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100MA0KQTMD2L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小店街道康宁街131号康宁大厦B座806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100MA0KQTMD2L | 登记机关 |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9年10月14日 |
法定代表人 | 陈永平 | 营业期限 | 2019年10月14日 - 2039年09月26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11月17日 |
企业地址 |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小店街道康宁街131号康宁大厦B座806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张文华 |
监事 |
陈永平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8-22 |
处罚类型 | 行政违法行为 |
决定文书号 | 小店人社监行罚字(2024)1030号 |
处罚事由 | 拖欠工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处罚内容 | 罚款 |
处罚机关 | 太原市小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处罚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4-25 |
处罚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 |
决定文书号 | 晋统罚定字(2022)099号 |
处罚事由 |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 |
处罚内容 | 警告并处罚款贰万元 |
处罚机关 | 山西省统计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晋0105执1608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4-01-30 | 2024-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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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晋0105执1608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晋01民终3344号二审民事判决;二、维持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2)晋0105民初9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三、变更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2)晋0105民初9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工程款14327642.18元,并支付以未付款14327642.18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8661元由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负担24441元,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42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719元,由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9435元,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负担16284元。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晋民再2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8981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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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105执8981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07944.77元; 二、被告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工程款309088.41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及以质保金198856.36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124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6939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6-13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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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105执6939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一致确认,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应退还W某某购房诚意金20000元;二、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2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W某某购房诚意金20000元;三、若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约定期限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W某某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以上述未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四、本案中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诉前调确6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6818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6-12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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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105执6818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太原市宝能泰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390173.59元。二、被告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太原市宝能泰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宝能城未回款客户佣金及违约金明细表》中列明的应付佣金为基数,自起息日期(每月20日+20自然日)起计算至2022年3月25的违约金6641元及自2022年3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9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6元(原告已预交4600元),退还原告太原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974元,3626元由被告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太原市宝能泰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5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6962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6-13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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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105执6962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一致确认,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应退还Z某某购房诚意金50000元;二、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2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Z某某购房诚意金50000元;三、若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约定期限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Z某某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以上述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四、本案中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诉前调确3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6921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6-12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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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105执6921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一致确认,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尚欠石家庄曾氏天安门业有限公司防火门品类投标保证金80000元未付;二、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分期支付上述款项:2022年9月28日前支付石家庄曾氏天安门业有限公司防火门品类投标保证金40000元,2022年12月28日前支付石家庄曾氏天安门业有限公司防火门品类投标保证金40000元,共计80000元;三、若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任意一期款项,则石家庄曾氏天安门业有限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并以全部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收取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利息;四、本案中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诉前调确4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7062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6-14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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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105执7062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一致确认,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尚欠L某某、Z某某预约金40000元;二、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2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L某某、Z某某40000元;三、若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支付L某某、Z某某所欠款项,则L某某、Z某某有权要求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以全部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逾期第 2 页 共 2 页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四、本案中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诉前调确17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6907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6-12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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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105执6907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应退还山西百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元;二、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2年9月30日一次性向山西百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0000元;三、若被告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定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山西百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本案中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诉前调确5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7263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6-20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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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105执7263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共同确认: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山西臣功影印科技有限公司134367.17元;二、对上述款项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山西臣功影印科技有限公司134367.17元;三、如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山西臣功影印科技有限公司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剩余全部未付款,并要求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以全部剩余未付款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第2页 共2页四、本案中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诉前调确19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7337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6-21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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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105执7337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应退还C某某购房诚意金100000元;二、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2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C某某购房诚意金100000元;三、如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C某某有权全部未付款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以上述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四、本案中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诉前调确2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7336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6-21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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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105执7336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之前,向原告W某某一次性退还购房意向金100000元;二、若被告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向原告W某某退还购房意向金,原告W某某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并于2022年12月30日支付;四、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72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6960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6-13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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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105执6960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尚欠武汉青铜骑士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395000元;二、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2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395000元;三、如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武汉青铜骑士广告有限公司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全部未付款项,并收取以39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利息;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诉前调确1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6931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6-13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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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105执6931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共同确认: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广州怡境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243464元;二、对上述款项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广州怡境景观设计有限公司243464元;三、如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广州怡境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全部剩余未付款,并要求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以未付款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四、本案中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诉前调确9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7269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6-20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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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105执7269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59902.91元(不含质保金),于2023年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金额中包含被告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已交付原告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未兑付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出票人为被告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票号为2*-*-*-*10622953961095,金额为155340.17元),被告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不再兑付;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太4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2023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费38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三、若被告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项履行,则双方不再按上述约定履行,原告广东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可就下列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工程款659902.91元(不含质保金);2.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自2023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5235元(已履行部分予以核减)。四、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纠纷。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118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6277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5-29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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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105执6277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一致确认: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应返还H某某支付的购房预约金(诚意金)100000元;二、对上述款项,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H某某100000元;三、若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H某某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四、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诉前调确1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7273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6-20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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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105执7273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上海形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费180000元。二、上述第一项款项,被告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形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三、若被告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能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上海形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则同意放弃违约金;若被告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则有权要求被告支付以剩余未付服务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前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140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6744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6-07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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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105执6744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太原市宝矩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山西通顺达运输有限公司25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山西通顺达运输有限公司250000元;二、如太原市宝矩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逾期未付应付款项,则山西通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款项500000元申请强制执行;三、别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山西通顺达运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太原市宝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14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7347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6-21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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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105执7347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共同确认: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尚欠陕西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80000元未付;二、对上述款项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分期支付:于2022年9月28日前支付40000元,于2022年12月28日前支付40000元;三、如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能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陕西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一次性强制执行全部剩余未付款;四、本案中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诉前调确4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7345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6-21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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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105执7345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一致确认,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尚欠B某某、Y某某购买商品房诚意金100000元未退还;二、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2年9月30日前一次性退还B某某、Y某某购买商品房诚意金100000元;三、若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B某某、Y某某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全部未付款项,并收取以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四、本案中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诉前调确2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7339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6-21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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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105执7339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太原市晋创亦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均同意以欠款105862.20元解决本案纠纷;二、被告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欠款105862.20元;三、若被告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剩余全部未付欠款,并以105862.20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倍计付利息;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11月30日前付清原告); 五、双方纠纷就此了结,互不追究。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73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7380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6-25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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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105执7380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一致确认,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应退还Z某某诚意金100000元;二、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2年9月30日前一次性退还Z某某诚意金100000元;三、若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约定期限足额履第 2 页 共 2 页行付款义务,则Z某某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全部未付款项;四、本案中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诉前调确4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7349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6-21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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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105执7349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一致确认,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应退还W某某诚意金20000元;二、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W某某20000元;三、如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W某某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一次性强制执行全部未付款项,并要求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以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四、本案中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诉前调确10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6936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6-13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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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105执6936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双方一致确认,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尚欠W某某购房诚意保证金20000元;二、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2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W某某购房诚意保证金20000元;三、如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W某某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并要求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以全部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四、本案中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诉前调确16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7350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6-21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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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105执7350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共同确认: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应退还霍杰诚意金及楼层优先选择费共计100000元;二、对上述款项,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霍杰100000元;三、如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霍杰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以未付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四、本案中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诉前调确4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6667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6-06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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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105执6667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工程款7034460.95元,并支付以未付款7034460.95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10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6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负担67232元,由被告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1429元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9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6928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6-13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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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105执6928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一致确认,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尚欠S某某20000元;二、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2年12月月底前一次性支付S某某20000元;三、如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S某某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付全部款项;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诉前调确7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7261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6-20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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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105执7261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共同确认: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山西郎润智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99000元;二、对上述款项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山西郎润智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99000元;三、如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山西郎润智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剩余全部未付款,并要求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第2页 共2页以全部剩余未付款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四、本案中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诉前调确19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5408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09-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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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106执5408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太原市宝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借款20000000元; 二、被告太原市宝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自2022年9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以剩余借款2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 三、确认原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宝锯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四、被告太原市宝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709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太原市宝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6民初85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3964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4-13 | 2023-08-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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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105执3964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一致确认,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广州正雄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合同余款121924.52元;二、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2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广州正雄装饰设计有限公司121924.52元;第 2 页 共 2 页三、若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广州正雄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一次性强制执行全部未付款项;四、本案中双方别无其他纠纷。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诉前调确6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 | (2022)晋0105执5059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2-07-22 | 2022-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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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晋0105执5059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7-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请求执行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10万元;支付申请人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小店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50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 | (2022)晋0105执6802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2-09-06 | 2022-12-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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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晋0105执6802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确认被告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X某某购房诚意金20000元,被告于2022年9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二、如被告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付全部款项。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11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 |
省份 | 山西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列入时间 | 2024-11-19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10月1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山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山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