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100MA0HMH13XY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嘉节南街97号3号楼1002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100MA0HMH13XY | 登记机关 |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7年08月24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喜兵 | 营业期限 | 2017年08月24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62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11月19日 |
企业地址 |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嘉节南街97号3号楼1002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屋租赁;房地产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曹士清 |
总经理 |
王喜兵 |
董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绿地集团太原置业有限公司 | 162000万人民币 | 162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绿地集团太原置业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太原绿地新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4]并商房预售字第2024018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4-09-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4]并商房预售字第2024018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4-09-1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140100421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许可机关 | 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07 |
结束日期 | 2025-11-06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并审消审字〔2022〕第059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许可机关 | 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并审消审字〔2022〕第059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许可机关 | 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并审消审字〔2022〕第060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许可机关 | 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并审消审字〔2022〕第060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许可机关 | 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并审消审字〔2022〕第060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许可机关 | 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并审消审字〔2022〕第059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许可机关 | 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并审消审字〔2022〕第059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许可机关 | 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序号 | 11 |
许可文件编号 | 并审消审字〔2022〕第060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许可机关 | 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序号 | 12 |
许可文件编号 | 并审消审字〔2022〕第060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许可机关 | 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序号 | 13 |
许可文件编号 | 并审消审字〔2022〕第060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许可机关 | 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序号 | 14 |
许可文件编号 | (并小税一局)许准字﹝2022﹞第(405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小店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0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小店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关于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 |
序号 | 15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并商房预售字第2022017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序号 | 16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并商房预售字第2022013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7-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序号 | 17 |
许可文件编号 | 并审水保﹝2022﹞7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0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序号 | 18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并商房预售字第2022005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5-0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2-29 |
处罚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决定文书号 | 并自然资罚字(2024)第0005号 |
处罚事由 | (1)1、3、5、6号住宅楼及S1商业楼存在局部增加及减少门窗,1号楼一层连廊变为走廊。(2)1、6-8号住宅楼造型栅格未做。(3)1-9号住宅楼外立面局部材质及颜色改变。(4)7-9号住宅楼门厅顶部各增加风机房及风井,面积增加20.84平方米。(5)S1-S3商业及社区大堂外立面由石材变为真石漆及颜色改变,面积共883.68平方米。(6)S3高度增加0.35m,变化原因:女儿墙增高。(7)换热站地上建筑面积增加25.46平方米,变化原因:换热站原局部二层位置由西侧调整到东侧。 |
处罚内容 | 1、对该项目1、3、5、6号住宅楼及S1商业楼存在局部增加和减少门窗、1号楼一层连廊变为走廊的轻微越证违法建设行为,不予处罚;2、对该项目1、6-8号住宅楼造型栅格未做的轻微越证违法建设行为,不予处罚;3、对该项目1-9号住宅楼外立面局部材质及颜色改变的轻微越证违法建设行为,不予处罚。4、对该项目7-9号住宅楼门厅顶部各增加风机房及风井的超建越证违法建设行为,按照超建面积20.84平方米,处以工程造价2000元/平方米的10%的罚款,计4168元;5、对该项目S1-S3商业及社区大堂外立面由石材变为真石漆和颜色改变的越证违法建设行为,按照改变面积883.68平方米,处以工程造价48.91元/平方米的5%的罚款,计2161.04元;6、对该项目S3商业高度增加0.35米的超高越证违法建设行为,按照标准层面积的一半,即242.15平方米,处以工程造价1700元/平方米的10%的罚款,计41165.5元;7、对该项目换热站地上超建越证违法建设行为,按照超建面积25.46平方米,处以工程造价1700元/平方米的10%的罚款,计4328.2元;共计罚款:51822.74元(伍万壹仟捌佰贰拾贰圆柒角肆分)。 |
处罚机关 | 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1-23 |
处罚类型 | 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
决定文书号 | 小店消行罚决字(2024)第0032号 |
处罚事由 | 2024年1月9日,太原市小店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张蓉、李毅对由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巴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平阳南路131号的绿地新里城营销中心进行举报核查,发现该场所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处罚内容 | 给予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太原市小店区消防救援大队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序号 | 3 |
企业名称 | 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6-29 |
处罚类型 |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
决定文书号 | 并市监处(2023)107号 |
处罚事由 | 经调查,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太原绿地新里城”微信公众号发布“绿地红盘热销全城,年终钜惠倒计时!”广告。广告含有“二十大明确指出稳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等内容,借助“二十大”推销商品或服务,涉嫌发布的广告含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和情形。1.广告内容截图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含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和情形。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3.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以上广告的具体情况。 |
处罚内容 | 罚款2.0万元; |
处罚机关 |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
序号 | 4 |
企业名称 | 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7-18 |
处罚类型 | 行政违法 |
决定文书号 | 并城综执罚字(2022)第071号 |
处罚事由 | 将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绿地新里城三期3号楼商品房向买受人销售并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 |
处罚内容 | 处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罚款。 |
处罚机关 | 太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依据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
序号 | 5 |
企业名称 | 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1-21 |
处罚类型 | 未能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
决定文书号 | 并人社监行罚字(2022)1006号 |
处罚事由 | 经查,你单位在承建绿地新里城项目存在未能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并有询问笔录、我局于2021年11月3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限期内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而逾期未改正为证,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
处罚内容 | 对该单位上述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处罚依据 |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并结合《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上述经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除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晋0105执4066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4-03-29 | 2024-06-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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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晋0105执4066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3-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H某某购房款502275元、公共维修基金11654元,合计513929元。二、被告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H某某513929元自2023年2月2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晋0105民初5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6690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6-07 | 2023-10-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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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105执6690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购房款800000元。二、被告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216年8月1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Z某某负担50元,被告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08元。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96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6103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5-24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5执6103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建境模型设计有限公司模型制作款67700元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144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6843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6-12 | 2023-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5执6843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执行申请人山西开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费98,000元。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小店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111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5701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5-17 | 2023-07-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晋0105执5701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X某某购房款535633元、车位意向金30000元,共计565633元”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115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晋0105执6169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2-08-22 | 2022-12-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晋0105执6169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C某某购房款283083元,并支付原告C某某以283083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105民初113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晋0105执6170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2-08-22 | 2022-12-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晋0105执6170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H某某购房款4191863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105民初104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晋0105执4203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2-07-04 | 2022-1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晋0105执4203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退还安家宝金额20000元,并支付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退还房款553252元、公共维修基金8744元,合计5619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1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34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晋0105执5295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2-07-27 | 2022-1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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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晋0105执5295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7-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退还二申请人购房款613738元、公共维修基金10631元,共计624369元。 二、请求贵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向二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4921元,与本案有关的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3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晋0105执4503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2-07-11 | 2022-1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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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晋0105执4503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93713.08元,原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按照合同约定的193713.0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17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晋0105执6065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2-08-16 | 2022-09-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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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晋0105执6065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28日签订的太原绿地新里城员工内购协议书;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人支付的购房款665356元.车位意向金30000元,以上合计695356元,并支付以695356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12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负担591元,被申请人负担5321元。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105民初109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晋0105执5607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2-08-04 | 2022-09-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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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晋0105执5607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8-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判决:一、被申请人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申请人Z某某购房款524917元;二、被申请人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申请人Z某某以524917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77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维持原判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民终32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晋0105执5530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2-08-03 | 2022-09-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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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晋0105执5530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事项: 1.依法强制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0105民初1424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退还购房款人民币200000元; 2.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L某某与被执行人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立案、受理,于2022年1月4日作出(2021)晋0105民初14247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调解书载明:一、被告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L某某购房款800000元,分别于2022年6月30日、7月31日、8月31日、9月30日前每月退还购房款200000元;二、若被告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付款,逾期超过10天的,原告L某某可就履行期已届满的购房款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上述调解作出后,被执行人未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相应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105民初142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晋0105执4644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2-07-13 | 2022-09-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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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晋0105执4644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强制执行本金200000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105民特9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晋0105执4619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2-07-13 | 2022-09-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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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晋0105执4619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约定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504448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小店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诉前调确1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晋0105执5319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2-08-01 | 2022-09-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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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晋0105执5319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晋0105民初1667号,一审判决内容: 一、被告(反诉原告)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L某某购房款493561元,并支付以493561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6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反诉原告)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L某某购房款309000元,并支付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7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30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及以89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31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反诉原告)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L某某车位款106000元,并支付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及以76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30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43元(L某某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6元(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于2022年4月1日上诉至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公开开庭审理,依法作出了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晋01民终3210号,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小店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16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晋0105执5990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2-08-15 | 2022-09-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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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晋0105执5990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西德鑫文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制作发布费6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信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山西德鑫文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040元,被告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160元。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105民初96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晋0105执5611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2-08-04 | 2022-09-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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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晋0105执5611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8-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申请人S某某购房款490916元;二、被申请人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申请人S某某以490916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15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维持原判。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民终32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晋0105执5491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2-08-03 | 2022-09-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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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晋0105执5491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旺小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5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35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晋0105执6011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2-08-15 | 2022-09-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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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晋0105执6011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返还房屋认购金20000元、购房款405350元、车位费60000元,共计485350元,并支付申请人以48535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执行完毕当日)。 3、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4290元。 4、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39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晋0105执4699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2-07-14 | 2022-09-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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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晋0105执4699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7-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人W某某与被执行人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晋0105民初8724号民事调解书,约定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前向W某某支付50000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230000元,于2022年5月30日前支付221714元,W某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27.5元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支付给W某某。同时约定,若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逾期未超过10天的,W某某予以理解并放弃追究违约责任,逾期超过十天的,原告W某某可申请强制执行。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第一笔50000元后,第二笔、第三笔款项未按期支付。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此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向W某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调解书经双方签字确认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依约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小店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105民初87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晋0105执4981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2-07-21 | 2022-09-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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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晋0105执4981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7-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31日前退还申请人房款276000元,2022年4月30日前退还申请人房款276000元,2022年5月31日前退还申请人房款275599元,案件受理费3199元,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3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1民终78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晋0105执5083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2-07-25 | 2022-08-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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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晋0105执5083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Y某某退还购房款380000元,并支付以3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21年8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告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3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晋0105执4823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2-07-20 | 2022-08-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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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晋0105执4823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7-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强制执行本金500000元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诉前调解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晋0105执4782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2-07-18 | 2022-08-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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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晋0105执4782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Y某某购房款24229585元。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民终19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晋0105执4615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2-07-13 | 2022-08-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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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晋0105执4615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一致确认,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深圳市乐道形象策划有限公司广告服务费686120元; 二、对上述款项,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期支付;于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230000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230000元;于2022年5月31日前支付226120元,共686120元; 三、若太原绿地新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逾期未超过10天的,深圳市乐道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予以理解并放弃追究违约责任;逾期超过10天的,深圳市乐道形象策划有限公司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一次性强制执行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并收取以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105民特11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6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8月2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山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山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8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