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231550607907A
地址: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高新街6号205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31550607907A | 登记机关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0年02月02日 |
法定代表人 | 李玉武 | 营业期限 | 2010年02月02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 | 发照日期 | 2020年12月01日 |
企业地址 |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高新街6号205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外商投资企业限制和禁止类除外);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凭资质证经营);环保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李玉武 |
执行董事,经理 |
盖晓杰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大连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大连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大高税一)许准字﹝2022﹞第(64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大高税一)许变准字﹝2022﹞第(42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1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大住建消审字﹝2022﹞第02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5-2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大连华信国际软件园居住配套项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辽0293执912号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2-09-28 | 2022-10-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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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293执912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9-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Q某某与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签订的《大连恒大云玺商品房认购书》;二、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Q某某支付的房款181043元并支付利息(以181043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Q某某支付的定金20000元;四、驳回原告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Q某某负担213元,应予退回原告Q某某21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7-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293民初25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辽0293执943号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2-10-10 | 2022-10-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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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293执943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10-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L某某与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签订的《大连恒大云玺商品房认购书》;二、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定金20000元、房款70826元,合计90826元及利息(以90826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8元,由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L某某负担258元,应予退回原告L某某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293民初18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辽0293执544号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2-05-23 | 2022-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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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293执544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5-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L某某与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签订的《大连恒大云玺商品房认购书》;二、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支付的定金20,000元、房款70,673元,合计90,673元并支付利息(以90,673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6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L某某负担446元,应予退回原告L某某2,1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293民初10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辽0293执584号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2-05-31 | 2022-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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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293执584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5-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大连亿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活动费用(两场“汉文评楼抖音直播”、一场“粉红节”活动、一场“高新园区首届山境泡泡狂欢节”、一场御景湾业主“活力仲夏,悦享生活”主题晚会)共计129619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46元,由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大连亿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于2021年10月15日前给付原告)。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293民初18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辽0293执565号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2-05-25 | 2022-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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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293执565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5-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Y某某与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Y某某购房首付款186,317元并支付利息(以186,317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4元(原告Y某某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回原告4,3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293民初12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辽0293执564号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2-05-25 | 2022-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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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293执564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5-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G某某购房款167269元及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3元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293民初17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辽0293执576号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2-05-25 | 2022-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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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293执576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5-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W某某于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签订的认购书 被告返还原告W某某购房款71608元 二、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放缓原告W某某定金20000元 案件受理费1311元,由被告负担1075元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293民初9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辽0293执621号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2-07-04 | 2022-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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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293执621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的所垫款项1500000元 二、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垫款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保全保险费6000元 案件受理费9150元保全费5000元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293民初21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辽0293执537号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2-05-23 | 2022-08-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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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293执537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5-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Z某某与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签订的认购书 二、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定金20000元、购房款72887元,合计92887元及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293民初9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辽0293执230号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2-02-17 | 2022-08-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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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293执230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Y某某与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5日签订的《大连恒大云玺商品房认购书》;二、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Y某某支付的房款750898元并支付利息(以75089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Y某某支付的定金20000元;四、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4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6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Y某某负担493元,应予退回原告Y某某56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293民初25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辽0293执506号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2-05-12 | 2022-07-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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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293执506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5-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W某某于被告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 二、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W某某定金20000元、购房款70871元,合计90871元及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293民初9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辽0293执592号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2-05-31 | 2022-07-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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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293执592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5-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J某某与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签订的《大连恒大云玺商品房认购书》;二、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J某某支付的定金20000元、房款73002元,合计93002元并支付利息(以93002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J某某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J某某负担235元,应予退回原告贾秋-7-月10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293民初10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辽0293执251号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2-02-21 | 2022-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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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293执251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Z某某于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签订的认购书; 二、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定金20000元、购房款71661元,合计91661元及利息及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293民初9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辽0293执257号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2-02-21 | 2022-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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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293执257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F某某与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签订的《大连恒大云玺商品房认购书》;二、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F某某支付的定金20,000元、房款183,281元,合计203,281元并支付利息(以203,281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F某某负担605元,应予退回原告F某某4,5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293民初10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辽0293执254号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2-02-21 | 2022-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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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293执254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经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21年6月28日做出(2021)辽0293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到判决书规定的偿还日期,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判决书的给付内容。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白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293民初9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辽0293执166号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2-02-10 | 2022-07-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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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293执166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J某某与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J某某购房首付款100,45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4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回原告1,2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293民初27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辽0293执260号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2-02-21 | 2022-07-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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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293执260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T某某于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签订的认购书; 二、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T某某支付的定金20000元、放款180595元,合计200595元并支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3元,由被告承担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293民初10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辽0293执530号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2-05-17 | 2022-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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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293执530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5-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解除原告H某某与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签订的买卖合同 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H某某购房款384004元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293民初17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辽0293执430号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2-04-06 | 2022-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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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293执430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4-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L某某与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签订的《大连恒大云玺商品房认购书》;二、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购房款182,941元并支付利息(以182,941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34元(原告L某某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回原告4,2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293民初12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辽0293执510号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2-05-12 | 2022-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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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293执510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5-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王丽与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签订的《大连恒大云玺商品房认购书》;二、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W某某房款224170元及利息(以22417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5-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28元,由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回原告W某某24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293民初18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辽0293执259号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2-02-21 | 2022-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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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293执259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Z某某与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签订的《大连恒大云玺商品房认购书》;二、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支付的定金20,000元、房款71,463元,合计91,463元并支付利息(以91,463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Z某某负担716元,应予退回原告Z某某2,1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293民初10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辽0293执261号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2-02-21 | 2022-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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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293执261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Z某某于 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签订的认购书; 二、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支付的定金20000元、放款73200元,合计93200元并支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9元由被告承担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293民初10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辽0293执253号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2-02-21 | 2022-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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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293执253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经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21年6月28日做出(2021)辽0293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到判决书规定的偿还日期,但被申请人仍未厦行判决书的给付内容。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293民初9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辽0293执255号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2-02-21 | 2022-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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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293执255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经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21年6月28日做出(2021)辽0293民初96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到判决书规定的偿还日期,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判决书的给付内容。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293民初9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辽0293执256号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2-02-21 | 2022-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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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293执256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经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21年6月28日做出(2021)辽0293民初96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到判决书规定的偿还日期,但被申请人仍未厦行判决书的给付内容。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判决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293民初9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辽0293执252号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2-02-21 | 2022-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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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293执252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经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21年6月25日做出(2021)辽0293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到判决书规定的偿还日期,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判决书的给付内容。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293民初8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辽0293执258号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2-02-21 | 2022-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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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293执258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L某某与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签订的《大连恒大云玺商品房认购书》;二、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支付的定金20,000元、房款72,804元,合计92,804元并支付利息(以92,804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L某某负担713元,应予退回原告L某某2,2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293民初10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辽0293执244号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2-02-17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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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293执244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J某某与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J某某购房首付款269,272元及利息(以269,272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06元(原告J某某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J某某2,8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293民初27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辽0293执30号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2-01-13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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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293执30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C某某与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C某某购房首付款390390元及利息(以39039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C某某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退回原告C某某37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293民初10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辽0293执31号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2-01-13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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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293执31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P某某与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P某某购房首付款394713元及利息(以394713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P某某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退回原告P某某380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293民初10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辽0293执212号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2-02-16 | 2022-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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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293执212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购房首付款187753元及利息187753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执2021年8月22日的利息为11585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3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293民初27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0-25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316002.47 | 421561.47 |
2 | 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0-25 | 土地增值税 | 3857614.79 | 324480.87 |
3 | 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0-25 | 增值税 | 13978489.62 | 10215305.1 |
4 | 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0-25 | 印花税 | 122338.67 | 10308.03 |
5 | 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0-25 | 房产税 | 562448.88 | 140612.22 |
6 | 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0-25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978494.28 | 715071.36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0年02月0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辽宁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辽宁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5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2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