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融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104MA13PRL80F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云中路中梁中朵拾光里项目S2号楼109商铺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呼和浩特融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104MA13PRL80F | 登记机关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20年05月21日 |
| 法定代表人 | 臧占坡 | 营业期限 | 2020年05月21日 - 2050年05月20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7月10日 |
| 企业地址 |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云中路中梁中朵拾光里项目S2号楼109商铺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待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不含投资和资产管理)。 | ||
主要人员 (2)
| 臧占坡 |
| 执行董事,经理 |
| 臧群星 |
| 监事 |
股东信息 (1)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法人股东 | 呼和浩特梁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呼行审批【2023】53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中梁中朵·拾光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修改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许可机关 | 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
| 开始日期 | 2023-04-21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水土保持方案修改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呼和浩特融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内0105执4066号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2025-02-24 | 2025-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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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内0105执4066号 | ||||
| 省份 | 内蒙古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3)内 0104 民初4646 号民事判决;二、呼和浩特融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G某某返现 8 万元;三、呼和浩特融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G某某返 4 万元京东购物卡;四、驳回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1616 元(已由G某某预交),由G某某负担293 元、呼和浩特融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1323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3232 元(已由G某某预交),由G某某负担 586 元、呼和浩特融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2646 元。 | ||||
| 执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内01民终188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呼和浩特融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内0104执852号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2025-02-07 | 2025-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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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内0104执852号 | ||||
| 省份 | 内蒙古 | ||||
| 立案日期 | 2025-02-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呼和浩特融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更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欠 211297.42 元服务费及迟延履行利息(以 211297.42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0月 1 日起按照 LPR 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6元,由原告上海更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212元,由被告呼和浩特融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24元。 | ||||
| 执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内0104民初244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呼和浩特融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内0104执2101号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2024-07-03 | 2024-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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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内0104执2101号 | ||||
| 省份 | 内蒙古 | ||||
| 立案日期 | 2024-07-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3)内 0104 民初 4249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吉林省鸿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13 -二、变更玉泉区人民法院(2023)内 0104 民初 4249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吉林省鸿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呼和浩特融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价税合计为 178560 元、税率为 9%的增值税发票,呼和浩特融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吉林省鸿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质保金 178560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工程款 169632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0 月10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质保金 8928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1 月 6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当事人未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 4782 元(由呼和浩特融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由上诉人呼和浩特融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内01民终136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呼和浩特融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内0104执2102号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2024-07-03 | 2024-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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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内0104执2102号 | ||||
| 省份 | 内蒙古 | ||||
| 立案日期 | 2024-07-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3)内 0104 民初 4246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吉林省鸿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玉泉区人民法院(2023)内 0104 民初 4246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吉林省鸿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呼和浩特融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价税合计为 1467550.66 元、税率为 9%的增值税发票,呼和浩特- 22 -融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吉林省鸿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质保金 1467550.66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工程款 1467550.66 元为基数,自2023 年 10 月 10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质保金 44026.52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1 月 6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当事人未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 19282 元(由呼和浩特融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由上诉人呼和浩特融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内01民终136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呼和浩特融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内0104执2100号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2024-07-03 | 2024-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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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内0104执2100号 | ||||
| 省份 | 内蒙古 | ||||
| 立案日期 | 2024-07-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3)内 0104 民初 4245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吉林省鸿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玉泉区人民法院(2023)内 0104 民初 4245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吉林省鸿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呼和浩特融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价税合计为 527464.69 元、税率为 9%的增值税发票,呼和浩特融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吉林省鸿丰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质保金 527464.69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工程款 527464.69 元为基数,自 2023年 10 月 10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质保金 15823.94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1 月 6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当事人未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 9578 元(由呼和浩特融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由上诉人呼和浩特融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内01民终136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呼和浩特融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10-23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89173.03 | 6702.52 |
| 2 | 呼和浩特融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10-23 | 土地增值税 | 464535.89 | 30651.63 |
| 3 | 呼和浩特融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10-23 | 印花税 | 24418.15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5月21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内蒙古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内蒙古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7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