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00550776081C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246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0550776081C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0年04月08日 |
| 法定代表人 | 李玉武 | 营业期限 | 2010年04月08日 - 2040年04月07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45066 | 发照日期 | 2021年01月04日 |
| 企业地址 | 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246号 |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2)
| 姜涛 |
| 监事 |
| 李玉武 |
| 经理,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3)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其他投资者 | 沈阳盛瑞置业有限公司 | 93843.375万人民币 | 93843.375万人民币 |
| 梁伟康 | - | - | |
| 其他投资者 | 深圳市坤行六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1222.9万人民币 | 51222.9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辽01执1167号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3-14 | 2025-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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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执1167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3-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348,661,603.59元;二、被告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应收账款利息,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以483,305,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计息;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48,661,603.59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被告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197.8022万元股权(质权登记编号2*-*-*-*)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348,661,604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8,123元,由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交纳依法强制执行。保全费5,000元,由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918,123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民初164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辽0106执4075号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2025-05-15 | 2025-11-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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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06执4075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5-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金额902358.07元;二、被告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金额902358.07元的利息,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99元,原告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4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0元,应予退还1349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6民初2306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 | (2024)宁0104执7345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4-05-20 | 2024-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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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宁0104执7345号 | ||||
| 省份 | 宁夏 | ||||
| 立案日期 | 2024-05-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宁夏永升恒通物流有限公司票据款9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9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22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宁夏永升恒通物流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铭宣工贸有限公司连带给付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迟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0104民初1400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辽0191执1773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7-03 | 2024-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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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辽0191执1773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4-07-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通适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市京口区捷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0万元;二、被告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通适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市京口区捷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0万元的利息(利息自2021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通适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4300元,应予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91民初498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晋0311执18号 |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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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晋0311执18号 | ||||
| 省份 | 山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阳泉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汇票金额500000元及利息(自2023年3月6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利息,计算至500000元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执行法院 |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晋0311民初21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 | 2025-11-07 |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 | 2227728.28 | 122345.52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45066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0年04月0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辽宁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辽宁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