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03MA19CPY74F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群力新区景江西路1668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3MA19CPY74F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7年04月25日 |
| 法定代表人 | 张楠 | 营业期限 | 2017年04月25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1月08日 |
| 企业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群力新区景江西路1668号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 ||
主要人员 (3)
| 张楠 |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王俊岭 |
| 财务负责人 |
| 赵振宇 |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 | - | |
| 企业法人 | 哈尔滨盛茂置业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元 | 2000万人民币元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黑(哈)消验﹝2023﹞第0024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3-08-04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恒大珺庭三期21#26#29#30#消防验收合格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3-08-04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恒大珺庭三期21#26#29#30#消防验收合格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2执2884号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2024-02-07 | 2024-08-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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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2执2884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2-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哈尔滨鑫晟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837974.26元; 二、 被告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哈尔滨鑫晟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837974.2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 被告哈尔滨盛茂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哈尔滨鑫晟土石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8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哈尔滨盛茂置业有限公司对此款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2民初3665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14012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4-0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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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黑0103执14012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F某某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15400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F某某管理服务费补助15400元的利息(自2022年7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54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3民初1382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13582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7-27 | 2024-0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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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黑0103执13582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3-07-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G某某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14700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G某某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14700元的利息(自2022年7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47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G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元,由被告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3民初1382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14031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3-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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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黑0103执14031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合同款2443427.97元(10%设备款715059元+赶工奖1728368.97元); 二、 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违约金71505.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460元,由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3民初1804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14028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3-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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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黑0103执14028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电梯安装款880443元及赶工奖32091.3元,共计912534.3元; 二、 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电梯安装款880443元的利息(以88044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25元,减半收取计6462.5元,由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3民初1773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10116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6-02 | 2023-09-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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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黑0103执10116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3-06-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S某某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14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元,由被告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3民初1380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874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1-16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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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黑0103执874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3-01-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6一、被告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468646.53元;二、被告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工程款的利息(自2021年3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3月8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三、驳回原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000元,由原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6元,由被告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654元。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2454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876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1-16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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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黑0103执876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3-01-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6一、被告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880190.22元;二、被告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工程款的利息(自2021年3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3月8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三、驳回原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90.5元,由原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20元,由被告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470.5元。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2454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2423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2-23 | 2023-06-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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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黑0103执2423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3-02-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唐山市曹妃甸区庆阳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34400元及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16元,减半收取计3908元,由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3196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1955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2-17 | 2023-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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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黑0103执1955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3-02-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众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票据款179824元及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二、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哈尔滨众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票据款296136元及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40元,减半收取计4220元,由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3822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2872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3-01 | 2023-05-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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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黑0103执2872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3-03-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一、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61695505.72元;二、如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判项一的义务,则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其承建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西站大街、绥化西路、中兴左街、规划绿地围合区域的“恒大珺庭(三期)”18、19、20、21、22、23、24、 25、 26、 28、 29、 30#、垃圾转运间、开闭所、地库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277元,保全费5000元,由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3265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10-16 | 增值税 | 3266524.9 | 0.0 |
| 2 | 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10-16 | 印花税 | 23697.2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哈尔滨市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省份 | 黑龙江 |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列入时间 | 2024-11-19 |
| 移出原因 | None |
| 移出时间 |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4月2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黑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黑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7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