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2315655331039
地址: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能街11号401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315655331039 | 登记机关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1年01月21日 |
法定代表人 | 李晓燚 | 营业期限 | 2011年01月2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5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12月01日 |
企业地址 |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能街11号401室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国内贸易代理,企业管理咨询,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机动车充电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张翔宇 |
经理 |
李晓燚 |
董事 |
王煜 |
监事 |
股东信息 (6)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中合置业有限公司 | 25000万人民币 | 2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中合信海(大连)投资有限公司 | 22500万人民币 | 225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中合君安(大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2500.0万人民币 | 2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天津农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25000万人民币 | 25000万人民币 |
孔德春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2)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大连鑫合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 - | |
大连中合西中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大连中合西中岛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上海裕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30% | 5922万元 |
大连中合信海石油化工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47% | 141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大住建消验字﹝2024﹞第003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4-08-2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中国供销集团再生资源交易所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3 | A级 | 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 | 912102315655331039 |
2 | 2018 | A级 | 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 | 912102315655331039 |
3 | 2016 | A级 | 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 | 912102315655331039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辽0293执2859号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4-08-29 | 2024-11-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辽0293执2859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8-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欠原告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安装款111,825.3元;被告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24年7月末给付原告32,000元、8月末给付原告42,000元、9月末给付原告37,825.3元;二、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8元,保全费1,119元,由被告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于2024年9月末前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293民初30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辽0293执313号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3-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辽0293执313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辽宁宝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561,300元并自2022年12月1日起以未支付服务费数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辽宁宝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8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辽宁宝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351元、被告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70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高新技术园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辽宁宝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4,707元。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293民初812号、(2023)辽02民终74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0293执810号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3-06-13 | 2023-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辽0293执810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6-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自2015年5月2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逾期交房违约金3,553,499.82元;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对判决不服再次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19)辽02民终1013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辽0293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辽0293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C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192,585元;三、驳回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另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购房款11,455,512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1)辽0293民初80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C某某自2021年4月7日至2021年6月16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62,668.27元;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2021)辽02民终998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诉讼过程中,双方均确认被告于2022年5月24日通知原告交付F1座2单元30层1号、F1座2单元30层2号两套房屋,因原告身处外地,上述两套房屋的实际交付时间为2022年6月15日。截至庭审,F4座1单元1跃2层8号房屋被告尚未交付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辨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关于案涉F1座2单元30层1号、F1座2单元30层2号两套房屋,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上述两套房屋被告于2022年5月24日通知原告可以交付,即自2022年5月24日始,该两套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故因原告原因导致不能及时交付的责任不应由被告承担。另根据已生效判决,可确认上述两套房屋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已计算至2021年6月16日,故本院认定被告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总房款日万分之二标准,向原告支付F1座2单元30层1号、F1座2单元30层2号两套房屋自2021年6月17日计算至2022年5月23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322,409元(2,312,909元×0.002×341天+2,414,503元×0.002×341天)。关于案涉F4座1单元1跃2层8号房屋,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该房屋截至庭审仍未交付,被告抗辩系原告原因导致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根据已生效判决,可确认该套房屋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已计算至2021年6月16日,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总房款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标准,向原告支付F4座1单元1跃2层8号房屋自2021年6月17日至本案开庭审理之日即2022年8月2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553,049元(6,728,100元×0.002×411天)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案涉三套房屋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合计为875,458元(322,409元+553,049元)。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875,458元;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63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中合(大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5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C某某负担208元,应予退还原告C某某12,5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293民初18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1年01月2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辽宁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辽宁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9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