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雅旺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10063698995U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75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哈尔滨雅旺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10063698995U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3年05月28日 |
法定代表人 | 赵文韬 | 营业期限 | 2013年05月28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19年05月17日 |
企业地址 | 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75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主要人员 (6)
信建华 |
监事 |
刘延青 |
董事 |
宋金升 |
监事 |
王春鹏 |
董事长 |
耿仓 |
董事 |
赵文韬 |
总经理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哈尔滨润谊置业有限公司 | 1300万元人民币 | 1300万元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哈尔滨润谊置业有限公司 | 1300万人民币 | 1300万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信建华 | 700万元人民币 | 700万元人民币 |
自然人股东 | 信建华 | 700万人民币 | 7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哈尔滨雅旺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2执21号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7-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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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2执2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雅旺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哈尔滨阿蒙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融创御湖商业广场项目一期外檐(铝包木)门窗工程合同》工程价款5385462.56元; 二、被告哈尔滨雅旺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哈尔滨阿蒙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融创御湖商业广场项目一期外檐(铝包木)门窗工程合同》工程价款5385462.56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385462.56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哈尔滨雅旺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哈尔滨阿蒙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200000元; 四、被告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哈尔滨阿蒙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入融创供应商库的合作保证金500000元; 五、原告哈尔滨阿蒙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1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4115元,由原告哈尔滨阿蒙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16元、由被告哈尔滨雅旺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023元、由黑龙江融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176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2民初377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哈尔滨雅旺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9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4-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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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9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雅旺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黑龙江索菲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驾驶员租赁费16 2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哈尔滨雅旺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黑龙江索菲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如哈尔滨雅旺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签字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45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哈尔滨雅旺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201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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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201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雅旺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黑龙江维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费87,636.36元,并按年利率3.85%标准,对其中78,000元广告费,支付自2022年4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对其余9636.36元广告费,支付自2022年7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二、驳回黑龙江维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哈尔滨雅旺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0.94元、公告费560元(黑龙江维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哈尔滨雅旺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15日内给付黑龙江维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4877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哈尔滨雅旺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777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3-08-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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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777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89250.14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1483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3年05月2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黑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黑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