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上亿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103091954490M
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大街36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盘锦上亿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103091954490M | 登记机关 | 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4年02月07日 |
法定代表人 | 杨成林 | 营业期限 | 2014年02月07日 - 2044年02月06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1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7月01日 |
企业地址 | 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大街36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自有房屋出租;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杨成林 |
执行董事,经理 |
黄丽君 |
监事 |
股东信息 (8)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上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上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 | - |
自然人股东 | 王育满 | - | - |
自然人股东 | 胡叙鸿 | - | - |
企业法人 | 辽宁一田实业有限公司 | 6000万人民币 | 6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盘锦上亿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1104执799号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2023-04-07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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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1104执799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案件受理费66,322元,经本院批准原告予以缓交,减半收取计33,161元,由被告盘锦裕腾商贸有限公司、盘锦上亿置业有限公司、盘锦福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L某某、W某某共同负担33,16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盘锦裕腾商贸有限公司、盘锦上亿置业有限公司、盘锦福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L某某、W某某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大洼支行,账户名称: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00283),逾期未予以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予以退还0元。 | ||||
执行法院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1104民初19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盘锦上亿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1104执801号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2023-04-07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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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1104执801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案件受理费75,526元,经本院批准予以缓交,减半收取计37,763元,由被告盘锦明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盘锦上亿置业有限公司、盘锦福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L某某、W某某、S某某共同负担37,76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盘锦明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盘锦上亿置业有限公司、盘锦福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L某某、W某某、S某某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大洼支行,账户名称: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00283),逾期未予以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予以退还0元。 | ||||
执行法院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1104民初20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盘锦上亿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1104执1858号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3-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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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1104执1858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盘锦众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支行截止至2022年6月21日的借款本金余额9,595,203.55元及利息与逾期利息158,920.55元,并给付原告自2022年6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贷款利息,逾期贷款利息按年利率11.25%(执行利率7.5%的1.5倍)计算。二、被告盘锦上亿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即被告盘锦众恒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盘锦福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即被告盘锦众恒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L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即被告盘锦众恒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W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即被告盘锦众恒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盘锦福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其提供的保证金账户内款项对原告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1104民初20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盘锦上亿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1104执1855号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3-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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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1104执1855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盘锦聚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支行截止至2022年6月13日的借款本金余额9,559,163.82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计137,412.98元,并给付原告自2022年6月1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贷款利息,逾期贷款利息按年利率11.25%(执行利率7.5%的1.5倍)计算。二、被告盘锦上亿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即被告盘锦聚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盘锦福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即被告盘锦聚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L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即被告盘锦聚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W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即被告盘锦聚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盘锦福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其提供的保证金账户内款项对原告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1104民初19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盘锦上亿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1104执1875号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3-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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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1104执1875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盘锦明格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支行借款本金9,003,135.29元及截止至2022年6月28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合计100,522.60元。并给付原告自2022年6月29日至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1.565%(执行年利率7.71%的1.5倍)计算;二、被告盘锦上亿置业有限公司、盘锦福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L某某、W某某、S某某对盘锦明格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盘锦明格生物材料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盘锦福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其提供的保证金账户内存款向原告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支行承担清偿责任(保证金账号:66013012510001011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1104民初20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盘锦上亿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1104执1872号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3-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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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1104执1872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盘锦顺时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支行截止至2022年6月21日的借款本金余额4,295,304.67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计75,883.71元,并给付原告自2022年6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贷款利息,逾期贷款利息按年利率12%(执行利率8%的1.5倍)计算。二、被告盘锦上亿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即被告盘锦顺时物流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盘锦福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即被告盘锦顺时物流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L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即被告盘锦顺时物流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W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即被告盘锦顺时物流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盘锦福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其提供的保证金账户内款项对原告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1104民初20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盘锦上亿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1104执1856号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3-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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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1104执1856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盘锦华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支行截止至2022年6月24日的借款本金余额9,287,259.47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计103,562.02元,并给付原告自2022年6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贷款利息,逾期贷款利息按年利率11.565%(执行利率7.71%的1.5倍)计算。二、被告盘锦上亿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即被告盘锦华瀚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盘锦福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即被告盘锦华瀚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L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即被告盘锦华瀚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W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即被告盘锦华瀚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盘锦福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其提供的保证金账户内款项对原告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1104民初20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盘锦上亿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1104执1860号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3-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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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1104执1860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盘锦广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支行截止2022年6月29日的借款本金余额8,124,528.5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计15,420.99元。并给付原告自2022年6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贷款利息,逾期贷款利息按年利率11.25%(执行利率7.5%的1.5倍)计算。二、被告盘锦上亿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盘锦福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L某某、W某某对盘锦广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盘锦广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盘锦福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其提供的保证金账户内存款向原告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支行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1104民初20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盘锦上亿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1104执1873号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3-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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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1104执1873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盘锦日瀚科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支行截止至2022年6月28日的借款本金余额9,045,057.07元,利息及逾期利息计180,901.14元,并给付原告自2022年6月2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贷款利息,逾期贷款利息按年利率12%(执行利率8%的1.5倍)计算。二、被告盘锦上亿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盘锦福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L某某、W某某对盘锦日瀚科工贸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盘锦日瀚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盘锦福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其提供的保证金账户内存款向原告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支行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1104民初19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盘锦上亿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1104执1857号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3-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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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1104执1857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洼星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支行截止至2022年6月24日的借款本金余额9,595,203.55元及利息与逾期利息167,916.05元,并给付原告自2022年6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贷款利息,逾期贷款利息按年利率11.25%(执行利率7.5%的1.5倍)计算。二、被告盘锦上亿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即被告大洼星羽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盘锦福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即被告大洼星羽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L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即被告大洼星羽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W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即被告大洼星羽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盘锦福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提供的保证金账户内款项对原告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1104民初20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盘锦上亿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1104执1874号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3-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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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1104执1874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盘锦广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支行截止2022年6月28日的借款本金余额7,158,812.6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计143,176.26元。并给付原告自2022年6月2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贷款利息,逾期贷款利息按年利率12%(执行利率8%的1.5倍)计算。二、被告盘锦上亿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盘锦福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L某某、W某某对盘锦广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盘锦广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盘锦福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其提供的保证金账户内存款向原告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支行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1104民初20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盘锦上亿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1104执1854号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3-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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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1104执1854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盘锦梦航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支行截止至2022年6月24日的借款本金余额9,192,611.93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计102,506.60元,并给付原告自2022年6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贷款利息,逾期贷款利息按年利率11.565%(执行利率7.71%的1.5倍)计算。二、被告盘锦上亿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即被告盘锦梦航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盘锦福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即被告盘锦梦航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L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即被告盘锦梦航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W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原告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即被告盘锦梦航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盘锦福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其提供的保证金账户内款项对原告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1104民初20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盘锦上亿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1104执1859号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3-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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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1104执1859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盘锦裕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支行借款本金7,636,086.09元及截止至2022年6月28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合计152,721.72元。并给付原告自2022年6月29日至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2%(执行年利率8%的1.5倍)计算;二、被告盘锦上亿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盘锦福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L某某、W某某对盘锦裕腾商贸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盘锦裕腾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盘锦福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其提供的保证金账户(账号:6*-*-*-*87)内存款向原告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支行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1104民初19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盘锦上亿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1104执1861号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3-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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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1104执1861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盘锦巴菲尔特商贸有限公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支行截止2022年6月24日的借款本金余额9,593,920.67元,利息及逾期利息计179,086.51元。并给付原告自2022年6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贷款利息,逾期贷款利息按年利率12%(执行利率8%的1.5倍)计算。二、被告盘锦上亿置业有限公司、被告盘锦福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L某某、W某某对盘锦巴菲尔特商贸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盘锦巴菲尔特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盘锦福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其提供的保证金账户内存款向原告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支行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1104民初20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盘锦上亿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辽1103执1925号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2022-10-18 | 2022-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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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1103执1925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L某某与被告盘锦上亿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上亿广场·台湾士林不夜城定购协议书》;二、被告盘锦上亿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L某某购房款人民币187,804.00元,并支付利息(以187,80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4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17.00元,减半收取2,608.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盘锦上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08.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5,21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1103民初31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盘锦上亿置业有限公司 |
省份 | 辽宁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列入时间 | 2023-11-16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4年02月07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辽宁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辽宁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