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10MA1C1EKK43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186号恒大丁香郡一期综合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10MA1C1EKK43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20年04月03日 |
法定代表人 | 赵严 | 营业期限 | 2020年04月03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0年04月03日 |
企业地址 | 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186号恒大丁香郡一期综合楼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主要人员 (3)
乔淼 |
监事 |
袁满满 |
财务负责人 |
赵严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哈尔滨市宇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哈尔滨市宇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9-04 |
处罚类型 | 处罚 |
决定文书号 | 哈人防罚字(2023)8号 |
处罚事由 | 在香坊区规划路、香坊南北路、规划广场用地、规划路围合区域开发建设的哈尔滨市恒大云锦华庭XF10-C-11地块项目,规划证号:哈(香坊)建字第230110202100119号,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也未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
处罚内容 | 1.责令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9702662元;2.按应配建人防面积每平方米40元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
处罚机关 | 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第二十六条,《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以及我办制定的《哈尔滨市人防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202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3-14 | 2024-07-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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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202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S某某认筹金20 000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S某某认筹金20 000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S某某认筹金20 000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44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76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5-24 | 2024-07-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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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176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生活报社广告费993 550元及993 550元自2023年7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68元(原告生活报社已预付),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79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56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3-06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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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156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哈尔滨金亿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款2 000 000元及利息(以2 000 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1 400元(哈尔滨金亿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一、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哈尔滨金亿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款1 000 000元及利息(以1 000 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 驳回哈尔滨金亿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1 400元(哈尔滨金亿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36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32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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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32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哈尔滨市伍星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31900元,并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标准,支付自2020年10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违约金; 二、 驳回哈尔滨市伍星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9元,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67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1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08 | 2024-04-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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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11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102.6元,被告哈尔滨市创新科技技术学校承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69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14826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11-08 | 2024-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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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3执1482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1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变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1)黑0103民初2509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哈尔滨博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票据款项306392.23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哈尔滨博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96元、公告费260元,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96元,减半收取2948元,由哈尔滨海博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民终51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13913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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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3执1391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绥化万达商砼有限公司、黑龙江远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绥化市宝宇混凝土有限公司、黑龙江金达水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山西皓昇贸易有限公司款项1121272.31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2022年4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绥化万达商砼有限公司、黑龙江远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绥化市宝宇混凝土有限公司、黑龙江金达水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282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170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6-13 | 2023-1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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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170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6-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返还房屋登记金20 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4855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304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8-16 | 2023-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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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304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原告Y某某登记金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5183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673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4-17 | 2023-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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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673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方舟国际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款893 550.64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标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3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 376元(方舟国际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04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643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4-13 | 2023-1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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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643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J某某认筹金20 000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34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069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6-05 | 2023-1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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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069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6-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认筹金20 000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如下: 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认筹金20 000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98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260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7-25 | 2023-1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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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260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黑龙江斯维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咨询费595085元、赶工奖9146.88元,合计604231.8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2元,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82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44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1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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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144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给付黑龙江广电全媒体运营有限公司广告服务费199,500元及此款自2021年12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0元,减半收取计2145元(黑龙江广电全媒体运营有限公司已预付),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38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415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1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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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141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给付黑龙江广电全媒体运营有限公司广告服务费260,000元及此款自2021年12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黑龙江广电全媒体运营有限公司已预付),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50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777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3-10-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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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777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M某某认筹金20 000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27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25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2-14 | 2023-08-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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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25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S某某返还房屋登记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94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5761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3-28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10执576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Z某某认筹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39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549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3-20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10执549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于本案生效之日起向原告支付佣金351180.22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损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3284元诉讼费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229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7681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4-28 | 2023-08-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10执768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认筹金2万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2891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797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5-11 | 2023-08-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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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797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L某某返还房屋登记金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L某某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45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585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3-30 | 2023-08-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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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585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T某某认筹金2000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39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741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2-09 | 2023-07-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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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74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哈尔滨市易达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20万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6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05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42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1-31 | 2023-07-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10执42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Y某某认筹金2000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29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410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3-06 | 2023-07-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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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410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给付原告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94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31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7-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10执3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应向申请人退还房屋登记金16204元,和案件受理费150元,总计16354元钱。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29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22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1-16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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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22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5月10日至2021年6月28日提成工资21580元; 被申请人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53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哈香劳人仲字(2022)第3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73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2-09 | 2023-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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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73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认筹金2万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83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536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3-14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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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536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3一、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黑龙江腾祥干混砂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30万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黑龙江腾祥干混砂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0110民初55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621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2-06 | 2023-06-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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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62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房屋登记金2万元,案件受理费15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82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42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1-31 | 2023-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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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42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认筹金2000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30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56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2-06 | 2023-05-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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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56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D某某返还房屋登记金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D某某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46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244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11-02 | 2023-05-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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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1244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金亿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432301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2年5月16日起,以143230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LPR利率向原告哈尔滨金亿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付清上述工程款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45.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7792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244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11-02 | 2023-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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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1244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一、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金亿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432301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2年5月16日起,以143230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LPR利率向原告哈尔滨金亿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付清上述工程款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45.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77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232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10-28 | 2023-04-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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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1232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0-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原告L某某登记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06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240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10-31 | 2023-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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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1240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0-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公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決如下: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L某某返还房屋登记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54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371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12-15 | 2023-03-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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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1371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2-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Y某某认筹金2000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95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232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10-28 | 2023-03-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10执1232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0-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内向B某某返还房屋登记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08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95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9-13 | 2023-03-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10执995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9-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认筹金贰万元整,受理费壹佰五十元,合计贰万零壹佰五十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幸福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98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241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11-01 | 2023-03-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10执1241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哈尔滨富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00000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8307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87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25 | 2023-0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10执987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认筹金2万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73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66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16 | 2023-0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10执966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日气十日内返还被告H某某认筹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香坊幸福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74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247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11-04 | 2023-0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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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1247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黑龙江和祥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500000元,并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黑龙江和祥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86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50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08 | 2023-0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10执950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G某某返还房屋登记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73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51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08 | 2023-0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10执951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D某某返还房屋登记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52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80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23 | 2023-02-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10执980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认筹金4000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74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77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22 | 2023-02-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10执977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Q某某认筹金2000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78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002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9-14 | 2023-0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10执1002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9-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C某某认筹金2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87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892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7-13 | 2022-12-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10执892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L某某返还房屋登记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40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93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31 | 2022-12-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10执993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本金2万元,案件受理费15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87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63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15 | 2022-12-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10执963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D某某返还认筹金2万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77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64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15 | 2022-12-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10执964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认筹金2000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74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55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10 | 2022-12-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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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955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广富返还认筹金2万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63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55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10 | 2022-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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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955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原告C某某登记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55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58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11 | 2022-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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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958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W某某认筹金2000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74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64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15 | 2022-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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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964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返还认筹金2000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86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7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892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7-13 | 2022-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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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892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Y某某返还房屋登记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47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8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74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22 | 2022-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10执974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认筹金2万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87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9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671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16 | 2022-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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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967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认筹金2000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74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0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44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04 | 2022-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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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944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M某某返还房屋登记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73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1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83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24 | 2022-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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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983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认筹金2000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86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2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43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03 | 2022-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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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943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原告Z某某登记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40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3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006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9-15 | 2022-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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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1006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9-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人丑进万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82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4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93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31 | 2022-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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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993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退回认筹金20000元,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合计:2015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74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5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006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9-15 | 2022-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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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1006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9-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黑龙江什业建筑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 971 719.67元;二、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黑龙江什业建筑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利息66232.68元;三、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2年5月14日起以3971,719.6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向原告黑龙江什业建筑柱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教利息,至上述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475.40元(原告已预交),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 551.81元,由黑龙江什业建筑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23.59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5448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6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84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24 | 2022-12-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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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984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返还认筹金2000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77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7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723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6-13 | 2022-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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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723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6-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房屋登记金2000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10民初298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8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035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9-19 | 2022-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10执1035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Z某某返还房屋登记金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Z某某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71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9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89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29 | 2022-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10执989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S某某认筹金2000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77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0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880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7-11 | 2022-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10执880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X某某认筹金2万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54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1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05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7-20 | 2022-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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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905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7-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Z某某认筹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36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2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531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09 | 2022-1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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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953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D某某认筹金2万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74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3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63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15 | 2022-1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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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963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返还认筹金2000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74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4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48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08 | 2022-1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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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948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认筹金2000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74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5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46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04 | 2022-1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10执946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原告Z某某登记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37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6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93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31 | 2022-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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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993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本金2万元,案件受理费150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87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7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84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24 | 2022-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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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984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X某某认筹金2000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74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8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638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5-27 | 2022-1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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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638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5-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一、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哈尔滨市平山建材有限公司票据款3274966.96元;二、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哈尔滨市平山建材有限公司利息(以3274966.9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7月 23日起至全款实际付清日止);三、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哈尔滨市平山建材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6640元。案件受理费3305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平山建材有限公司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10民初176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9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37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01 | 2022-1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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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937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元爽返还房屋登记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54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0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48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08 | 2022-1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10执948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S某某认筹金2000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74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1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68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17 | 2022-1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10执968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W某某认筹金2000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77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2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43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03 | 2022-1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10执943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原告W某某登记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43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3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896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7-18 | 2022-1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10执896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P某某优惠登记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36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4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51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08 | 2022-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10执951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由利东返还房屋登记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54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5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581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11 | 2022-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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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958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认筹金2000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74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6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62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12 | 2022-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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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962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的(2022)黑0110民初7401号原告D某某与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效。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74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7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56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10 | 2022-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10执956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返还认筹金2000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74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8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63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15 | 2022-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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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963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W某某认筹金2万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77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9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7361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6-15 | 2022-1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10执736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6-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经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黑0110民初2914号判决书,被申请人应当返还房屋登记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判决书已经生效但是被申请人一直没履行判决书义务,现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黎明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29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0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11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7-25 | 2022-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10执911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W某某返还房屋登记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73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1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75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22 | 2022-10-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10执975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Q某某认筹金2000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86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2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65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15 | 2022-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10执965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新返还认筹金2000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7441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3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74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18 | 2022-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10执974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认筹金2000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74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4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728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6-14 | 2022-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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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728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6-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原告登记金2000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35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5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820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7-04 | 2022-09-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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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820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B某某返还房屋登记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35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6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739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6-16 | 2022-08-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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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739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6-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房屋登记金2000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29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7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738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6-16 | 2022-08-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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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738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6-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房屋登记金2000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8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8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728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6-14 | 2022-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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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728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6-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原告登记金20000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35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9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7091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6-01 | 2022-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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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709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房屋登记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10民初299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4月03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黑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黑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