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09578087333B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龙轩路1905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9578087333B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1年09月01日 |
法定代表人 | 蒋翠平 | 营业期限 | 2011年09月0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10月11日 |
企业地址 | 哈尔滨市松北区龙轩路1905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展览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 |
主要人员 (2)
李平 |
监事 |
蒋翠平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上海红星美凯龙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上海远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1980万人民币元 | 1980万人民币元 |
企业法人 | 上海洛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20万人民币 | 2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40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4-23 | 2024-08-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黑0109执140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华清轩辕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2 402 493.61元; 二、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华清轩辕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利息,该利息以本金992 507.25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以本金705 008.18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3.7%计算;以本金705 008.18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3.65%计算; 三、驳回华清轩辕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 010元(华清轩辕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20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40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4-23 | 2024-07-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黑0109执140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H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6 782.78元; 二、驳回H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元(H某某已预付),由H某某负担147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5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70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572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3-05 | 2024-06-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黑0109执57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3-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L某某(工商银行:6212263500036477806)延期交房违约金15 309元,此款于2023年10月4日前付清; 二、L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其他事项无异议; 三、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2元(L某某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2023年10月4日前给付L某某。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85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537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3-01 | 2024-06-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黑0109执53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3-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区分行与T某某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于2023年3月5日解除; 二、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区分行截止至2023年4月7日的本金782 545.6元、利息77 574.61元、罚息8492.43元,合计868 612.64元; 三、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区分行以860 120.21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7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上浮5%再上浮50%计算的罚息; 四、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14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区分行已预付),由T某某、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区分行。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14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651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3-14 | 2024-06-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黑0109执65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W某某(建设银行:*-*-*-*9017)延期交付车位违约金5 400.00元,此款于2023年10月26日前付清; 二、W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其他事项无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W某某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2023年10月26日前给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118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55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3-04 | 2024-06-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黑0109执55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3-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Z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848)延期交房违约金26 431.79元,此款于2023年10月26日前付清; 二、Z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其他事项无异议; 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Z某某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2023年10月26日前给付Z某某。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111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407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4-23 | 2024-05-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黑0109执140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X某某违约金(以车位使用权转让费12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自2020年10月31日计算至交付车位之日止); 二、驳回X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79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54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5-07 | 2024-05-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黑0109执154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5-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Q某某违约金67,959.69元。 二、驳回Q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3元,由Q某某负担124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49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61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405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4-23 | 2024-05-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黑0109执140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M某某违约金11,797.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86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55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3-04 | 2024-03-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黑0109执55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3-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Z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848)延期交付车位违约金5 580.00元,此款于2023年10月26日前付清;二、其他事项无争议;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Z某某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2023年10月26日前将此款给付Z某某。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111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652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3-14 | 2024-03-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黑0109执65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W某某(建设银行:*-*-*-*9017)延期交房违约金24 639.71元,此款于2023年10月26日前付清; 二、W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其他事项无异议; 三、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W某某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2023年10月26日前给付W某某。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118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71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10-10 | 2023-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671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10-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L某某(账号:621*-*-*-*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绥化青冈支行)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15 393.92元,原告L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原告L某某利息(以15 393.92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双方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21元(L某某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1月31日前给付L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85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680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3-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668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L某某违约金18,513.60元; 二、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元,由L某某负担96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1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22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840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11-17 | 2023-1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684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1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W某某违约金22,780.87元; 二、驳回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元,由W某某负担123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5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5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84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11-21 | 2023-1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684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1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W某某违约金10,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112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581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3-1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581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C某某违约金24,695.10元; 二、驳回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元,由C某某负担149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9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93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10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8-23 | 2023-1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610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K某某违约金27,742.39元; 二、驳回K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K某某负担153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7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93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305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9-08 | 2023-1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630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Z某某(账号:43*-*-*-*1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大直街支行)逾期交付车位的违约金10,800元,原告Z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原告Z某某利息(以10,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28元(原告Z某某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Z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78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321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7-21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321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S某某违约金(以车位使用权转让费119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至交付车位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为17 3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元(S某某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69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308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7-21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308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C某某违约金26,091.45元; 二、 驳回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元,由C某某负担111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6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74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310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7-21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310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S某某违约金(以车位使用权转让费122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至交付车位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为17 8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元(S某某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69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309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7-21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309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D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20 527.63元; 二、驳回D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1元(D某某已预付),由D某某负担6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55元。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C某某均逾期交房违约金24 509.91元; 二、驳回C某某均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元(C某某均已预付),由C某某均负担42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6元。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0 609.28元; 二、驳回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元(W某某已预付),由W某某负担168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3元。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Z某某违约金16 440元; 二、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元(Z某某已预付),由Z某某负担23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6元。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D某某违约金18 970元; 二、驳回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元(D某某已预付),由D某某负担1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7元。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H某某违约金(以车位使用权转让费122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至交付车位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为17 812元); 二、驳回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元(H某某已预付),由H某某负担9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3元。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C某某均违约金(以车位使用权转让费124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至交付车位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为18 104元); 二、驳回C某某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元(C某某均已预付),由C某某均负担10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6元。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5 852.99元; 二、驳回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Z某某已预付),由Z某某负担52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3元。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S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4 776.51元; 二、驳回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7元(S某某已预付),由S某某负担447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0元。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5 013.90元; 二、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元(L某某已预付),由L某某负担1335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3元。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X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5 342.68元; 二、驳回X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元(X某某已预付),由X某某负担136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7元。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C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8 020.94元; 二、驳回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C某某已预付),由C某某负担100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5元。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8 318.30元; 二、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元(L某某已预付),由L某某负担101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9元。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8 318.30元; 二、驳回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元(Z某某已预付),由Z某某负担101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9元。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H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6 782.78元; 二、驳回H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元(H某某已预付),由H某某负担147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5元。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S某某违约金(以车位使用权转让费122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至交付车位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为17 8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元(S某某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S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6 864.20元; 二、驳回S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元(S某某已预付),由S某某负担485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6元。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Q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7 581.17元; 二、驳回Q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2元(Q某某已预付),由Q某某负担947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45元。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S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4 776.51元; 二、驳回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7元(S某某已预付),由S某某负担447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0元。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Q某某违约金16 380元; 二、驳回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元(Q某某已预付),由Q某某负担1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5元。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S某某违约金(以车位使用权转让费119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至交付车位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0月31日为17 3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元(S某某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70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397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7-25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397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D某某违约金(以车位使用权转让费12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自2020年10月31日计算至交付车位之日止); 二、驳回D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11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397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7-25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397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L某某(账号:621700101000185993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铁道支行)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26,803.64元,原告L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原告L某某利息(以26,803.64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62元(原告L某某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L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24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66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1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166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W某某违约金61,961.85元; 二、 驳回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5元,由W某某负担120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75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3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682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1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168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前给付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设备款、安装款共计 763 195.7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3年1月9日起2023年至3月20日止);于2023年5月15日前给付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设备款、安装款共计763 195.7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3年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给付,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可对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三、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10 328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5164元,由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164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2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312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7-21 | 2023-1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312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Q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7 581.17元; 二、驳回Q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2元(Q某某已预付),由Q某某负担947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45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70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297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3-1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129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W某某违约金(以车位使用权转让费117,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自2020年10月31日计算至交付车位之日止); 二、驳回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5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48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08-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148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7 678.61元; 二、驳回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3元(Z某某已预付),由Z某某负担262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1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24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62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06 | 2023-08-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66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C某某均逾期交房违约金24509.91元;案件受理费248元(C某某均已预付),由C某某均负担42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6元,共计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70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15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4-20 | 2023-08-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115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Z某某(账号:621226350001843683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和平三合支行)逾期交房违约金20 285.08元,Z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调解书第一项的内容,则另行给付原告Z某某利息(以20 285.08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其它无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33元(Z某某已预付357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3元,退回Z某某124元。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51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45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08-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145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L某某违约金23 218.1元; 二、 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元(L某某已预付),由L某某负担127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24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67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07 | 2023-08-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66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D某某(账号:6217865300001915299;开户行:中国银行哈尔滨新区分行营业部)逾期交付车位的违约金10,800元,原告D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9元(原告D某某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D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54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355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3-08-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135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省寒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费224,000.26元及此款自2020年10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黑龙江省寒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黑龙江省寒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03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13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4-19 | 2023-08-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113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W某某违约金16,380元; 二、驳回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元,由W某某负担24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5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88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5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06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65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L某某晰违约金119728.27元;二、驳回L某某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7元(L某某晰已预付2080元),因L某某晰撤回诉讼请求,退回L某某晰213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47元,由L某某晰负担52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60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65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07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66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D某某(账号:6217885300000658896;开户行:中国银行哈尔滨新区分行营业部)逾期交付车位的违约金10,800元,原告D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9元(原告D某某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D某某。共计10929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39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55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06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65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J某某违约金64941.22元;案件受理费1257元,退回J某某199元,共计案件受理费1058元,由J某某负担346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12元。共计65653.22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32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4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06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64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Z某某(账号:*-*-*-*6600;开户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政务支行)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20,536.78元,原告Z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37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7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07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67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D某某违约金18970元;二、驳回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D某某已预付),由D某某负担1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7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74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022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27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102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Y某某(账号: 6217524518882908686;开户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分行营业部)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20,731.69元,原告Y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原告Y某某利息(以20,731.69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其他无争议。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51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48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2-13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48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D某某(账号: 434062114201803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动力支行)逾期交付车位的违约金10,800元,原告D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原告D某某利息(以10,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05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48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2-13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48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D某某(账号: 434062114201803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动力支行)逾期交房违约金44304.29元,D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调解书第一项的内容,则另行给付原告D某某利息(以15212.69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05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2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1-06 | 2023-06-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6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W某某违约金16,320元;二、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元,由W某某负担25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4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37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92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20 | 2023-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92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M某某(账号:621700114004643464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铁道支行)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17,277.65元,原告M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原告M某某利息(以17,277.65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82元(原告M某某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M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38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29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3-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129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W某某违约金(以车位使用权转让费12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自2020年10月31日计算至交付车位之日止); 二、驳回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29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945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21 | 2023-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94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L某某违约金17,706.16 元;案件受理费 217 元,由L某某负担 96 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1 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66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287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3-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128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Y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4 835.48元; 二、驳回Y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元(Y某某已预付),由Y某某负担166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2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340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3-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134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C某某违约金74,472.46元; 二、驳回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3元,由C某某负担272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31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02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130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113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W某某违约金(以车位使用权转让费1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自2020年10月31日计算至交付车位之日止); 二、驳回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66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135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113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Z某某违约金(以车位使用权转让费134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至交付车位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8月18日为17 607.60元); 二、驳回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元(Z某某已预付),由Z某某负担10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08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15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4-20 | 2023-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115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Y某某违约金29,841.60元; 二、驳回Y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元,由Y某某负担161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3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11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931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20 | 2023-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93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Z某某违约金26 314.06 元;案件受理费 760 元,退回Z某某 18 元,共计案件受理费 742元,由Z某某负担284 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8 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51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245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3-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124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哈尔滨东安龙翔门窗制造有限公司退还质保金36 295.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本案案件受理费353.698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东安龙翔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00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137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113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Z某某(账号:622*-*-*-*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绥化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兴支行)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16,318.12元,原告Z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原告Z某某利息(以16,318.12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62元(原告Z某某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08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94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21 | 2023-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94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L某某违约金(以车位使用权转让费 1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自 2020 年 10 月 31 日计算至交付车位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25 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66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7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51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06 | 2023-06-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65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8318.30元;二、驳回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元(Z某某已预付),由Z某某负担101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9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70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8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45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06 | 2023-06-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64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3-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Z某某违约金17,679.65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94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9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77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07 | 2023-06-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67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F某某违约金22,894.9 元; 二、驳回F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17 -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 元,由F某某负担124 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6 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95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0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810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14 | 2023-06-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81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0-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T某某违约金(以车位使用权转让费163,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自2020年10月31日计算至交付车位之日止);二、驳回T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0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1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7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07 | 2023-06-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67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D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20527.63元;二、驳回D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1元(D某某已预付),由D某某负担6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55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70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2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5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06 | 2023-06-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65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J某某(账号:622848017815034227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汇园支行)逾期交付车位违约金10800元,J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63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3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82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07 | 2023-06-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68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黑龙江泓迪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75,882.80元;二、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5779元(原告黑龙江泓迪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此款于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黑龙江泓迪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73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4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48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2-13 | 2023-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48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L某某违约金30,222.1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99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5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515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2-16 | 2023-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51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安翊铭违约金31 149.47元;二、驳回安翊铭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74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6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305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1-13 | 2023-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30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57 324.01元,C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调解书第一项的内容,则另向原告C某某给付利息(以57324.01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2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7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3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1-06 | 2023-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3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Z某某违约金23,629.24元;二、驳回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Z某某预交案件受理费369元,应收案件受理费312元,由Z某某负担117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5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74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8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501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2-14 | 2023-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50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省城镇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925,194.22元,并按全国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标准,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黑龙江省城镇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43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9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6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3-07 | 2023-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66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9116.07元;案件受理费1193元(L某某已预付),因L某某降低诉讼请求,退回L某某295元,案件受理费共计898元,由L某某负担134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64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01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0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527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2-16 | 2023-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52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伊万吉违约金17,853.62 元; 二、驳回伊万吉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6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1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46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2-10 | 2023-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46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5 013.90元;二、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70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2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36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2-03 | 2023-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36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Y某某违约金(以车位使用权转让费153,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自2020年10月31日计算至交付车位之日止);二、驳回Y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34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3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5522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1-10 | 2023-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552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W某某违约金17,212.16元;二、驳回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元,由W某某负担93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5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37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4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5550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1-11 | 2023-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555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C某某违约金28,823.28元;二、驳回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元,由C某某负担156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8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5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336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0-12 | 2023-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336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L某某违约金(以车位使用权转让费1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自2020年10月31日计算至交付车位之日止);二、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L某某负担7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48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6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561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1-14 | 2023-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561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X某某违约金18,658.71元;二、驳回X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元,由X某某负担98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3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52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7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561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1-14 | 2023-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561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96,543元;二、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以本金347,649.5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保修金19,827.1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4元(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4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8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5175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1-07 | 2023-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517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C某某违约金76,262.10元。二、驳回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3元,由C某某负担140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53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61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9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381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0-12 | 2023-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381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S某某(账号:621700114000438468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源支行)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19,169.84元,原告S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原告S某某利息(以19,169.84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2元(原告S某某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S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100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0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5030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1-07 | 2023-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503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 年3 月31 日前给付Z某某(账户Z某某,账号622202350001642739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农垦中山支行。)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21,043.71 元,Z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Z某某利息(以21,043.71 元为基数,自2022 年4 月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 341 元(Z某某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于2022 年3 月31 日前给付Z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100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1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5552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1-11 | 2023-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555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北方工业安装公司工程款387 209.27元、保修金24 124.05元,共计411 333.32元;二、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北方工业安装公司工程款以411 333.32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三、驳回中国北方工业安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24元,减半收取计3762元(中国北方工业安装公司已预付),由中国北方工业安装公司负担27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35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23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2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5162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1-07 | 2023-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516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5-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C某某违约金18,372.70元;二、驳回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元,由C某某负担101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78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3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5545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1-11 | 2023-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554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C某某违约金(以车位使用权转让费15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自2020年10月31日计算至交付车位之日止);二、驳回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8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4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3211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0-12 | 2023-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321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W某某违约金17,496.66 元; 二、驳回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12 元,由W某某负担 93 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9 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70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5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51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2-16 | 2023-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51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A某某违约金(以车位使用权转让费155,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自2020年10月31日计算至交付车位之日止);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70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6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589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1-15 | 2023-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589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Z某某(账号: 6217885300000690709,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逾期交付车位的违约金10,800元,原告Z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原告Z某某利息(以10,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24元(原告Z某某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Z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95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7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2462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9-21 | 2023-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246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9-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R某某违约金18,046.68 元; 二、驳回R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 元,由R某某负担101 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6 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66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8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246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9-21 | 2023-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246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9-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G某某于2019年1月28日签订的《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红星威尼斯庄园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于2021年11月22日解除;二、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G某某购房款1,363,911元、车位款15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21,911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三、驳回G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52元(G某某已预交),由G某某负担2455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497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100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9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2442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9-21 | 2023-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244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9-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L某某违约金25,405.28 元; 二、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 18 -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 元,由L某某负担136 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7 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74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0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5531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1-10 | 2023-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553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 年3 月31 日前给付原告S某某(账户S某某,账号 621*-*-*-*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兴垦支行)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20,339.78 元,S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S某某利息(以20,339.78 元为基数,自2022 年4 月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326.57 元(原告S某某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于2022 年3 月31 日前给付S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102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1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6511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1-23 | 2023-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651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Z某某违约金(以车位使用权转让费153,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自2020年10月31日计算至交付车位之日止);二、驳回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5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2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5517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1-10 | 2023-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551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X某某(账号: 6222033500001428634,开户行:哈尔滨田地锦江支行)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62,482.41元;二、如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X某某利息(以62,482.41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双方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963元(原告X某某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X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34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3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517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1-07 | 2023-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517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W某某违约金16320元;二、驳回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元(W某某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4元,由W某某负担25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65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4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551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1-10 | 2023-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551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X某某(账号: 6222033500001428634,开户行:哈尔滨田地锦江支行)逾期交付车位的违约金10,800元;二、如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X某某利息(以10,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双方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28元(原告X某某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X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34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5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245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9-21 | 2023-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245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9-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L某某违约金24,975.02 元; 二、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 元,由L某某负担134 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2 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66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6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337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0-12 | 2023-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337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Z某某违约金25,663.38 元; 二、驳回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 元,由Z某某负担139 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1 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66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7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589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1-15 | 2023-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589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Z某某违约金65,660.28元;二、驳回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2元,由Z某某负担361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21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95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8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2397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9-07 | 2023-0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239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W某某违约金(以车位使用权转让费122,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自2020年10月31日计算至交付车位之日止);二、驳回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5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9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59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2-22 | 2023-0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59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 年1 月31 日前给付原告L某某(账号:621*-*-*-*0;开户行:中国银行哈尔滨保健路支行)逾期交付车位的违约金10,800 元,原告L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原告L某某利息(以10,800 元为基数,自2022 年2 月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127 元(原告L某某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金首 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 年1 月31 日前给付原告L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86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0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240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9-07 | 2023-0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240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C某某违约金23,386.54 元; 二、驳回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18 - 案件受理费318 元,由C某某负担126 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2 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67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1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2400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9-07 | 2023-0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240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Z某某违约金23,823.41 元; 二、驳回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 元,由Z某某负担127 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8 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66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2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2482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0-08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248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L某某违约金(以车位使用权转让费12.2万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自 2020 年 10 月 31 日计算至交付车位之日止); 二、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5 元,由L某某负担 7 元,哈尔滨金首创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 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44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3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481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1-03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481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 年1 月31 日前给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 21 461.45 元,Z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调解书第一项的内容,则另向原告Z某某给付利息(以21 461.45元为基数,自2022 年2 月1 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其它无争执。 - 3 -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168 元(Z某某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 年1 月31 日前一并给付Z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44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4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5015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1-07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501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M某某违约金67 733.11元;二、驳回M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7元,因降低诉讼请求,退回M某某229元,案件受理费878元(M某某已预付),由M某某负担131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47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93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5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650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1-23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650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G某某违约金25 964.77元;二、驳回G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元(G某某已预付),由G某某负担143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5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23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6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554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1-11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554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D某某违约金22,682.94 元; 二、驳回D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 元,由D某某负担122 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4 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96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7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6510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1-23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651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前给F某某(账号: 621700114005902935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住房支行)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30,016.55元;二、如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F某某利息(以30,016.55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双方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533元(原告高洋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6月30日前给F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6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8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2580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0-11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258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S某某违约金18,405.12 元; 二、驳回S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28 元,由S某某负担 98 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0 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69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9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502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1-07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502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S某某(账号: 622908563064890438,开户行:兴业银行哈尔滨哈西大街支行)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19,531.96元;原告S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原告S某某利息(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双方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40元(S某某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7月31日前给付S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23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0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242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1-12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24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L某某违约金17,688.96 元; 二、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17 元,由L某某负担 96 元,哈尔滨金首创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1 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72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1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336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0-12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336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 年1 月31 日前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 21 014.69 元,L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调解书第一项的内容,则另向原告L某某给付利息(以21 014.69元为基数,自2022 年2 月1 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其它无争执。 - 3 -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163 元(L某某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 年1 月31 日前一并给付L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48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2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5021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1-07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502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D某某(账号: 6214854513646967;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松北支行)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10,608.17元,原告D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原告D某某利息(以10,608.17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13元(原告D某某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D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49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3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2600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0-11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260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Z某某违约金17,367.98 元; 二、驳回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14 元,由Z某某负担 97 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7 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84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4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551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1-10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551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B某某(账号: 62*-*-*-*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自贸区支行)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25,822,64元;二、如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B某某利息(以25,822.64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双方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343元(原告B某某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B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37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5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553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1-10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553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G某某违约金31,046.10 元; 二、驳回G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预收案件受理费507 元,因G某某降低诉讼请求,退回高丽 娟 52 元。应收案件受理费 455 元,由G某某负担 167 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8 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84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6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577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1-14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577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8513.60元;二、驳回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元(Z某某已预付),由Z某某负担102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1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91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7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6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1-09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6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2 182.12元,L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调解书第一项的内容,则另向原告L某某给付利息(以22182.12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三、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77元(L某某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99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8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36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2-03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36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L某某违约金(以车位使用权转让费15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自2020年10月31日计算至交付车位之日止);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34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9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5490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1-09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549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X某某违约金17,965.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23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0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433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0-13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433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0-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3530.82元,Z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调解书第一项的内容,则另向原告Z某某给付利息(以23530.82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三、其它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94元(Z某某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1日前一并给付Z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52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1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5541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1-11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554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S某某(账号: 622*-*-*-*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安阳支行)逾期交付车位的违约金10,800元,原告S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原告S某某利息(以10,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5元(原告S某某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S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51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2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3762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0-12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376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J某某违约金18,513.60 元; 二、驳回J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 元,由J某某负担102 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1 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66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3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555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1-11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555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W某某(账号: 6235183145300594114,开户行:龙江银行牡丹江分行富强支行)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15,210.76元。W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原告王储利息(以15,210.76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双方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21元(W某某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5月31日前给付W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102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4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5785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1-14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578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M某某违约金(以车位使用权转让费153,000 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自 2020 年 10 月31 日计算至交付车位之日止); 二、驳回M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0 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67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5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650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1-23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650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X某某违约金(以车位使用权转让费100,000 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自2020 年10 月31日计算至交付车位之日止); 二、驳回X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5 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74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6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5547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1-11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554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G某某违约金17,077.96元;二、驳回G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元,由G某某负担61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4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72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7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5035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1-07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503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8492.46元;二、驳回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元(W某某已预付),由W某某负担100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1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91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8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441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0-13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441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0-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5 131.97元,S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调解书第一项的内容,则另向原告S某某给付利息(以15131.97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三、其他无争执。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100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9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5781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1-14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578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H某某违约金22,507.90 元; 二、驳回H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 元,由H某某负担122 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1 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77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0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5172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1-07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517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C某某违约金16260元;二、驳回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元(C某某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3元,由C某某负担24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61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1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561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1-14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561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W某某违约金68,972.36 元; 二、驳回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66 元,由W某某负担 404 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62 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85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2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561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1-14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561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W某某违约金16,320 元; 二、驳回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27 元,由W某某负担 23 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4 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85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3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347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0-12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347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S某某违约金28,927元;二、驳回S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82元,由S某某负担124.33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1.49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75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4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5617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1-14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561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L某某违约金25,000.75元;二、驳回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元,由L某某负担133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3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38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5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549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11-09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549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W某某违约金(以车位使用权转让费175,000 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自 2020 年 10 月31 日计算至交付车位之日止); 二、驳回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3 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67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6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224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8-24 | 2023-0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224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S某某违约金26,789.21 元; 二、驳回S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17 -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 元,由S某某负担142 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5 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69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7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2247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8-24 | 2023-0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224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S某某违约金18,458.01 元; 二、驳回S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30 元,由S某某负担 99 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1 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69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8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2230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8-24 | 2022-12-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223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J某某违约金(以车位使用权转让费12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自2020年10月31日计算至交付车位之日止);二、驳回J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08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70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9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222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8-24 | 2022-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222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G某某(账号:62*-*-*-*0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驻哈尔滨铁路局支行)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15,400.12元,原告G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原告G某某利息(以15,400.12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25元(原告G某某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G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23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0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223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8-24 | 2022-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223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W某某违约金29,992.78 元; 二、驳回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 元,由W某某负担163 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5 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W某某负担125元。一审案件保全费450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66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1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224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8-24 | 2022-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224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D某某违约金17,850.38 元; 二、驳回D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 元,由D某某负担108 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3 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66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2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1567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7-28 | 2022-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156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7-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账号: 622845017001740571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自贸分行营业室)逾期交付车位的违约金10,800元;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原告S某某利息(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25元(原告S某某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S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5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3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142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7-07 | 2022-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142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付车位违约金10800元,L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调解书第一项的内容,则另向原告L某某给付利息(以10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三、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5元(L某某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2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4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143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7-14 | 2022-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143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7-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W某某(账号:621700114004901544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安国支行)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20,833.31元,原告W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原告W某某利息(以20,833.31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37元(原告W某某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W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29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5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156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7-28 | 2022-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156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7-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B某某(账号: 622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34,937.15元。B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原告B某某利息(以34,937.15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双方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33元(B某某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5月31日前给付B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7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6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1565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7-28 | 2022-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156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7-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S某某(账号:622845017001740571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自贸分行营业室)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57,737.97元。原告S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原告S某某利息(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双方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103元(S某某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5月31日前给付S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5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7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2072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8-17 | 2022-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207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G某某违约金18,089.22 元; 二、驳回G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 元,由G某某负担22 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1 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42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8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2210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8-23 | 2022-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221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Z某某(账号:621700114005767169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自贸区支行)逾期交付车位的违约金10,800元,原告Z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原告Z某某利息(以10,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27元(原告Z某某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Z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38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9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151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7-22 | 2022-1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151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7-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5 393.92元,W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调解书第一项的内容,则另向原告W某某给付利息(以15393.92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三、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92元(W某某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100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0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177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8-08 | 2022-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177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8038.72元,S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调解书第一项的内容,则另向原告S某某给付利息(以68038.72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三、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750元(S某某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0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1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177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8-08 | 2022-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177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W某某(账号:621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田地支行)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25,263.47元,原告W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原告W某某利息(以25,263.47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79元(原告W某某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W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2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2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146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7-20 | 2022-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146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7-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L某某(账号: *-*-*-*3,开户行:浦发银行哈尔滨分行营业部)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56,387.79元。L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原告L某某利息(以56,387.79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双方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59元(L某某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5月31日前给付L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3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3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202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8-16 | 2022-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202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M某某违约金22336.12;二驳回M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天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元,由M某某负担123元,哈尔滨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9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65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4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2035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8-16 | 2022-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203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D某某(账号:62*-*-*-*1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苇河支行)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15,588.07元。D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原告D某某利息(以15,588.07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双方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97元(D某某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5月31日前给付D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52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5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177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8-08 | 2022-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177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 年3 月31 日前给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付车位违约金10 800 元,S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调解书第一项的内容,则另向原告S某某给付利息(以 10 800 元为基数,自2022 年4 月1 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5 元(S某某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0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6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1512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7-22 | 2022-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151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7-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W某某(账号: 6216695300001715242,开户行:中国银行哈尔滨新区分行营业部)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15,588.07元。W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原告W某某利息(以15,588.07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双方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24元(W某某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5月31日前给付W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100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7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203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8-16 | 2022-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203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Z某某(账号: 6214864511986661,开户行:招商银行哈尔滨松北支行)逾期交房违约金47771.85元,Z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调解书第一项的内容,则另行给付原告Z某某利息(以47771.85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其它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97元(Z某某已预付1227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97元,退回Z某某53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53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8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203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8-16 | 2022-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203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D某某(账号:62*-*-*-*1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苇河支行)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15,588.07元。D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原告D某某利息(以15,588.07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双方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97元(D某某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5月31日前给付D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21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9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1772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8-08 | 2022-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177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C某某(账号: 622202091200077629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22,109.99元;二、如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C某某利息(以22,109.99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双方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366元(原告C某某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C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49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0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202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8-16 | 2022-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202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Z某某(账号: 6214864511986661;开户行:招商银行哈尔滨松北支行)逾期交付车位的违约金10,800元;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原告Z某某利息(以10,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28元(原告Z某某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Z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53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1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1511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7-22 | 2022-12-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151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7-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C某某(账号:6217524512001762751,开户行:哈尔滨银行南岗支行)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27,124.67元。C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原告C某某利息(以27,124.67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双方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22元(C某某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5月31日前给付C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4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2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2471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9-21 | 2022-1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247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9-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X某某(账号: 6*-*-*-*,开户行:招商银行哈尔滨分行新阳路支行)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25,845.41元。X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原告X某某利息(以25,845.41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双方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42元(X某某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5月31日前给付X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0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3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2451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9-21 | 2022-1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245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9-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M某某违约金24103.46元;二、驳回M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元,由M某某负担133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1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86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4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246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9-21 | 2022-1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246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9-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Y某某违约金28,193.57 元; 二、驳回Y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 17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 元,由Y某某负担156 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2 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97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5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2445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9-21 | 2022-1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244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9-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L某某(账号:6212253500004779839;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自贸区松北支行)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11,352.07元,原告L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原告L某某利息(以11,352.07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29元(原告L某某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L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37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6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2341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9-05 | 2022-1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234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W某某违约金41 655.16 元; 二、驳回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20 元,退回W某某 172 元,共计案件受理费848 元,由W某某负担 427 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1 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89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7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239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9-07 | 2022-1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239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X某某违约金25,289.37 元; 二、驳回X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19 - 案件受理费353 元,由X某某负担137 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6 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67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8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240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9-07 | 2022-1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240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违约金19113.01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68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9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247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9-28 | 2022-1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247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9-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 年3 月31 日前给付X某某(账户X某某,账号6214854514407898,开户行:招商银行哈尔滨第五大道支行)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20,157.64 元,X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X某某利息(以20,157.64 元为基数,自2022 年4 月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 326 元(X某某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于2022 年3 月31 日前给付X某某。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00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0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164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8-03 | 2022-10-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164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H某某(账号:6217855300019697436,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兰支行)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23,972.18元,原告H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原告H某某利息(以23,972.18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03元(原告H某某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H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99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1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1675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8-04 | 2022-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167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H某某(账号:621700114888088888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农垦分行营业部)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63,945.68元,原告H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原告H某某利息(以63,945.68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988元(原告H某某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H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23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2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175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8-08 | 2022-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175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J某某(账号*-*-*-*1,户名J某某,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哈尔滨香坊支行)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34,876.37元,原告J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原告J某某利息(以34,876.37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 3 - 三、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599 元(原告J某某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2022 年1 月31 日前给付原告J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52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3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106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5-13 | 2022-09-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106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5-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前给付原告W某某(账号622*-*-*-*4;开户行:哈尔滨呼兰大十字街支行)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20,086.25元,原告W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原告W某某利息(以20,086.25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其他无争议。 W某某案件受理费300元(W某某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2月28日前给付W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70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4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126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6-08 | 2022-09-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126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6-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Y某某(账号:621288350000037277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自贸区分行)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30,713.80元。Y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原告Y某某利息(以30,713.8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双方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14元(Y某某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5月31日前给付Y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22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5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1405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7-06 | 2022-09-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140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L某某(账号: 622280114128105693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蓝天嘉园支行)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20,613.73元。L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原告L某某利息(以20,613.73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双方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32元(L某某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3月31日前给付L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100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6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1160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5-19 | 2022-09-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116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5-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W某某(账号:6217*-*-*-*;开户行:中国银行哈尔滨道外支行营业部)逾期交付车位的违约金10,800元,原告W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原告W某某利息(以10,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27元(原告W某某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W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86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7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136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6-21 | 2022-09-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136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6-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M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5 906.06元,M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调解书第一项的内容,则另向原告M某某给付利息(以65906.06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三、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723.5元(M某某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2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8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116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5-19 | 2022-09-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116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5-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M某某(账号:6217855300023347606;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山路支行)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34,580.30元,原告M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原告M某某利息(以34,580.3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69元(原告M某某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M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9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9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830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5-06 | 2022-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83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66057.35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3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0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75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4-13 | 2022-08-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75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4-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M某某(账号:621700114003817335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太平支行)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15,719.80元,原告M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原告M某某利息(以15,719.8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其他无争议。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81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1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56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2-21 | 2022-08-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56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M某某(账号:6224254510800351919;开户行:哈尔滨银行松北支行)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64,750.84元,原告M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原告M某某利息(以64,750.84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270元(原告M某某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M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86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2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56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2-21 | 2022-08-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56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M某某(账号:6224254510800351919;开户行:哈尔滨银行松北支行)逾期交付车位的违约金10,800元,原告M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原告M某某利息(以10,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27元(原告M某某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M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86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3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562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2-21 | 2022-08-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56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W某某(账号:621*-*-*-*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15,626.99元,原告W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原告W某某利息(以15,626.99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28元(原告W某某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W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85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4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47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2-16 | 2022-08-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47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36 965.93元,Z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调解书第一项的内容,则另向原告Z某某给付利息(以36 965.93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三、其它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62元(Z某某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1日前一并给付Z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100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5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561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2-21 | 2022-08-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56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W某某(账号:621700114002342951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呼兰支行)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共计21,391.94元,W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原告W某某利息(以21,391.94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398元(W某某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1月31日前给付W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66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6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56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2-21 | 2022-08-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56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L某某(账号:622202350002894041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靖宇支行;联行号:102261001369)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18,994.72元,原告L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原告L某某利息(以18,994.72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1元(原告L某某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L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100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7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56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2-21 | 2022-08-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56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Z某某(账号:6217524518882677778;开户行:哈尔滨银行哈西支行)逾期交付车位的违约金10,800元,原告Z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原告Z某某利息(以10,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27元(原告Z某某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Z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86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8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470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2-16 | 2022-08-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47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W某某违约金74,487.08元,此款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收款账号:*-*-*-*8,户名:W某某 ,开户行:招商银行哈尔滨分行营业厅);二、如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W某某74,487.08元的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186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此款给付W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52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9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43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2-15 | 2022-08-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43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2-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T某某(账号:6214861064769999;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建外大街支行)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65,838.69元,原告T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原告唐锐利息(以65,838.69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288元(原告T某某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T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86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0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565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2-21 | 2022-08-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56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Z某某(账号:6217524518882677778;开户行:哈尔滨银行哈西支行)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66,065.54元,原告Z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需另行给付原告Z某某利息(以66,065.54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其他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292元(原告Z某某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2年1月31日前给付原告Z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86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1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360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2-10 | 2022-07-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36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W某某违约金71,100元,此款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收款帐户账号6214854501711088,户名W某某,开户行招商银行哈尔滨分行新阳路支行;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W某某以71,1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137元(原告W某某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此款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W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52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2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09执33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2-02-10 | 2022-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09执33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B某某违约金76,580.19元,此款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收款帐户账号6227001141450068519,户名B某某,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爱建支行;二、如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B某某以76,580.19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184元(原告B某某已预付),由被告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此款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B某某。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09民初52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省份 | 黑龙江 |
列入原因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列入时间 | 2023-07-01 |
移出原因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
移出时间 | 2023-07-11 |
做出决定机关 | 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1年09月0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黑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黑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