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10MA1C1ELC5L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186号恒大丁香郡一期综合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10MA1C1ELC5L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20年04月03日 |
法定代表人 | 赵严 | 营业期限 | 2020年04月03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0年04月03日 |
企业地址 | 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186号恒大丁香郡一期综合楼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主要人员 (3)
乔淼 |
监事 |
袁满满 |
财务负责人 |
赵严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哈尔滨市宇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哈尔滨市宇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92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30 | 2024-07-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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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92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3)黑0110民初11936号、(2023)黑0110民初11937号、(2023)黑0110民初11274号、(2023)黑0110民初11272号、(2023)黑0110民初11318号、(2023)黑0110民初11713号、(2023)黑0110民初11322号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19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33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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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33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连带向哈尔滨荣佳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500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55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274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4-26 | 2024-06-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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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274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4-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哈尔滨市阿城区恒远建材经销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926100009320*-*-*-*)的票据款500 000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8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 驳回哈尔滨市阿城区恒远建材经销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 400元(哈尔滨市阿城区恒远建材经销处已预交),由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17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5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2024-04-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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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15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大连新兴水工工程公司工程款4 792 658.68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3年7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大连新兴水工工程公司保证金243 983.67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3年7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 528元(大连新兴水工工程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14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62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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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62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自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票据金额100656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54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369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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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369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172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6日止的利息2371.2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6月7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4元(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77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359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9-18 | 2023-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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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359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被告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哈尔滨市旭升建材厂票据金额200000元,并自2021年9月18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哈尔滨市旭升建材厂支付利息至票据金额200000元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84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3368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1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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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336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万龙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226 775.5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21年11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 702元(万龙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2 351元),本院减半收取2 351元,由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76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309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8-18 | 2023-1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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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309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哈尔滨市鸿运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元,及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计算延迟兑付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8435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2599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7-25 | 2023-1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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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259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黑龙江斯维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咨询费1047932.55元、赶工奖62875.95元、赶工奖10479.33,合计1121287.8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46元,由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82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040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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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040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龙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连带向哈尔滨有帮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2100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21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龙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797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5-11 | 2023-1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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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797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深圳市天橙盛世广告有限公司合同款项623 356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 017元(深圳市天橙盛世广告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与上款一并给付深圳市天橙盛世广告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67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563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3-21 | 2023-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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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563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哈尔滨川玺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542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3.85%,支付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13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12861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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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3执1286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哈尔滨市欣渤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票据款项1000000元及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3民初48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147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6-06 | 2023-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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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147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367412.75元及自2021年4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94元,本院减半收取8847元(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553元,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4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5486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030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5-31 | 2023-1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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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030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六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854 525.92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六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设计款27 000元; 三、被告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六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迟延付款违约金60 043元; 四、被告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2年12月27日起,以881 525.9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LPR利率向原告黑龙江六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至被告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付清上述工程款及设计费为止; 五、驳回原告黑龙江六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 613.47元(原告预交),由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 607.84元,由黑龙江六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63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3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033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5-31 | 2023-1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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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033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龙昌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连带向哈尔滨晟福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100万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1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 843元、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第三人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龙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59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6261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4-19 | 2023-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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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3执626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龙昌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哈尔滨有帮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票据款项2000000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龙昌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333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510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3-09 | 2023-09-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10执510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中大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538700.29元;二、被告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黑龙江省中大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125902.30元;三、被告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2年11月30日起,以4538700.2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黑龙江省中大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该工程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被告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中大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赶工奖149069.7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256.34元(原告己预交),由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654.69元,黑龙江省中大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01.65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242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549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3-20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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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549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于本案生效之日起向原告支付佣金351180.22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损失,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3284元诉讼费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229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5361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3-14 | 2023-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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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536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连带给付黑龙江腾祥干混砂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票据款人民币110万元及从2022年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黑龙江腾祥干混砂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延迟兑付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50元,由被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55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63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2-22 | 2023-08-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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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63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泰达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连带给付尚志市金石水泥有限公司票据款180万元及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尚志市金石水泥有限公司支付延迟兑付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黑龙江泰达干粉砂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93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3551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3-15 | 2023-07-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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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3执355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升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上海如浔实业有限公司票据款项50万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西升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333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69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2-23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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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69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30万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承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05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248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11-07 | 2023-05-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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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1248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哈尔滨市南岗区皓兴电子产品销售部租赁费17381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3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2212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10-26 | 2023-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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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1221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0-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2239.36元及利息,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10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9591.55元;三、驳回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8元,由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54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244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11-02 | 2023-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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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1244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哈尔滨金亿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175276.23元,并自2022年8月14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哈尔滨金亿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24.83元(原告已预交)。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55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30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1-19 | 2023-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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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30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吉林省鸿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018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9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香坊区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93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12211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10-26 | 2023-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黑0110执1221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0-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97603.19元及利息,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4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87元,由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8元、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779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54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786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7-04 | 2022-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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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786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鑫视空间(北京)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香坊区人民法院于【二零二二】年【二】月【十一】日作出案号为【(2021)黑0110民初35381】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鑫视空间(北京)装饰艺术有限公司工程款74681.60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鑫视空间(北京)装饰艺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本金65346.4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以本金9335.2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2元[鑫视空间(北京)装饰艺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0112民初353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984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8-24 | 2022-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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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984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8-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金亿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29231元;二、被告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1年8月25日起,以12923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哈尔滨金亿土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至实际将上述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2.31元(原告已预交),由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59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黑0110执7021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2-06-01 | 2022-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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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0110执702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黑龙江省誉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制作费用34200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3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4月03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黑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黑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