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竹胜园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066671530729
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湖二街23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沈阳竹胜园地产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66671530729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7年10月25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健 | 营业期限 | 2007年10月25日 - 2027年10月24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8月30日 |
企业地址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湖二街23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自有房屋租赁(开发地块宗地编号JK2007-20,经沈经土交字[2007]14号批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欧阳瀛天 |
监事 |
滑伟 |
执行董事 |
王健 |
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沈阳融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沈阳融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8 | A级 | 沈阳竹胜园地产有限公司 | 912101066671530729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沈阳竹胜园地产有限公司 | (2024)辽0191执1614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5-14 | 2024-10-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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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91执1614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5-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竹胜园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辽宁蓝海精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费25,000元;二、被告沈阳竹胜园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辽宁蓝海精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三、驳回原告辽宁蓝海精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元,原告辽宁蓝海精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沈阳竹胜园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辽宁蓝海精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0元,应予退还4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5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91民初76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沈阳竹胜园地产有限公司 | (2024)辽0191执1218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4-02 | 2024-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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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91执1218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4-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沈阳竹胜园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R某某订金30,000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阳竹胜园地产有限公司负担5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91民初64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沈阳竹胜园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辽0191执2048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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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91执2048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竹胜园地产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金丰易居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服务费105,000元;二、原告沈阳金丰易居置业代理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2466元,调解减半收取1233元,由原告沈阳金丰易居置业代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91民初83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沈阳竹胜园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辽0191执1388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21 | 2023-08-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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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91执1388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4-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竹胜园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迈克海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0万元;二、被告沈阳竹胜园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迈克海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0万元的利息(自2022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沈阳迈克海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2元,原告已预交8604元,由被告沈阳竹胜园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8604元。保全费1521元,由被告沈阳竹胜园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费4302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91民初21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沈阳竹胜园地产有限公司 | (2023)辽0191执1387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21 | 2023-08-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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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91执1387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4-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竹胜园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震庭五金建材经销有限公司汇票金额40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2年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沈阳震庭五金建材经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4元,原告沈阳震庭五金建材经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沈阳竹胜园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沈阳震庭五金建材经销有限公司负担0元,应予退还7304元。保全费2521元,由被告沈阳竹胜园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91民初21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沈阳竹胜园地产有限公司 | (2022)辽0191执1513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08-15 | 2022-09-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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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191执1513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竹胜园地产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前将原告W某某、C某某共有的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湖二街23-9号(1-1-1)房屋漏水点(阳光房外角,地下室管道和棚顶)维修至不再漏水并恢复原貌;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三、案件受理费5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W某某、C某某承担。双方当事人承诺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发生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91民初43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7年10月2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辽宁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辽宁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8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