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06MA0YA5KA5Q
地址:沈阳经济开发区开发二十五路91-zf24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沈阳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6MA0YA5KA5Q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8年11月15日 |
法定代表人 | 章平 | 营业期限 | 2018年11月15日 - 2038年11月14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25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7月14日 |
企业地址 | 沈阳经济开发区开发二十五路91-zf24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企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王运平 |
监事 |
章平 |
经理,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沈阳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250万人民币 | 1250万人民币 |
北京中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第232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卫生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经开区营商环境建设部 |
开始日期 | 2023-11-03 |
结束日期 | 2027-11-02 |
内容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沈阳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191执3060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10-18 | 2024-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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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91执3060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沈阳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亚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7,892.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2元,原告北京亚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1292元,由被告沈阳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4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北京亚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元,应予退还124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91民初21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沈阳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191执2868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10-11 | 2024-1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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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91执2868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华天塑钢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工程款202408.77元;二、被告沈阳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沈阳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64元,原告沈阳华天塑钢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沈阳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沈阳华天塑钢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负担7866元,应予退还3098元。保全费4102元,由被告沈阳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91民初50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沈阳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191执2219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8-01 | 2024-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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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91执2219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沈阳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沈阳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阳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169元,应予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91民初19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沈阳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辽0191执871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2-22 | 2024-08-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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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91执871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2-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欣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9,015.53元及利息(以89,015.53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沈阳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5元,由被告沈阳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辽宁欣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2025元,应予退还。保全费910元,由被告沈阳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梁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欣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91民初83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沈阳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191执3352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1-02 | 2023-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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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91执3352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1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沈阳闻达传媒广告有限公司16008元;二、原、被告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25元,因调解解决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91民初16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25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11月1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辽宁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辽宁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