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100MA0KQTMD2L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小店街道康宁街131号康宁大厦B座806室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100MA0KQTMD2L | 登记机关 |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9年10月14日 | 
| 法定代表人 | 陈永平 | 营业期限 | 2019年10月14日 - 2039年09月26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11月17日 | 
| 企业地址 |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小店街道康宁街131号康宁大厦B座806室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2)
| 张文华 | 
| 监事 | 
| 陈永平 |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1)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法人股东 | 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 | 
| 处罚日期 | 2024-08-22 | 
| 处罚类型 | 行政违法行为 | 
| 决定文书号 | 小店人社监行罚字(2024)1030号 | 
| 处罚事由 | 拖欠工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 处罚内容 | 罚款 | 
| 处罚机关 | 太原市小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处罚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 序号 | 2 | 
| 企业名称 | 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 | 
| 处罚日期 | 2023-04-25 | 
| 处罚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 | 
| 决定文书号 | 晋统罚定字(2022)099号 | 
| 处罚事由 |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 | 
| 处罚内容 | 警告并处罚款贰万元 | 
| 处罚机关 | 山西省统计局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晋0105执恢463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5-05-14 | 2025-10-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晋0105执恢463号 | ||||
| 省份 | 山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5-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07944.77元; 二、被告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工程款309088.41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及以质保金198856.36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1244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晋0105执251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5-01-08 | 2025-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晋0105执251号 | ||||
| 省份 | 山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上海建境建筑造型有限公司模型设计制作费用17250元,被告应于2024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二、原告上海建境建筑造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6元,由被告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2024年9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三、原、被告就本案别无其他纠纷。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晋0105民初859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晋0105执1608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4-01-30 | 2024-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晋0105执1608号 | ||||
| 省份 | 山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1-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晋01民终3344号二审民事判决;二、维持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2)晋0105民初9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三、变更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2)晋0105民初9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工程款14327642.18元,并支付以未付款14327642.18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8661元由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负担24441元,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42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719元,由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9435元,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负担16284元。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晋民再26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晋0105执8981号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晋0105执8981号 | ||||
| 省份 | 山西 |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07944.77元; 二、被告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工程款309088.41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及以质保金198856.36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5民初1244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晋0106执5408号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09-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晋0106执5408号 | ||||
| 省份 | 山西 |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太原市宝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借款20000000元; 二、被告太原市宝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自2022年9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以剩余借款2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 三、确认原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宝锯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四、被告太原市宝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709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太原市宝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106民初854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太原市宝钜置业有限公司 | 
| 省份 | 山西 |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列入时间 | 2024-11-19 | 
| 移出原因 | None | 
| 移出时间 |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10月1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山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山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