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100MA0H9RRR8R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龙堡街28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100MA0H9RRR8R | 登记机关 |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7年02月09日 |
法定代表人 | 刘振国 | 营业期限 | 2017年02月0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10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5月13日 |
企业地址 | 太原市小店区龙堡街28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及销售;房地产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于向春 |
监事 |
刘振国 |
执行董事 |
张成生 |
总经理 |
股东信息 (1)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太原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10000万人民币 | 11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并审消验字﹝2023﹞第011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2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消防验收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4-25 |
处罚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 |
决定文书号 | 晋统罚定字(2022)065号 |
处罚事由 |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 |
处罚内容 | 警告并处罚款贰万元 |
处罚机关 | 山西省统计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5执8042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4-08-01 | 2025-0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晋0105执8042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3)晋0105民初16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太原富力城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山西国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11782.1元及利息(以1711782.1元为基数,按实际未付款项自2022年6月3日起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晋01民终26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5执7473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4-07-17 | 2024-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晋0105执7473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7-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阿尔法视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8900元,并支付以289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原告北京阿尔法视觉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晋0105民初69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5执7697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4-07-23 | 2024-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晋0105执7697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7-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冰谷数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制作费36000元,并支付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北京冰谷数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晋0105民初15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5执6617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4-06-21 | 2024-1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晋0105执6617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S某某违约金50325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Z某某、S某某共同负担878元,由被告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92元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晋0105民初5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5执6676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4-06-24 | 2024-10-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晋0105执6676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Y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3384.2元。二、原告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Y某某2022年1月工资4142.26元、2021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720.22元。三、驳回原告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民终71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5执4717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4-04-11 | 2024-09-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晋0105执4717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购房款437376元,住宅专项维修基金4904元,上述两项合计442280元;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44228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截至2024年4月8日利息为45059.12元);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费3088元;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小店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晋0105民初6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5执2977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4-03-11 | 2024-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晋0105执2977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西龙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418031.36元;二、被告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西龙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以1418031.36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原告山西龙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工程欠款1418031.36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项目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山西龙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晋0105民初36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5执恢82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4-01-24 | 2024-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晋0105执恢82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2021年8月4日原告Z某某与被告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太原富力壹品项目2021年8月-2022年88月售楼部租赁合同(W某某)》于2022年6月22日解除。二、被告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租金597842.47元。三、被告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以597842.47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四、被告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配合原告W某某办理退税的相关事宜。五、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78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11360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10-24 | 2024-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5执11360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黑树共创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活动费1562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晋0105民初47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5833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08-21 | 2024-0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5833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6民初6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8623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7-20 | 2023-1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5执8623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106452元,未休年休假8336.52元。 2.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并劳人仲裁字(2023)第1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6805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6-09 | 2023-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5执6805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29272.2元,并支付以129272.2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8月4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164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6122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5-25 | 2023-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5执6122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裕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裕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8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泉迪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00000元,并支付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裕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裕祥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127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3218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4-04 | 2023-09-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5执3218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Z某某与被告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签订的《太原富力金禧城商品房认购书》; 二、被告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Z某某的购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397550元; 三、被告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2019年3月22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42728.34元,及以39755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13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2924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4-01 | 2023-09-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5执2924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Y某某购房款450742元;二、被告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450742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Y某某负担590元,被告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950元。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119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118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9-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5执118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F某某、M某某与被告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签订的《机动车地下停车位销售合同》;二、被告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F某某、M某某车位款154723元;三、被告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F某某、M某某违约金4641.69元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小店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7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77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5执77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M某某与被告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签订的《机动车地下停车位销售合同》;二、被告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M某某车位款166500元;三、被告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M某某违约金4995元;四、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105民初143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3086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05-24 | 2023-07-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3086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6民初037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574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02-08 | 2023-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574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6民初34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893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2-02 | 2023-06-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5执893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太原伟业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2000592元。二、被告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以2000592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利息;三、驳回原告太原伟业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105民初116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885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2-02 | 2023-06-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5执885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太原伟业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142506元。二、被告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以100141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7日及以42365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105民初116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恢790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01-10 | 2023-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恢790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剩余贷款本金469020.01元,付截至2022年6月6日的利息12319.87元.罚息697.89元,及自2022年6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72BP后再上浮50%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被告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L某某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太原富力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追偿;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6民初31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2月0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山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山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