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09578087333B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龙轩路1905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9578087333B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1年09月01日 |
| 法定代表人 | 蒋翠平 | 营业期限 | 2011年09月01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10月11日 |
| 企业地址 | 哈尔滨市松北区龙轩路1905号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展览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 | ||
主要人员 (2)
| 李平 |
| 监事 |
| 蒋翠平 |
| 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5)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重庆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
| 企业法人 | 上海洛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20万人民币 | 2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上海红星美凯龙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上海远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1980万人民币 | 1980万人民币 |
| 西鹏 | - | -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4哈房现售备案第1433(现售)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
| 开始日期 | 2024-10-25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红星国际文化产业园二期C1-S、C3-S、C5、S1、S2号楼项目申请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4哈房现售备案第HXQ00296(现售)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
| 开始日期 | 2024-10-24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红星国际文化产业园Y1(幼儿园)项目申请 |
| 序号 | 3 |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4哈房现售备案第1390(现售)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
| 开始日期 | 2024-10-24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红星国际文化产业园二期C10-C52、C55-C57号楼项目申请 |
| 序号 | 4 |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4哈房现售备案第1351(现售)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
| 开始日期 | 2024-10-24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红星国际文化产业园二期C1-C4、C6栋项目申请 |
| 序号 | 5 |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4哈房现售备案第1366(现售)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
| 开始日期 | 2024-10-24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红星国际文化产业园二期C7-C9、C53、C54、C58-C66号楼项目申请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黑0109执590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5-03-04 | 2025-06-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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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黑0109执590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3-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7日前给付L某某21,011.2元; 二、 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计208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24年9月7日前给付L某某; 三、 L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涉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黑0109民初661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40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4-23 | 2024-08-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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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9执1408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4-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华清轩辕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2 402 493.61元; 二、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华清轩辕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利息,该利息以本金992 507.25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以本金705 008.18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3.7%计算;以本金705 008.18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3.65%计算; 三、驳回华清轩辕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 010元(华清轩辕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208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40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4-23 | 2024-07-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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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9执1406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4-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H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6 782.78元; 二、驳回H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元(H某某已预付),由H某某负担147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5元。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1700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572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3-05 | 2024-06-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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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9执572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L某某(工商银行:6212263500036477806)延期交房违约金15 309元,此款于2023年10月4日前付清; 二、L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其他事项无异议; 三、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2元(L某某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2023年10月4日前给付L某某。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852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537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3-01 | 2024-06-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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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9执537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区分行与T某某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于2023年3月5日解除; 二、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区分行截止至2023年4月7日的本金782 545.6元、利息77 574.61元、罚息8492.43元,合计868 612.64元; 三、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区分行以860 120.21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7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上浮5%再上浮50%计算的罚息; 四、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14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区分行已预付),由T某某、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区分行。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145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651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3-14 | 2024-06-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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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9执651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3-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W某某(建设银行:*-*-*-*9017)延期交付车位违约金5 400.00元,此款于2023年10月26日前付清; 二、W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其他事项无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W某某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2023年10月26日前给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1183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559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3-04 | 2024-06-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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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9执559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Z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848)延期交房违约金26 431.79元,此款于2023年10月26日前付清; 二、Z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其他事项无异议; 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Z某某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2023年10月26日前给付Z某某。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1119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407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4-23 | 2024-05-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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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9执1407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4-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X某某违约金(以车位使用权转让费12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自2020年10月31日计算至交付车位之日止); 二、驳回X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792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54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5-07 | 2024-05-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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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9执1544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5-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Q某某违约金67,959.69元。 二、驳回Q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3元,由Q某某负担124元,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49元。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613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405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4-23 | 2024-05-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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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9执1405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4-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M某某违约金11,797.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元,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864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55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3-04 | 2024-03-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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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9执558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Z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848)延期交付车位违约金5 580.00元,此款于2023年10月26日前付清;二、其他事项无争议;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Z某某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2023年10月26日前将此款给付Z某某。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1119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652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3-14 | 2024-03-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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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9执652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3-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W某某(建设银行:*-*-*-*9017)延期交房违约金24 639.71元,此款于2023年10月26日前付清; 二、W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其他事项无异议; 三、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W某某已预付),由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2023年10月26日前给付W某某。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1183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哈尔滨金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10-16 | 企业所得税 | 50995073.19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1年09月0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黑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黑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