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100056986150X7
地址: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街穆棱河路9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00056986150X7 | 登记机关 | 牡丹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1年02月28日 |
法定代表人 | 林平 | 营业期限 | 2011年02月28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105 | 发照日期 | 2024年09月09日 |
企业地址 | 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街穆棱河路9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按资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房地产信息咨询、租赁;物业管理(按资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家用电器。 |
主要人员 (2)
林平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钟华彬 |
监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绿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绿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05万人民币 | 105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05万人民币 | 105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 | 9123100056986150X7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2-20 |
处罚类型 | 《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十三条 |
决定文书号 | 牡人社监罚字(2023)第1号 |
处罚事由 | 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在开发绿地凯旋城项目时,原缴纳的工资保障金已启动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按规定补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
处罚内容 | 对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处以50000元罚款,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以5000元罚款。 |
处罚机关 | 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处罚依据 | 《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1002执191号 |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 2024-04-07 | 2024-08-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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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1002执19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牡人社监理字[2023]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被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缴纳工资保障金120万元。 申请执行人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牡人社监理字[2023]第2号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被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缴纳工资保障金120万元。 申请执行人 | ||||
执行法院 |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1002行审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 | (2024)黑1002执190号 |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 2024-04-07 | 2024-08-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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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1002执19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牡人社监罚字[2023]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 | ||||
执行法院 |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1002行审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1004执500号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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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1004执50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6 110 710.13元,支付利息380 983.53元,并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的利息; 二、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保金7 640 074.87元,并按照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的利息;绿地爱民公司应返还北大荒集团质保金2 542 224.33元,并按照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的利息; | ||||
执行法院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1004民初1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1004执522号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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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1004执52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上海合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经核对确认尚欠工程款总额为23 000 000元,暂留存防水部分质保金2 810 000元,其余工程款20 190 000元,其中2018年8月30日前给付9 351 387元,2018年9月30日前给付2 000 0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7 264 161元,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1 574 452元; 二、上海合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上述款项,则另行给付上海合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 4 600 000元。 四、案件受理费269 788元,减半收取134 894元,由上海合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10民初1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1004执105号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2023-02-08 | 2023-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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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1004执10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牡丹江民用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勘查费 449 980元、违约金274631.57元(计算至2022年6月10日),合计724611.57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0%标准,支付自2022年6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 ||||
执行法院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1004民初10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1004执恢126号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2023-03-07 | 2023-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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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1004执恢12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587 245.95元; 二、案件受理费15 585.69元,减半收取计7792.85元,由原告负担2956.62元,被告负担4836.23元。 | ||||
执行法院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1004民初16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1004执恢127号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2023-03-07 | 2023-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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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1004执恢12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3040元, | ||||
执行法院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1004民初15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 | (2023)黑1004执恢101号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2023-03-06 | 2023-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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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1004执恢10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H某某与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4日签订的《车位使用权销售合同》(合同编号:KXC-20130924); 二、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H某某购买凯旋城项目1号地库C009号车位款120 000元并赔偿原告H某某财产损失 3 000元,共计123 000元; 三、原告H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就此终结,别无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3 670元,减半收取计1 835元,由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1004民初20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 | (2022)黑1004执644号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2022-10-14 | 2022-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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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1004执644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0-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T某某购买π接箱及电缆接线箱的价款106 400元,支付原告T某某违约金26 754元(自2016年10月10日至2021年9月10日期间),合计133 154元;并自2021年9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30%的标准,以106 400元为计算基准支付原告T某某违约金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 | ||||
执行法院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1004民初19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 | (2022)黑1004执147号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2022-03-07 | 2022-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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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1004执14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3040元, | ||||
执行法院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1004民初15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 | (2022)黑1004执253号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2022-04-02 | 2022-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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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1004执25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4-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解除原告G某某与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4日签订的《车位使用权销售合同》(合同编号:KXC-20130924,车位位于牡丹江市爱民区绿地凯旋城项目2号地库K007号、地下1层);二、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G某某车位款115 000元并支付原告G某某利息5 000元,合计120 000元;三、原告G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就此终结,别无争议;四、案件受理费3 655元,减半收取计1 827.50元,由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1004民初22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 | (2022)黑1004执47号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2022-01-11 | 2022-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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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1004执4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一被告、第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绿地凯旋城D地块一标段1号、5号、9号楼工程款(质保金)584 288.37元、利息97 535.24元,合计681 823.61元;2021年10月1日以后的利息,以584 288.3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司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履行完毕时止; 二、第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第五被告在欠付工程款11 928 432.80元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 168元,减半收取计5584元,原告负担275元,第三被告、第二被告、第一被告负担5309元。 | ||||
执行法院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1004民初18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 | (2022)黑1004执242号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2022-04-02 | 2022-05-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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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1004执24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4-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工程款210 496.66元、违约金86 518.19元,共计297 014.85元; 二、驳回原告黑龙江新宏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1004民初16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绿地地产集团牡丹江爱民置业有限公司 | (2022)黑1004执17号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2022-01-06 | 2022-0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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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黑1004执17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强制执行费中人给付申请人燃气安装费报警及切断装置款641976.8元 | ||||
执行法院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黑1004民初6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105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1年02月2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黑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黑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0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