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13793151107M
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常州路40号甲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13793151107M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6年09月14日 |
法定代表人 | 马建平 | 营业期限 | 2006年09月14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8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7月12日 |
企业地址 | 沈阳市沈北新区常州路40号甲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售;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刘春英 |
监事 |
马建平 |
其他人员 |
股东信息 (6)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辽宁裕盛置业有限公司 | 50万人民币 | 5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辽宁裕盛置业有限公司 | 50万人民币 | 5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马英 | 1400万人民币 | 14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辽宁恒联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1600万人民币 | 160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马英 | 300万人民币 | 3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1)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库分公司 | 马建平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沈阳恒联置业有限公司 | 88% | 15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沈建消审字﹝2022﹞第15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沈建消审字﹝2022﹞第11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沈于农发发﹝2022﹞183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于洪区农业农村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03 |
结束日期 | 2022-08-03 |
内容 | 准予许可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沈于农发发﹝2022﹞183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于洪区农业农村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03 |
结束日期 | 2024-05-31 |
内容 | 准予许可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年第4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沈北新区城市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4-27 |
结束日期 | 2027-04-26 |
内容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于洪方审更字2022年000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变更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洪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3-18 |
结束日期 | 2023-03-18 |
内容 | 裕湾豪庭2期F地块及托幼建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变更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于洪建证附更字2022年000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 |
许可机关 |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洪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3-18 |
结束日期 | 2023-03-18 |
内容 | 裕湾豪庭2期F地块(一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3 | A级 | 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10113793151107 |
2 | 2019 | A级 | 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210113793151107M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7126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4-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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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04执7126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正浩支行借款本金292145.84元及利息30565.61元、罚息214.39元、复利1993.86元(截止到2022年6月26日);二、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正浩支行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6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三、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正浩支行对登记在被告H某某名下位于沈阳市于洪区蒲北中路18-14号1-12-3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被告H某某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债务人的被告H某某追偿;五、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74元,保全费2145元,公告费6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04民初87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104执6654号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9-08 | 2023-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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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04执6654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9-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L某某、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正浩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59497.08元;二、被告L某某、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正浩支行逾期还款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5651.91元(上述利息截至2022年3月23日;2022年3月24日之后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93元,保全费2470元,由被告L某某、被告W某某、被告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04民初15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辽0103执6985号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2022-08-19 | 2022-08-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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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103执6985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8-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与被告Y某某、D某某、Y某某、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5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Y某某、D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贷款本金271031.42元,利息2910.47元,罚息23.63元(截止至22021年4月12日,自2021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540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河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预交5409元,应予退还5409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1890元由被告Y某某、D某某、Y某某、被告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03民初182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辽0103执5511号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2022-07-25 | 2022-08-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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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103执5511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贷款本金162724元,利息1070.28元,罚息21.94元,合计163816.22元(截止2020年4月22日,从2020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76元、保全费133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承担。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3民初121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辽0102执6455号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22-07-05 | 2022-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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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102执6455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6 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上述债 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个人房屋抵押(保证) 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偿付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贷 款人在保证期间可直接向保证人追索,保证人应代为清偿上述款 项。本案,被告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被告T某某拖欠 原告贷款本息时,亦未代为偿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沈阳军辉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T某某在本合同中的全部债务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 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 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谭宝 德、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签订的 《个人房屋抵押(保证)贷款借款合同》; 二、被告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234,016.66元、利息14,941.61 元、罚息557.57元、复利740.38元,总计250,256.22元(以 7 上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1月2日),并自2020 年11月3日起按《个人房屋抵押(保证)贷款借款合同》约定 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 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沈阳军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被告T某某名下位 于沈阳市沈北新区建筑面积44.6平方米的房产办妥以原告哈尔 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物登记之日前 对被告T某某应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 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 T某某追偿; 四、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 请求。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2民初85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8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6年09月1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辽宁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辽宁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7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