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0075554804XN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398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075554804XN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4年03月19日 |
法定代表人 | 刘素英 | 营业期限 | 2004年03月19日 - 2054年03月18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8636 | 发照日期 | 2019年06月27日 |
企业地址 | 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398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及自有产权房屋的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刘素英 |
其他人员 |
张爱华 |
监事 |
股东信息 (8)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伍欣 | - | - | |
企业法人 | 北京国瑞兴业房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 18636.2194万人民币 | 18636.2194万人民币 |
庄钦松 | - | - | |
张章笋 | - | - | |
李化东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沈阳国瑞兴业商务有限公司 | 100% | 1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沈建消验字﹝2023﹞第08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1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消防验收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1006820220123241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6 |
结束日期 | 2024-05-05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证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辽AE6160(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辽AE6159(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辽AE6172(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辽AE6169(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辽AE6148(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辽AE6170(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辽AE6162(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辽AE6161(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序号 | 1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辽AE6158(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序号 | 1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辽AE6156(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序号 | 1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辽AE6166(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序号 | 1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辽AE6168(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序号 | 1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辽AE6163(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序号 | 1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辽AE6167(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序号 | 1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辽AE6157(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序号 | 18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1006820220123250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6 |
结束日期 | 2024-05-05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证 |
序号 | 19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1006820220123170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6 |
结束日期 | 2024-05-05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证 |
序号 | 20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1006820220123198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6 |
结束日期 | 2024-05-05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证 |
序号 | 21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1006820220123287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6 |
结束日期 | 2024-05-05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证 |
序号 | 22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1006820220123235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6 |
结束日期 | 2024-05-05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证 |
序号 | 23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1006820220123161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6 |
结束日期 | 2024-05-05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证 |
序号 | 24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1006820220123152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6 |
结束日期 | 2024-05-05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证 |
序号 | 25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1006820220123208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6 |
结束日期 | 2024-05-05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证 |
序号 | 26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1006820220123278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6 |
结束日期 | 2024-05-05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证 |
序号 | 27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1006820220123296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6 |
结束日期 | 2024-05-05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证 |
序号 | 28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1006820220123269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6 |
结束日期 | 2024-05-05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证 |
序号 | 29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1006820220123217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6 |
结束日期 | 2024-05-05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证 |
序号 | 30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1006820220123189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6 |
结束日期 | 2024-05-05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证 |
序号 | 31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1006820220123226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6 |
结束日期 | 2024-05-05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证 |
序号 | 32 |
许可文件编号 | 1210102023011362239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大东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1-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06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9121010075554804XN |
2 | 2020 | A级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9121010075554804XN |
3 | 2017 | A级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9121010075554804XN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辽0104执3326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4-12 | 2025-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辽0104执3326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58023.75元;二、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388338.15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三、被告国瑞兴业(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5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国瑞兴业(北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188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辽0104执246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5-01-08 | 2025-03-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5)辽0104执246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5-0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前给付原告辽宁中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装修工程保修款27494.52元(其中D地块A4号楼边户型样板间装修工程保修款10711.53元,D地块B2号楼301户型样板间装修工程保修款16782.99元);二、原、被告在本案中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487元,减半收取243.50元,由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04民初199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辽0104执7658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4-11-13 | 2024-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辽0104执7658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1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0日前给付原告L某某赔偿款8000元;二、原被告双方于本案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元,由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04民初167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辽0104执恢1080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8-27 | 2024-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辽0104执恢1080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8-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2日前返还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定金100000元;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04民初173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辽0104执恢1107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9-03 | 2024-1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辽0104执恢1107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9-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冻结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1024.36元。银行存款查封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3年2月6日起至上述期限届满前15日,如需续行查封,需向本院申请办理继续查封手续,逾期后果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8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辽0104执6742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9-24 | 2024-1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辽0104执6742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9-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8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辽0104执恢1117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9-03 | 2024-1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辽0104执恢1117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9-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W某某与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二、原告W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配合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本案争议房屋(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227-25号1-6-2号房屋)合同撤销备案;三、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返还购房款294655元;四、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违约金7366.38元;五、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返还代办费600元;六、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返还团购费2万元;七、被告沈阳吉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六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八、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0元、保全费2420元,由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39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辽0104执4880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7-11 | 2024-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辽0104执4880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购房优惠返现款102724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4元,减半收取1177元,由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255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辽0104执5739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8-05 | 2024-11-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辽0104执5739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8-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购房优惠返现款30809元;二、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逾期返款违约金(自2023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每日3.0809元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04民初68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辽0104执3087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2024-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辽0104执3087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阳子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保修款36769.6元;二、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阳子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6769.6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6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2元,由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242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辽0104执3088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2024-10-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辽0104执3088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阳市五三电器厂支付保修款26244.86元;二、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阳市五三电器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6244.86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8元,由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245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辽0104执3095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2024-10-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辽0104执3095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63561.37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4元,由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175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辽0104执5040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7-15 | 2024-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辽0104执5040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7-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G某某购房优惠返现款56990元;二、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G某某逾期返款违约金657元;三、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G某某逾期返款违约金(自2023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每日5.699元计算);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1元,减半收取620.5元,由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257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辽0104执2935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4-08 | 2024-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辽0104执2935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4-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Z某某购房优惠返现款85592元;二、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Z某某第一笔逾期返款违约金102.71元(42796元×0.0001×24天);三、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Z某某支付第二笔及第三笔逾期返款违约金(以每日4.2796元为标准,自2022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每日4.2796元为标准,自2023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0元,由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247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辽0104执2948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4-08 | 2024-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辽0104执2948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4-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W某某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47588.71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6元,由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04民初6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辽0104执776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2024-07-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辽0104执776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维修费31500元;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元,由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04民初174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辽0104执1753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2-19 | 2024-07-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辽0104执1753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地下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50972.2元;二、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地下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481356.26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0972.2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0972.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11月16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以250972.2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7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30元,保全费1830元,由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191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辽0104执2837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3-19 | 2024-07-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辽0104执2837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3-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37391.4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1元,由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183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辽0104执2673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3-13 | 2024-07-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辽0104执2673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3-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34090.7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2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238元,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183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辽0104执1088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辽0104执1088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国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物业服务费691107.72元;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35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123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辽0104执1808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2-19 | 2024-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辽0104执1808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电梯安装费343167.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3年8月1日起以本金821938.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2023年10月17日;自2023年10月18日起以本金343167.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36元,财产保全费4639元,均由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之日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188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辽0104执3544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5-06 | 2024-06-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辽0104执3544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购房优惠返现款56276元;二、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支付2022年返现款的逾期返款违约金(以2313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自2022年12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支付2023年返现款的逾期返款违约金(以3313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标椎计算,自2023年12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2元,减半收取741元,由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04民初12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辽0104执1069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4-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辽0104执1069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大东营业分公司基建水费1750003元;二、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大东营业分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750003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40元,由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000042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42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7291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10-12 | 2024-04-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辽0104执7291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沈阳轩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质保金)164455.11元;二、原、被告无其它纠纷。案件受理费3589元,减半收取1794.5元,由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86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辽0104执1759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2-19 | 2024-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辽0104执1759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付违约金54180.63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4元,由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5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2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163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辽0104执1727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2-19 | 2024-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辽0104执1727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辽宁新瑄妍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服务费57453元,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前全部付清;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236元,减半收取618元,由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245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辽0104执485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辽0104执485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主文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109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6536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9-07 | 2024-0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辽0104执6536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排水公司第二工程处工程款610677.96元;二、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排水公司第二工程处工程款利息(以1022746.91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1月25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610677.96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55元,由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64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4805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4-01-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辽0104执4805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付原告Z某某供暖费损失7229.35元;二、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付原告Z某某经济损失80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被告S某某8/8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1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7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5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6633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9-08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辽0104执6633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9-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41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7115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辽0104执7115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G某某与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二、解除原告G某某与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签订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三、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个人房屋按揭借款及担保合同》原告G某某未偿还的贷款本金277341.37元及利息(具体数额由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核定);四、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履行完本判决第三项后10日内,原告G某某和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于洪支行应撤销位于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43号101室的抵押权登记手续;五、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G某某购房款345325元和利息(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4532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为标准计算),以及贷款本息91709.82元(具体数额以G某某实际偿还贷款本息数额为准)六、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在履行完本判决第五项后10日内,原告G某某协助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办理位于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43号101室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备案手续;七、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G某某违约金67.53元;八、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G某某团购服务费20000元;九、被告沈阳吉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八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55元,由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91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4924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辽0104执4924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Y某某与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二、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购房款860054元及利息(以860054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三、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Y某某房证代办费600元;四、原告Y某某收到本判决第二项的全部款项后十日内协助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五、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Y某某团购费22000元;六、被告沈阳吉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五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6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13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6977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9-21 | 2023-11-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辽0104执6977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9-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沈阳市大东区东建街35-5号1-29-1号房屋楼顶防水层予以维修;二、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赔偿房屋损失15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102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3582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6-05 | 2023-1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辽0104执3582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6-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31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3587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6-05 | 2023-1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辽0104执3587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6-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13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3475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辽0104执3475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41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4923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1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辽0104执4923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Y某某与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二、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购房款860054元及利息(以860054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三、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Y某某房证代办费600元;四、原告Y某某收到本判决第二项的全部款项后十日内协助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五、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Y某某团购费22000元;六、被告沈阳吉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五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6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13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5051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8-02 | 2023-10-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辽0104执5051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查封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原告L某某名下位于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43号207房屋。查封房产期限为3年。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上述期限届满前15日,如需续行查封,需向本院申请办理继续查封手续,逾期后果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35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6474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9-07 | 2023-10-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辽0104执6474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R某某与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日前支付原告R某某购房款项合计410793元;三、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日前支付原告R某某购房款利息(本金410793元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4.35%计算);四、原告R某某于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履行完毕调解书第二、三项付款义务后十日内,协助被告办理撤销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229号1902房屋的合同备案手续;五、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8598元,减半收取4299元,由原被告各承担2149.5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33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6927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9-19 | 2023-10-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辽0104执6927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E2103064613);二、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L某某购房款99220元;三、原告L某某收到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返还的上述款项后5日内协助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四、原、被告在本案中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2746元,减半收取1373元,由原告L某某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103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6928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9-19 | 2023-10-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辽0104执6928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E2103064605);二、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C某某购房款136329元;三、原告C某某收到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返还的上述款项后5日内协助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四、原、被告在本案中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3507元,减半收取1753.50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103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5029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8-02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辽0104执5029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W某某与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二、原告W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配合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本案争议房屋(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227-25号1-6-2号房屋)合同撤销备案;三、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返还购房款294655元;四、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违约金7366.38元;五、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返还代办费600元;六、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返还团购费2万元;七、被告沈阳吉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六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八、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0元、保全费2420元,由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39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3494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辽0104执3494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冻结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1024.36元。银行存款查封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3年2月6日起至上述期限届满前15日,如需续行查封,需向本院申请办理继续查封手续,逾期后果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8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4400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3-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辽0104执4400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沈阳轻轨支行,账号:21050139430100000309)。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间为1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自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在履行义务后,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8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3499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6-02 | 2023-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辽0104执3499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6-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前给付原告沈阳金明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货款88000元;二、原告放弃其它诉讼请求;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04民初100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2878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4-20 | 2023-07-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辽0104执2878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4-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5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1879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3-27 | 2023-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辽0104执1879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3-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04民初126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489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1-06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辽0104执489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Z某某、Z某某与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支付购房款530944元及利息(以530944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0日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标准按照年利率4.35%计算);三、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判决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3.09元、团购费20000元、代办费600元;四、原告Z某某、Z某某于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义务后,在五日之内协助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227-1号A1-a#1603室房屋撤销合同备案手续;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18元,由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04民初84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1973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辽0104执1973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2日前返还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定金100000元;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04民初173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1407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2-14 | 2023-03-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辽0104执1407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04民初64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4-29 | 增值税 | 35518532.6 | 997057.93 |
2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4-29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58776.38 | 69794.05 |
3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4-29 | 房产税 | 1231273.24 | 36165.31 |
4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4-29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8036642.07 | 445217.35 |
5 |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4-29 | 土地增值税 | 133488602.95 | 63991.69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8636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4年03月1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辽宁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辽宁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9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