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10MA1C1EKK43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186号恒大丁香郡一期综合楼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10MA1C1EKK43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20年04月03日 |
| 法定代表人 | 赵严 | 营业期限 | 2020年04月03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0年04月03日 |
| 企业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186号恒大丁香郡一期综合楼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
主要人员 (3)
| 乔淼 |
| 监事 |
| 袁满满 |
| 财务负责人 |
| 赵严 |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1)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哈尔滨市宇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2301002025GG0091515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6-30 |
| 结束日期 | 2027-06-29 |
| 内容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云锦华庭11地块正式电新建10KV开闭所、变电亭电缆管线工程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202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3-14 | 2024-07-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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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2024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3-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S某某认筹金20 000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S某某认筹金20 000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S某某认筹金20 000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441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764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5-24 | 2024-07-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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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09执1764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5-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生活报社广告费993 550元及993 550元自2023年7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68元(原告生活报社已预付),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799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56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3-06 | 2024-05-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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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1562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哈尔滨金亿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款2 000 000元及利息(以2 000 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1 400元(哈尔滨金亿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一、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哈尔滨金亿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款1 000 000元及利息(以1 000 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 驳回哈尔滨金亿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1 400元(哈尔滨金亿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369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32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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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328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哈尔滨市伍星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31900元,并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标准,支付自2020年10月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违约金; 二、 驳回哈尔滨市伍星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9元,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675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1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08 | 2024-04-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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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118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102.6元,被告哈尔滨市创新科技技术学校承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699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14826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11-08 | 2024-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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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黑0103执14826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3-11-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变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1)黑0103民初2509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哈尔滨博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票据款项306392.23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哈尔滨博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96元、公告费260元,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96元,减半收取2948元,由哈尔滨海博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民终514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05 | 企业所得税 | 4602747.16 | 0.0 |
| 2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05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018987.33 | 2196.33 |
| 3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05 | 印花税 | 470971.09 | 49.81 |
| 4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05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206615.21 | 2863.0 |
| 5 | 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05 | 土地增值税 | 17369569.21 | 11086.24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4月03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黑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黑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