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04MA102CY5XW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04号(1门)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4MA102CY5XW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9年11月07日 |
法定代表人 | 孟石锁 | 营业期限 | 2019年11月07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67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11月23日 |
企业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04号(1门)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自有房屋租赁;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化学品)、五金交电批发、零售;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会议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文体活动组织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孟石锁 |
经理 |
曲赫 |
执行董事 |
王雪莹 |
监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其他投资者 | 北京金科展昊置业有限公司 | 40200万人民币 | 40200万人民币 |
其他投资者 | 北京金科展昊置业有限公司 | 67000万人民币 | 67000万人民币 |
其他投资者 | 沈阳恒锦商贸有限公司 | 26800万人民币 | 268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沈建消验字﹝2023﹞第18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2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消防验收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辽AF0207(23) |
许可文件名称 | 其他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26 |
结束日期 | 2026-10-11 |
内容 |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10091202104154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26 |
结束日期 | 2024-10-25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证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10091202104151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26 |
结束日期 | 2024-10-25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证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10091202104150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26 |
结束日期 | 2024-10-25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证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10091202104149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26 |
结束日期 | 2024-10-25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证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10091202106503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26 |
结束日期 | 2024-10-25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证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10091202106504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26 |
结束日期 | 2024-10-25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证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10091202104152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26 |
结束日期 | 2024-10-25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证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10091202104153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26 |
结束日期 | 2024-10-25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证 |
序号 | 1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辽AF0208(23) |
许可文件名称 | 其他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26 |
结束日期 | 2026-10-11 |
内容 |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序号 | 1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辽AF0209(23) |
许可文件名称 | 其他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26 |
结束日期 | 2026-10-11 |
内容 |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序号 | 1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辽AF0214(23) |
许可文件名称 | 其他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26 |
结束日期 | 2026-10-11 |
内容 |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序号 | 1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辽AF0210(23) |
许可文件名称 | 其他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26 |
结束日期 | 2026-10-11 |
内容 |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序号 | 1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辽AF0213(23) |
许可文件名称 | 其他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26 |
结束日期 | 2026-10-11 |
内容 |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序号 | 1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辽AF0215(23) |
许可文件名称 | 其他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26 |
结束日期 | 2026-10-11 |
内容 |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序号 | 1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辽AF0212(23) |
许可文件名称 | 其他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26 |
结束日期 | 2026-10-11 |
内容 |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序号 | 1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辽AF0211(23) |
许可文件名称 | 其他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26 |
结束日期 | 2026-10-11 |
内容 |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序号 | 19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10091202104155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26 |
结束日期 | 2024-10-25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证 |
序号 | 20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10091202143686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11 |
结束日期 | 2024-10-10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证 |
序号 | 21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10091202142173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11 |
结束日期 | 2024-10-10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证 |
序号 | 22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10091202124400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11 |
结束日期 | 2024-10-10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证 |
序号 | 23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10091202142172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11 |
结束日期 | 2024-10-10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证 |
序号 | 24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10091202124403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11 |
结束日期 | 2024-10-10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证 |
序号 | 25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10091202142234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11 |
结束日期 | 2024-10-10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证 |
序号 | 26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10091202124402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11 |
结束日期 | 2024-10-10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证 |
序号 | 27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10091202143688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11 |
结束日期 | 2024-10-10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证 |
序号 | 28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10091202143689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11 |
结束日期 | 2024-10-10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证 |
序号 | 29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10091202142235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11 |
结束日期 | 2024-10-10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证 |
序号 | 30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10091202124401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11 |
结束日期 | 2024-10-10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证 |
序号 | 31 |
许可文件编号 | 311010091202143687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11 |
结束日期 | 2024-10-10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证 |
序号 | 3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辽AF0033(23) |
许可文件名称 | 其他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11 |
结束日期 | 2026-09-18 |
内容 |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序号 | 3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辽AF0034(23) |
许可文件名称 | 其他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11 |
结束日期 | 2026-09-12 |
内容 |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序号 | 3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辽AF0031(23) |
许可文件名称 | 其他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11 |
结束日期 | 2026-09-10 |
内容 |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序号 | 3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辽AF0032(23) |
许可文件名称 | 其他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11 |
结束日期 | 2026-09-10 |
内容 |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序号 | 3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辽AF0025(23) |
许可文件名称 | 其他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11 |
结束日期 | 2026-09-10 |
内容 |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序号 | 3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辽AF0026(23) |
许可文件名称 | 其他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11 |
结束日期 | 2026-09-10 |
内容 |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序号 | 3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辽AF0028(23) |
许可文件名称 | 其他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11 |
结束日期 | 2026-09-10 |
内容 |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序号 | 3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辽AF0035(23) |
许可文件名称 | 其他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11 |
结束日期 | 2026-09-18 |
内容 |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序号 | 4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辽AF0030(23) |
许可文件名称 | 其他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11 |
结束日期 | 2026-09-10 |
内容 |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序号 | 4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辽AF0027(23) |
许可文件名称 | 其他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11 |
结束日期 | 2026-09-18 |
内容 |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序号 | 4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辽AF0029(23) |
许可文件名称 | 其他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11 |
结束日期 | 2026-09-18 |
内容 |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序号 | 4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辽AF0036(23) |
许可文件名称 | 其他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11 |
结束日期 | 2026-09-18 |
内容 |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序号 | 44 |
许可文件编号 | 220024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房产局 |
开始日期 | 2022-03-08 |
结束日期 | 2022-03-09 |
内容 | 售房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104执883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4-07-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辽0104执883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603,882元;二、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票据金额1,603,882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19元,由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199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104执506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辽0104执506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前给付原告沈阳鑫金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159.12元,如被告未按期给付,则以26159.12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工程款利息;二、原被告双方于本案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227元,由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115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104执1698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2-04 | 2024-04-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辽0104执1698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2-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9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沈阳中弘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1月至12月广告费价款60000元;二、若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以上期限履行,则除需向原告沈阳中弘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60000元外,还需另行支付逾期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9日至付清之日,按照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报价利率计算);三、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52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104执1576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辽0104执1576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主文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133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104执1364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3-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辽0104执1364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主文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115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6696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9-11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辽0104执6696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933958.95元;二、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47933958.95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0.3‰计算);三、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停工补偿费用9584236.59元;四、确认原告沈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其承建的沈阳望花城中村-8号地块总承包工程已施工部分(截止2022年9月30日)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54782320.85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位划线费用49499.08元;六、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位划线费利息(以49499.08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七、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沈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抵房诚意金17万元;八、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529元,由原告负担89004元,被告负担3265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1070元,被告负担39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04民初19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6722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9-12 | 2023-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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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04执6722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深圳市金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8537.58元;二、若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的期限履行,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金地楼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8537.58元为本金,从2023年9月1日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利息标准)三、原被告在本案中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2528元,减半收取1264元,由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47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4865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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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04执4865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Q某某与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金科新希望集美东方项目商品房认购书》;二、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Q某某购房款444308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90元,由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47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7270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10-12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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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04执7270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被告鄢鹤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854.84元;二、驳回原、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114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7275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10-12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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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04执7275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沈阳盛创美堂设计喷图制作有限公司本金38502.20元,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沈阳盛创美堂设计喷图制作有限公司付清上述本金38502.20元;二、上述第一项履行过程中,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出现逾期,则原告沈阳盛创美堂设计喷图制作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立即申请执行,并且原告沈阳盛创美堂设计喷图制作有限公司有权主张利息,利息以剩余款项为基数,自2023年2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381.5元,由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98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3348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5-11 | 2023-1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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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04执3348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5-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辽宁红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万元;二、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红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期间自2021年7月24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7月24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北京金科展昊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辽宁红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1元,减半收取545.5元,由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金科展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04民初67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5793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1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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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04执5793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温州康才游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36680元;二、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温州康才游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23668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1元,由被告J某某、被告金科地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04民初113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6879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9-15 | 2023-1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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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04执6879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9-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前一次性向原告辽宁抖加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3万元及逾期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4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48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6365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1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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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04执6365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746.95元;二、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11-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1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5698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1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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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04执5698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46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6725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9-12 | 2023-1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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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04执6725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29171.51元、质保金3994.99元,共计133166.5元,于2023年8月31日前付清;二、若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有权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以133166.5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16日起按当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原告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四、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2964元,减半收取1482元,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53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6015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10-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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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04执6015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沈阳旭辉门窗有限公司门窗制作安装工程款人民币498400.54元;二、如果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给付日期支付工程款,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须向原告沈阳旭辉门窗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从2022年12月25日起算至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付款之日,利息标准按照LPR计算;三、原、被告在本案中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8976元,减半收取4488元,由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04民初46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3513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6-02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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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04执3513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6-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科竣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更赢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欠款48万元及诉讼费用2125元;二、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承担2125元,由被告承担2125元。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04民初121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595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1-13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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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04执595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沈阳山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88051.69元,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前偿还完毕;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2086元,减半收取1043元、保全费935元,由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04民初102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2554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4-07 | 2023-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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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04执2554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金丰易居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佣金15万元及利息(自2022年6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本金15万元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之日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04民初134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609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2-01 | 2023-03-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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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04执609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盘锦嘉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辽宁沈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沈阳市欧文斯耐火保温材料厂票面金额120000元及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当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5元,由被告盘锦嘉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辽宁沈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04民初108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620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2-01 | 2023-03-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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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04执620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沈阳独角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费66.5万元,于2022年10月27日前给付;二、如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内容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还清所有欠款及利息(以本金66.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三、原、被告无其它纠纷。如被告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522.5元,由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04民初113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621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2-01 | 2023-03-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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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04执621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辽宁空间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费24.5万元,于2022年10月27日前给付;二、如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内容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还清所有欠款及利息(以本金24.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利率计算);三、原、被告无其它纠纷。如被告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2487.5元,由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04民初113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4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1-03 | 2023-0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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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04执4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科竣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前给付原告辽宁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服务费665000元;二、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0457元、减半收取5228.5元,保全费3545元,均由被告沈阳金科竣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04民初56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辽0104执4343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2-10-08 | 2022-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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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104执4343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沈阳三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费15759元,于2022年8月26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二、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被告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04民初77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沈阳金科骏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辽0104执4330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2-10-08 | 2022-11-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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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104执4330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04民初40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67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11月07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辽宁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辽宁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