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0827415327090
地址: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东侧、规划路北侧黄金蓝湾小区项目10#楼1单元商业1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三河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827415327090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三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02年08月19日 |
法定代表人 | 周继梅 | 营业期限 | 2002年08月1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0年01月06日 |
企业地址 | 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东侧、规划路北侧黄金蓝湾小区项目10#楼1单元商业1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销售:建筑材料。 |
主要人员 (3)
周继梅 |
执行董事 |
李赢 |
经理 |
林凤辉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自然人股东 | 周继红 | 100万人民币 | 10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张希富 | 900万人民币 | 9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1)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三河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定项目部 |
企业对外关系 (2)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香河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0% | 450万元 |
北京美丽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99% | 99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2 | A级 | 三河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10827415327090 |
2 | 2020 | A级 | 三河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10827415327090 |
3 | 2019 | A级 | 三河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10827415327090 |
4 | 2018 | A级 | 三河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10827415327090 |
5 | 2017 | A级 | 三河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1310827415327090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三河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606执4597号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2024-08-28 | 2025-0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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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606执459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8-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于2012年6月8日所签订《购房合同书》具有法律效力; 二、被告三河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立即协助原告将保定市益民街19号杏坛小区1号楼3单元1001房屋登记至原告名下; 三、被告三河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证书违约金(违约金以329,538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案涉房屋登记至原告名下之日止); 四、被告三河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房屋契税4,943元、产权登记费80元、测绘费37元; 五、驳回原告高冲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0.66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06民初170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三河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0606执5112号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2024-09-25 | 2024-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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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606执511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三河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L某某将保定市益民街33号房屋登记至原告名下; 二、被告三河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契税62,032元、公共维修基金31,016元、产权登记费550元、测绘费57元、有线电视初安装费420元; 三、被告三河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L某某退还面积差价19,282.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5.94元,由三河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606民初104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三河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06执2721号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2023-05-16 | 2023-09-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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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06执272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河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L某某、J某某办理保定市益民街59号2座1层的房屋产权登记; 二、被告三河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L某某、J某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8063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4月19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L某某、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82.57元,由被告三河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06民初67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三河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06执2332号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2023-05-04 | 2023-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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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06执233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三河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前将原告Z某某购买的保定市益民街19号杏坛小区第一幢2单元610号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二、 办理上述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所需要支付的契税、公共维修积金、产权登记费、印花税等各项费用原告均已支付给被告,所有因过户产生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三、 被告为原告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后,原告不再追究被告因该案产生的其它责任。 案件受理费调解减半收取40元,原告Z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06民初79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三河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606执123号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2023-01-10 | 2023-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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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606执12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河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契税、产权登记费及房屋面积差价款共计18865元并支付利息(以18865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3.7%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三河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违约金(以320069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08.18元,被告三河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06民初65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2年08月1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