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嘉景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00MA0P4Q037X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155-5号709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沈阳嘉景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0MA0P4Q037X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6年05月23日 |
法定代表人 | 熊雄 | 营业期限 | 2016年05月23日 - 2046年05月22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35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8月13日 |
企业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155-5号709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1)
姜涛 |
监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其他投资者 | 沈阳建融合置业有限公司 | 17500万人民币 | 17500万人民币 |
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其他投资者 | 恒大地产集团(沈阳)投资有限公司 | 17500万人民币 | 175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沈阳规核2101122024HY008241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沈阳市规划局、沈阳市林业和草原局)浑南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4-10-11 |
结束日期 | 2025-10-11 |
内容 | 居住、商业(三期)(27#-29#)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沈阳规核2101122024HY007849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沈阳市规划局、沈阳市林业和草原局)浑南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4-10-09 |
结束日期 | 2025-10-09 |
内容 | 居住、商业(二期)(4#)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沈阳规核2101122024HY007743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沈阳市规划局、沈阳市林业和草原局)浑南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4-10-09 |
结束日期 | 2025-10-09 |
内容 | 居住、商业(二期)(1#、7#)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沈阳嘉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5)辽01执1173号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3-14 | 2025-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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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辽01执1173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5-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嘉景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合同编号DFHZ-HZA21040-00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531,689,723元;二、被告沈阳嘉景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合同编号DFHZ-HZA21040-00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利息,自2022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以754,6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计息;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31,689,723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被告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基于合同编号3015119210824063《保证合同》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合同编号3015199210824063《质押合同》项下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307.6923万元股权(质权登记编号2*-*-*-*)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531,689,723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沈阳嘉景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合同编号DFHZ-HZA21041-00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227,875,736元;七、被告沈阳嘉景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合同编号DFHZ-HZA21041-00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利息,自2022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以323,409,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计息;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27,875,736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八、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九、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合同编号3015199210824024《质押合同》项下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持有的佛山市顺德区鑫品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1.4585万元股权(质权登记编号Afs21082710186)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227,875,736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被告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合同编号HTFZB[2021]-Y-ZQ字第1号-0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147,124,568元;十一、被告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合同编号HTFZB[2021]-Y-ZQ字第1号-0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利息,自2022年2月4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以203,974,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计息;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47,124,568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十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十三、被告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基于合同编号3015119210824064《保证合同》在本判决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十四、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合同编号3015199210824064《质押合同》项下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83.5165万元股权(质权登记编号2*-*-*-*)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147,124,568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五、被告天津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合同编号HTFZB[2021]-Y-ZQ字第2号-0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449,386,627元;十六、被告天津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合同编号HTFZB[2021]-Y-ZQ字第2号-0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利息,自2022年2月4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以622,927,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计息;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49,386,627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十七、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十八、被告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基于合同编号3015119210824060《保证合同》在本判决第十五项、第十六项、第十七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十九、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合同编号3015199210824060《质押合同》项下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254.9452万元股权(质权登记编号2*-*-*-*)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449,386,627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十、驳回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99,983元,由被告沈阳嘉景置业有限公司、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交纳依法强制执行。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嘉景置业有限公司、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7,299,983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嘉景置业有限公司、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民初17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沈阳嘉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4-29 | 增值税 | 1565922.55 | 0.0 |
2 | 沈阳嘉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4-29 | 企业所得税 | 77799828.97 | 0.0 |
3 | 沈阳嘉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4-29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15358.86 | 0.0 |
4 | 沈阳嘉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4-29 | 房产税 | 22336.08 | 0.0 |
5 | 沈阳嘉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4-29 | 印花税 | 29133.54 | 0.0 |
6 | 沈阳嘉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4-29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980665.84 | 0.0 |
7 | 沈阳嘉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4-29 | 土地增值税 | 352793.5 | 0.0 |
8 | 沈阳嘉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4-08 | 增值税 | 58054.29 | 0.0 |
9 | 沈阳嘉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4-08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4063.8 | 0.0 |
10 | 沈阳嘉景置业有限公司 | 2025-02-28 | 80803921.25 | None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05月2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辽宁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辽宁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0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