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华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102750265120E
地址:衡水市桃城区前进南大街468号丽景名苑4号楼1-2层01-05号商业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泰华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102750265120E | 登记机关 | 衡水市桃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03年05月28日 |
法定代表人 | 郭立顺 | 营业期限 | 2003年05月28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60700 | 发照日期 | 2020年12月24日 |
企业地址 | 衡水市桃城区前进南大街468号丽景名苑4号楼1-2层01-05号商业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市政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工程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张振东 |
监事 |
郭立顺 |
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自然人股东 | 张振东 | - | - |
自然人股东 | 李春岗 | - | - |
自然人股东 | 郭立顺 | - | - |
分支机构 (13)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泰华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冀州区分公司 | 詹佳欣 |
泰华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 | 王伟 |
泰华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故城分公司 | 郭爱玉 |
泰华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平分公司 | 王文刚 |
泰华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饶阳分公司 | 闻建忠 |
泰华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邑分公司 | 贾合宾 |
泰华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强分公司 | 姜长增 |
泰华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 | 张勇 |
泰华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 | 魏中兴 |
泰华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 | 李生玲 |
泰华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桃城区分公司 | 刘延路 |
泰华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滨湖新区分公司 | 崔鹏 |
河北泰华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城分公司 | 张洪涛 |
企业对外关系 (32)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海南泰华锦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90% | 9000万元 |
惠州泰华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德州国蕴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烟台伟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衡水胜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建开企[2012]1233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1-08-06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225BB4EE-DC8B-416D-B191-F628B7E91F96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衡水市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4-04-1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审批﹝2024﹞泰华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24年04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04月12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1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行政许可。本机关将于做出本决定之日起1日内向你﹝单位﹞颁发、送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证件。﹝行政机关印章﹞2024年04月12日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地字第13112820230101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阜城县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2-2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阜城丽景西苑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泰华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8-23 |
处罚类型 | 行政违法 |
决定文书号 | 衡城管罚决字2024第6013号 |
处罚事由 | 由泰华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泰华城”项目7号楼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收取定金的方式进行预售,该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
处罚内容 | 对泰华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衡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依据 |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四百条,自由裁量适用情形第三档之规定。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泰华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12-16 |
处罚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决定文书号 | 衡桃消行罚决字(2023)第0063号 |
处罚事由 | 2023年3月14日,泰华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泰华丽水湾小区室内消火栓系统无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投入使用,2023年9月19日,经复查火灾隐患未整改完毕。泰华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处罚内容 | 给予泰华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衡水市桃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序号 | 3 |
企业名称 | 泰华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4-18 |
处罚类型 |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决定文书号 | 衡高消行罚决字(2023)第0013号 |
处罚事由 | 泰华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
处罚内容 | 给予衡水德威服饰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序号 | 4 |
企业名称 | 泰华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3-21 |
处罚类型 | |
决定文书号 | 衡河沿罚决(2023)007号 |
处罚事由 | -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1万元 |
处罚机关 | 衡水市桃城区郑家河沿镇人民政府 |
处罚依据 | 现按照《衡水市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5项,“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泰华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0104执690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5-01-23 | 2025-03-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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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0104执69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石家庄钧平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受让河北典民律师事务所对被告泰华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华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L某某享有的自2022年1月22日至2024年6月4日期间签订的24份《法律事务委托合同》项下的律师服务费3,277,02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1,336,021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0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941,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8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债权。原告石家庄钧平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对外支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632元。原、被告对此均无争议。 二、被告泰华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华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于2025年1月20日前给付原告石家庄钧平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500,000元;于2025年2月28日前给付原告石家庄钧平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500,000元;于2025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石家庄钧平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500,000元;于2025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石家庄钧平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500,000元;于2025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石家庄钧平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500,000元;于2025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石家庄钧平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500,000元;于2025年7月30日前给付原告石家庄钧平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7,927.5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632元、律师服务费277,02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分段计算:其中以1,336,021元律师费服务费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3.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941,000元律师服务费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6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3.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如被告泰华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华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能够按照前项约定给付方式向原告石家庄钧平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给付案件受理费17,927.5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632元、律师服务费3,277,021元及按照年利率3.1%计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则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即清结; 如被告泰华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华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未按照前项约定给付方式向原告石家庄钧平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给付案件受理费17,927.5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632元、律师服务费3,277,021元及按照年利率3.1%计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出现任意一期违约(未按时或者足额给付),则视为全部债权立即到期,原告石家庄钧平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主张被告泰华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华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按照本调解协议主文第一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对于被告泰华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华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已付款项按照逾期付款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律师服务费的先后顺序清偿】。 四、案件受理费35,855元,减半收取计17,92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泰华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华锦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负担,并按照本调解协议约定给付方式直接给付原告石家庄钧平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五、本案其他各节,双方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X某某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0104民初207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泰华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123执403号 | 武强县人民法院 | 2024-08-26 | 2024-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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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123执40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8-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华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被告泰华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电武强热力有限公司款共计1691831.08元,分期给付,自2023年10月起至2024年9月,每月于每月最后一日前给付112788元;于2024年10月31日前给付剩余全部款项338375.08元;如果有任何一期逾期,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二被告应当以未付款项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其中1481270元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210561.08元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733元,由被告泰华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负担,于2024年10月3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中电武强热力有限公司。 三、其他双方互不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Z某某 | ||||
执行法院 | 武强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强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123民初4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607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3年05月2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河北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河北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