宅楼消防验收合格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80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香河县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变更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冀建房开廊字第74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许可证书 |
许可机关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开始日期 | 2022-12-26 |
结束日期 | 2025-12-25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重新核定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41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香河县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2-05-1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变更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1024078766831B |
2 | 2020 | A级 | 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1024078766831B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4执986号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2024-03-05 | 2024-03-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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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4执98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3-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确认解除原告H某某与被告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上述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撤销等相关手续。 二、 被告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H某某购房款208427元。 三、 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63.21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363.21元,被告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24民初27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4执461号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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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4执46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购房款497134元及利息(利息以497134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78.5元,由被告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24民初16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24执4411号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2023-12-04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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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4执441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2-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盛行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24民初26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24执4439号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2023-12-05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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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4执443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盛行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24民初25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24执2509号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2023-06-06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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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4执250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原告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被告A某某工资12,101.15元、销售提成143,050元。 二、原告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被告A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78,456元。 以上一、二项合计533,607.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4民初5748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24执2606号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2023-06-13 | 2023-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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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4执260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6-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C某某与被告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 二、被告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C某某购房款398000元并给付利息(以39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天津珅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C某某296400元并给付利息(以2964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55.93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455.93元,被告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200元,被告天津坤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2100元。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4民初3481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24执1523号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2023-04-13 | 2023-08-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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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4执152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国明通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货款894715.5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693678.76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201036.78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86.98元,减半收取计6643.4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4民初4832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24执1108号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2023-03-15 | 2023-07-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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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4执110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创意盛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创意盛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被告西安斯普莱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西安伍顺合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宁波富华杰可建材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 年11月23 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五被告互负连带给付责任。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五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4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24执1109号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2023-03-15 | 2023-07-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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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4执110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四被告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创意盛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西安斯普莱商贸有限公司、西安伍顺合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江苏悦霖铝业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被告互负连带给付责任。 二、被告天津创意盛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对判决第一项不能承担的债务部分,由被告天津创意盛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四被告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创意盛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西安斯普莱商贸有限公司、西安伍顺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四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4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24执1556号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2023-04-17 | 2023-06-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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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4执155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北京国明通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理想嘉业小区2.2、2.3期B区车库配电箱、补充水泵配电箱供货合同》; 二、被告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国明通用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639065.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64.44元,减半收取计10332.2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4民初4834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24执2363号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2023-05-25 | 2023-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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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4执236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购房款人民币399 605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4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4月2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天津珅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人民币347 095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4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4月2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33.5元,被告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天津珅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2633.5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4民初5687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24执1646号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2023-04-20 | 2023-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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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4执164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被告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河间市晨心保温材料经营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6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币6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 年9月27 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 驳回原告河间市晨心保温材料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32.82元,减半收取计4966.41元, 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4民初3598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1024执2749号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2022-12-06 | 2023-04-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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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1024执274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创意盛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创意盛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被告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滨州市德硕化纤绳网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票据款全部清偿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三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4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24执916号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2023-03-02 | 2023-03-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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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4执91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人民币251914.2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251914.23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票据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5.88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4民初3554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1024执2251号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2022-10-10 | 2022-12-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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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1024执225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0-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世纪隆泰经贸有限公司票据金额人民币50万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6月(汇票到期当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6月29日(汇票到期日的第二日)至款项清偿日止的迟延付款利息。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1024民初67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1024执2768号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2022-12-07 | 2022-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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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1024执276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1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J某某与被告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日签订的2份《认购信息确认单》及2018年1月6日、2018年1月11日签订的4份《签约信息确认单》。 二、被告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J某某购房款6,148,922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以6,148,922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42.46元,减半收取计27,421.23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32,421.23元,由被告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4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冀02执13751号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8-09 | 2022-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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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冀02执1375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法律文书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291民初1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香河理想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省份 | 河北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列入时间 | 2022-03-01 |
移出原因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
移出时间 | 2022-05-07 |
做出决定机关 | 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3年09月1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8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0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