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10MA1C1ELC5L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186号恒大丁香郡一期综合楼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10MA1C1ELC5L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20年04月03日 |
| 法定代表人 | 赵严 | 营业期限 | 2020年04月03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0年04月03日 |
| 企业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186号恒大丁香郡一期综合楼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
主要人员 (3)
| 乔淼 |
| 监事 |
| 袁满满 |
| 财务负责人 |
| 赵严 |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1)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哈尔滨市宇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黑0110执210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5-03-06 | 2025-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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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黑0110执2104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3-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中山市松普电器照明有限公司货款7680元及自2021年7月21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中山市松普电器照明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黑0110民初78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黑0110执2053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5-03-06 | 2025-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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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黑0110执2053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3-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18555.2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1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计算的延迟兑付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元,由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697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92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30 | 2024-07-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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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926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1-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3)黑0110民初11936号、(2023)黑0110民初11937号、(2023)黑0110民初11274号、(2023)黑0110民初11272号、(2023)黑0110民初11318号、(2023)黑0110民初11713号、(2023)黑0110民初11322号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193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334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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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334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连带向哈尔滨荣佳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500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海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550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2747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4-26 | 2024-06-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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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2747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4-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哈尔滨市阿城区恒远建材经销处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230926100009320*-*-*-*)的票据款500 000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8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 驳回哈尔滨市阿城区恒远建材经销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 400元(哈尔滨市阿城区恒远建材经销处已预交),由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174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155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2024-04-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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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155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大连新兴水工工程公司工程款4 792 658.68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3年7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大连新兴水工工程公司保证金243 983.67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3年7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 528元(大连新兴水工工程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1147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62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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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626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自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票据金额100656元及利息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544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2-03 | 房产税 | 117084.72 | 9757.06 |
| 2 | 哈尔滨市华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2-03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251592.88 | 45744.16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4月03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黑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黑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