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荣盛幸福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06696519678L
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街29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沈阳荣盛幸福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6696519678L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9年12月03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凤兰 | 营业期限 | 2009年12月03日 - 2029年12月02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3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4月23日 |
企业地址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街29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朱萌 |
监事 |
王凤兰 |
执行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其他投资者 | 沈阳幸福筑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000万人民币 | 3000万人民币 |
其他投资者 | 辽宁荣达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000万人民币 | 3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沈阳泰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1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沈阳荣盛幸福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210106696519678L |
2 | 2020 | A级 | 沈阳荣盛幸福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210106696519678L |
3 | 2019 | A级 | 沈阳荣盛幸福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210106696519678L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沈阳荣盛幸福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191执3415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11-13 | 2024-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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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91执3415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1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荣盛幸福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M某某、Z某某室内大白费用4000元;二、被告沈阳荣盛幸福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M某某、Z某某室内屋顶防水维修费用5700元;三、驳回原告M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M某某、Z某某已预交,由被告沈阳荣盛幸福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M某某、Z某某负担0元,应予退还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91民初44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沈阳荣盛幸福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191执1949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7-08 | 2024-1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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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91执1949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7-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沈阳荣盛幸福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回购位于沈阳荣盛幸福大道小区车位编号为G045的车位并返还原告Y某某车位有偿使用费629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4元,原告Y某某已预交,由被告沈阳荣盛幸福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直接给付原告Y某某)。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91民初60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沈阳荣盛幸福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191执1491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5-06 | 2024-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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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91执1491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荣盛幸福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62960元回购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幸福大道小区地下编号G099的车位;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75元,原告Y某某已预交,由被告沈阳荣盛幸福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9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Y某某负担78元,应予退还69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91民初5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沈阳荣盛幸福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191执1282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4-07 | 2024-09-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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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91执1282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沈阳荣盛幸福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回购位于沈阳荣盛大道小区车位编号为G089的车位并返还原告T某某车位有偿使用费59,5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87元,由被告沈阳荣盛幸福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T某某预交案件受理费687元,应予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74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91民初79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沈阳荣盛幸福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191执876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2-23 | 2024-08-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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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91执876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2-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荣盛幸福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回购位于沈阳荣盛幸福大道小区车位编号为H075的车位并返还养好Z某某车位有偿使用费62960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91民初36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沈阳荣盛幸福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191执795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2-18 | 2024-08-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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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91执795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沈阳荣盛幸福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回购位于沈阳荣盛大道小区车位编号为B-030的车位并返还原告C某某车位有偿使用费61,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12.5元,由被告沈阳荣盛幸福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C某某预交案件受理费712.5元,应予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91民初79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沈阳荣盛幸福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191执734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2-05 | 2024-07-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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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91执734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沈阳荣盛幸福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回购位于沈阳荣盛大道小区车位编号为F012的车位并返还原告W某某车位有偿使用费63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阳荣盛幸福大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13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91民初2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9年12月0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辽宁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辽宁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0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