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99MA18YCBJXP
地址: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丽顺街7号1-5层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哈尔滨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99MA18YCBJXP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6年06月30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楠 | 营业期限 | 2016年06月30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3292 | 发照日期 | 2019年02月18日 |
企业地址 | 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丽顺街7号1-5层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
主要人员 (3)
张楠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葛立波 |
财务负责人 |
赵振宇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哈尔滨市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3292万元人民币 | 23292万元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哈尔滨市泽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3292万人民币元 | 23292万人民币元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许变准字 |
许可文件名称 | 《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道外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8-2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哈尔滨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许准字 |
许可文件名称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道外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8-0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哈尔滨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哈尔滨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4执3520号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2024-06-05 | 2024-08-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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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4执352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6-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支付黑龙江省国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84,410.35元、质保金18 791.56元,共计1 403 201.91元,并以1 384 410.35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自2023年5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黑龙江省国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哈尔滨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20 258.77元范围内,对哈尔滨恒大锦城2#楼样板间、自来水公司水泵房及4#、6#、7#楼防火卷帘门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黑龙江省国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哈尔滨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39 428.33元范围内,对哈尔滨恒大锦城地库内除湿等零星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黑龙江省国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哈尔滨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84 043.21元范围内,对哈尔滨恒大锦城回迁户大白等零星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黑龙江省国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哈尔滨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319 646.67元范围内,对哈尔滨恒大锦城7#楼化粪池安装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黑龙江省国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哈尔滨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35 848.67元范围内,对哈尔滨恒大锦城4#、9#楼防火隔断墙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 428.82元,减半收取8714.41元(黑龙江省国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哈尔滨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黑0104民初5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哈尔滨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4执681号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2024-08-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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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4执68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向原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清偿汇票款50万元。二、被告哈尔滨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向原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清偿汇票50万元的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从2021年9月28日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哈尔滨市泽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哈尔滨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泽业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4民初18802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哈尔滨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4执1783号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2024-02-07 | 2024-08-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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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4执178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哈尔滨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市丽达防火门制造有限公司票据款449563元,并支付利息(以449563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8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1.5元(原告预交8043元),由被告哈尔滨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哈尔滨市丽达防火门制造有限公司预交8043元,退还4021.5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4民初42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哈尔滨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4执2654号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2024-04-17 | 2024-08-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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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4执265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哈尔滨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哈尔滨佳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洁费147,070.09元,其中139,716.59元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2020年7月22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剩余7,353.5元按照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2021年8月6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哈尔滨佳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1元(哈尔滨佳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付3,241元),公告费560元,由哈尔滨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4民初60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哈尔滨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执3075号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26 | 2023-1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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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执307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裁决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哈仲裁字第18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哈尔滨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4执53590号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10-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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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4执5359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尔滨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87534.44元; 二、被告哈尔滨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工程款自2022年1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287534.44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与上述工程款一并付清; 三、驳回原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1.57元(原告预交5804元),由原告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6.53元,被告哈尔滨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19.65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4民初37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哈尔滨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25执712号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2023-05-12 | 2023-07-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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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5执71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哈尔滨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廊坊贝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票据款131万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131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9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计21590元由被告哈尔滨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25民初2397号法律文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哈尔滨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1519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2-09 | 2023-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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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3执151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W某某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立即到期;2、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本金687138.17元及利息(截止2022年12月13日,利息23901.02元、罚息187.11元、复利565.48元,自2021年12月14日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年利率7.4925%计算);3、被告哈尔滨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9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254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3292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06月3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黑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黑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