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06573463897M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云龙湖街48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6573463897M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11年05月12日 |
| 法定代表人 | 林晓曦 | 营业期限 | 2011年05月12日 - 2031年05月12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10月31日 |
| 企业地址 | 沈阳市于洪区云龙湖街48号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2)
| 林晓曦 |
| 经理,董事 |
| 陈云 |
| 监事 |
股东信息 (3)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法人股东 | 辽宁金辉置业有限公司 | - | - |
| 法人股东 | 北京居业投资有限公司 | 100万人民币 | 100万人民币 |
| 法人股东 | 天津星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1900万人民币 | 19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电辽ATXE848 |
| 许可文件名称 | 其他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1-31 |
| 结束日期 | 2024-06-29 |
| 内容 |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辽A07685(19) |
| 许可文件名称 | 其他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1-31 |
| 结束日期 | 2025-08-31 |
| 内容 |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 序号 | 3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辽A07686(19) |
| 许可文件名称 | 其他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1-31 |
| 结束日期 | 2025-08-31 |
| 内容 |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 序号 | 4 |
| 许可文件编号 | 电辽ATXE847 |
| 许可文件名称 | 其他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1-31 |
| 结束日期 | 2024-06-29 |
| 内容 |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 序号 | 5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辽A07684(19) |
| 许可文件名称 | 其他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1-31 |
| 结束日期 | 2025-08-31 |
| 内容 |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 序号 | 6 |
| 许可文件编号 | 电辽ATXE851 |
| 许可文件名称 | 其他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1-31 |
| 结束日期 | 2024-06-29 |
| 内容 |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 序号 | 7 |
| 许可文件编号 | 电辽ATXE850 |
| 许可文件名称 | 其他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1-31 |
| 结束日期 | 2024-06-29 |
| 内容 |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 序号 | 8 |
| 许可文件编号 | 电辽ATXE849 |
| 许可文件名称 | 其他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1-31 |
| 结束日期 | 2024-06-29 |
| 内容 |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21 | A级 | 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210106573463897 |
| 2 | 2020 | A级 | 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91210106573463897M |
| 3 | 2019 | A级 | 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91210106573463897M |
| 4 | 2017 | A级 | 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91210106573463897M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辽0191执786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08 | 2025-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辽0191执786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2-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车位号A057的物业费1500元;二、驳回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予负担,应予退还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91民初699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辽0191执636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1-15 | 2025-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辽0191执636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1-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车位号A1096的物业费1500元;二、驳回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予负担,应予退还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91民初703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辽0191执773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08 | 2025-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辽0191执773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2-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车位号A104的物业费1500元;二、驳回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予负担,应予退还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91民初703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辽0191执780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08 | 2025-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辽0191执780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2-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车位号A056的物业费1500元;二、驳回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予负担,应予退还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91民初699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辽0191执766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08 | 2025-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辽0191执766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2-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车位号A074的物业费1500元;二、驳回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予负担,应予退还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91民初704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辽0191执825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08 | 2025-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辽0191执825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2-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7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车位号A247的物业费275元;二、驳回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予负担,应予退还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91民初705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辽0191执793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08 | 2025-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辽0191执793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2-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车位号A053的物业费1500元;二、驳回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予负担,应予退还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91民初701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辽0191执805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08 | 2025-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辽0191执805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2-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车位号A037的物业费1500元;二、驳回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予负担,应予退还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91民初706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辽0191执799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08 | 2025-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辽0191执799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2-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10月28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车位号A238的物业费105元;二、驳回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予负担,应予退还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91民初706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辽0191执309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1-07 | 2025-05-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辽0191执309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阳市铁西区国防动员办公室支付人防工程租赁使用费344,131.20元;二、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阳市铁西区国防动员办公室支付违约金109,227.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50元,原告沈阳市铁西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已预交,由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50元,直接给付原告沈阳市铁西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91民初491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辽0191执638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1-15 | 2025-05-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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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91执638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1-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车位号A094的物业费1500元;二、驳回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予负担,应予退还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91民初707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辽0191执864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10 | 2025-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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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91执864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车位号A083的物业费1500元;二、驳回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予负担,应予退还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91民初704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辽0191执808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08 | 2025-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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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91执808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2-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6月8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车位号A240的物业费337元;二、驳回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予负担,应予退还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91民初707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辽0191执883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10 | 2025-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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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91执883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车位号A062的物业费1500元;二、驳回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予负担,应予退还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91民初705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辽0191执853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08 | 2025-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辽0191执853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2-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车位号A042的物业费1500元;二、驳回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予负担,应予退还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91民初700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 | 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辽0191执869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10 | 2025-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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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91执869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10月7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车位号A245的物业费140元;二、驳回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予负担,应予退还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91民初706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 | 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辽0191执834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08 | 2025-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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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91执834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2-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车位号A073的物业费1500元;二、驳回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予负担,应予退还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91民初702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 | 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辽0191执822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08 | 2025-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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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91执822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2-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8月28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车位号A248的物业费205元;二、驳回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予负担,应予退还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91民初700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9 | 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辽0191执796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08 | 2025-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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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91执796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2-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10月24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车位号A138的物业费112元;二、驳回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予负担,应予退还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91民初707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0 | 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辽0191执782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08 | 2025-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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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91执782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2-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车位号A055的物业费1500元;二、驳回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予负担,应予退还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91民初699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1 | 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辽0191执889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10 | 2025-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辽0191执889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车位号A100的物业费1500元;二、驳回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予负担,应予退还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91民初703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2 | 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辽0191执814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08 | 2025-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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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91执814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2-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车位号A097的物业费1500元;二、驳回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予负担,应予退还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91民初703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3 | 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辽0191执639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1-15 | 2025-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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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91执639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1-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车位号A090的物业费1500元;二、驳回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予负担,应予退还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91民初702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4 | 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辽0191执801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08 | 2025-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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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91执801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2-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9月18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车位号A133的物业费171.67元;二、驳回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予负担,应予退还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91民初701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5 | 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辽0191执828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08 | 2025-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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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91执828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2-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5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车位号A145的物业费60元;二、驳回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予负担,应予退还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91民初705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6 | 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辽0191执847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08 | 2025-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辽0191执847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2-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5月18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车位号A215的物业费372元;二、驳回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予负担,应予退还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91民初704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7 | 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辽0191执777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08 | 2025-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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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91执777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2-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车位号A041的物业费1500元;二、驳回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予负担,应予退还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91民初700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8 | 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辽0191执790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08 | 2025-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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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91执790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2-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车位号A068的物业费1500元;二、驳回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予负担,应予退还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91民初705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9 | 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辽0191执876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10 | 2025-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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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91执876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6月17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车位号A241的物业费323元;二、驳回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予负担,应予退还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91民初705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0 | 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辽0191执770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08 | 2025-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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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91执770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2-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车位号A038的物业费1500元;二、驳回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予负担,应予退还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91民初706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1 | 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5)辽0191执891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2-10 | 2025-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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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91执891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8月1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车位号A144的物业费235元;二、驳回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沈阳金辉居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沈阳嘉合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予负担,应予退还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91民初705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1年05月1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辽宁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辽宁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