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81555313676P
地址:新民市兴隆堡镇兴隆堡村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吊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81555313676P | 登记机关 | 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10年06月03日 |
法定代表人 | 严肃 | 营业期限 | 2010年06月03日 - 2030年06月02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800 | 发照日期 | 2016年04月28日 |
企业地址 | 新民市兴隆堡镇兴隆堡村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凭资质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6)
严肃 |
董事长 |
盛威洁 |
董事 |
谭淑芬 |
副董事长 |
钟培良 |
监事 |
陈仁发 |
监事 |
陈然 |
监事 |
股东信息 (8)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沈阳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沈阳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68万人民币 | 368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严肃 | 64万人民币 | 64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陈仁发 | 160万人民币 | 16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蒋焕玉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新民税兴隆堡)许准字﹝2023﹞第(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新民市税务局兴隆堡税务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0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准予行政许可文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文书字轨:(新民税兴隆堡)许准字﹝2023﹞第(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新民市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03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10-15 |
处罚类型 | 其他违法行为 |
决定文书号 | 新市监企处字(2024)149号 |
处罚事由 | 本局认为,当事人已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已构成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已不在核准登记的经营场所或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吊销新民市龙湾工业用呢厂等229户企业营业执照。 |
处罚内容 | 一、给予行政处罚。二、违法程度:一般违法经营行为。三、是否宽大处理:否。四、吊销营业执照。 |
处罚机关 | 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原因 |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公告提醒后仍未履行相关义务 |
列入日期 | 2023-11-27 |
作出决定机关(列入) | 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原因 | |
移出日期 | |
作出决定机关(移出)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辽0106执恢463号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2023-05-03 | 2024-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辽0106执恢463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5-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06民初101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辽0105执恢752号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2022-09-08 | 2022-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辽0105执恢752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9-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M某某借款人民币8500000元; 二、被告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M某某借款人民币850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6月15日起至被告偿还借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 三、被告严肃、被告C某某、被告J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88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四被告承担。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5民初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辽0106执恢327号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2022-03-11 | 2022-09-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辽0106执恢327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3-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06民初101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沈阳曼普利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省份 | 辽宁 |
列入原因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列入时间 | 2024-07-03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8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0年06月0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辽宁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辽宁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6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