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0075554804XN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398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075554804XN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4年03月19日 |
| 法定代表人 | 刘素英 | 营业期限 | 2004年03月19日 - 2054年03月18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8636 | 发照日期 | 2019年06月27日 |
| 企业地址 | 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398号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及自有产权房屋的租赁。 | ||
主要人员 (3)
| 刘素英 |
| 执行董事 |
| 张爱华 |
| 监事 |
| 王欢 |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1)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北京国瑞兴业房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 18636.2194万人民币 | 18636.2194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1)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沈阳国瑞兴业商务有限公司 | 100% | 1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信用等级 |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21 | A级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9121010075554804XN |
| 2 | 2020 | A级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9121010075554804XN |
| 3 | 2017 | A级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9121010075554804XN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辽0104执3466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5-07-01 | 2026-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辽0104执3466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45日内与原告中为(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指定人员就沈阳国瑞熙悦项目A21#2-7-1、A21#2-7-2、A3#2-3-1三套房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 二、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45日内与原告中为(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指定人员就沈阳国瑞熙悦G24、G27号车位签订《车位协议》; 三、如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因其自身原因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则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上述期限届满后十日内向原告中为(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916847元; 四、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为(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6.82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18元,由原告承担14482元,被告承担30136元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04民初654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辽0104执3039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5-05-13 | 2025-10-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辽0104执3039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5-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主文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辽0104民初445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辽0104执恢1174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9-19 | 2025-07-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辽0104执恢1174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4-09-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E2103064605);二、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C某某购房款136329元;三、原告C某某收到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返还的上述款项后5日内协助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四、原、被告在本案中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3507元,减半收取1753.50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1039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8636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4年03月1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辽宁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辽宁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