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方恒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1006640897494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85号太伟方恒广场B座28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内蒙古方恒实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1006640897494 | 登记机关 | 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7年08月30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培 | 营业期限 | 2007年08月30日 - 2027年08月29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9月06日 |
企业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85号太伟方恒广场B座28楼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书经营);广告业;企业管理服务;纺织品、服装、日用百货、金银珠宝(不含需经审批的项目)、工艺美术品(不含文物)、家用电器、箱包鞋帽、建筑材料、五金交电(不含民爆器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不含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通讯器材(不含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化妆品、洗涤用品、家具建材、食品、生鲜、玩具、婴儿用品、宠物用品、图书、报刊、期刊、音像制品、鲜花的销售;自有房屋租赁;会议、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小型儿童娱乐场所服务;酒店管理;餐饮管理;体育场馆管理;房地产经纪;招标代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监理服务;机电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的施工;消防系统维修、保养、检测服务;洗衣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汽车清洗服务;超级市场零售;家政服务;保洁服务;宠物美容服务;摄影服务;洗浴和保健养生服务;一般物品拍卖;艺术品、收藏品拍卖(不含文物、象牙及其制品以及需经审批的项目);住宿业;餐饮业;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应用软件开发。 |
主要人员 (3)
张长樱 |
监事 |
潘毅刚 |
经理 |
王培 |
其他人员,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北京方恒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万 | 10000万 |
企业法人 | 北京方恒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万 | 10000万 |
分支机构 (2)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内蒙古方恒实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 王培 |
内蒙古方恒实业有限公司经纪分公司 | 王培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内建房资证字[2022]MA00740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许可机关 | 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28 |
结束日期 | 2025-06-28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2 | A级 | 内蒙古方恒实业有限公司 | 911501006640897494 |
2 | 2021 | A级 | 内蒙古方恒实业有限公司 | 911501006640897494 |
3 | 2020 | A级 | 内蒙古方恒实业有限公司 | 911501006640897494 |
4 | 2019 | A级 | 内蒙古方恒实业有限公司 | 911501006640897494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7年08月3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内蒙古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内蒙古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