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1000663892337F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128号帕弗尔酒店401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000663892337F | 登记机关 | 牡丹江市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7年09月30日 |
法定代表人 | 马玉斌 | 营业期限 | 2007年09月30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1400 | 发照日期 | 2012年08月15日 |
企业地址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128号帕弗尔酒店401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市政工程;房屋租赁。 |
主要人员 (7)
尹辉 |
监事 |
张素玉 |
监事 |
彭树银 |
董事 |
王立军 |
董事 |
谢北寒 |
副董事长 |
郑清 |
董事长 |
马玉斌 |
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北京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 2550万人民币 | 255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牡丹江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2)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牡丹江万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100万元 |
牡丹江市口福居餐饮有限公司 | 100% | 2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2 | A级 | 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91231000663892337F |
2 | 2021 | A级 | 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91231000663892337F |
3 | 2020 | A级 | 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91231000663892337F |
4 | 2019 | A级 | 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91231000663892337F |
5 | 2017 | A级 | 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91231000663892337F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2024)黑1004执恢10号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2024-01-05 | 2024-0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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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1004执恢1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D某某工程款3 328 551.10元、利息897 979.20元,共计4 226 530.30元;自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以 3 328 551.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在欠付被告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 43 992 216.74元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 230元,减半收取计21 115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808.88元,被告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 306.12元。 | ||||
执行法院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1004民初11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2023)黑1004执552号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2023-08-11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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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1004执552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丹溪小区一期二标段及大门的工程款人民币4 789 127.04元,并支付迟延履行该工程款的利息1 436 926.44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自2020年7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 763元,减半收取计28 881.50元,由原告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 444.50元,被告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7 437元。 | ||||
执行法院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1004民初5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2023)黑1004执551号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2023-08-11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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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1004执55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丹溪1306片综合楼及1306片综合楼配套工程的工程款8 130 795.16元,并支付2017年8月31日至2020年6月30日利息826 443.91元,2020年7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 被告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丹溪1306片综合楼及1306片综合楼配套工程已完工程管理维护费 324 000元; 三、驳回原告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 846元,原告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 078元,被告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6 768元。 | ||||
执行法院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1004民初5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2025-05-08 | 土地增值税 | 316572.05 | 0.0 |
2 | 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2025-05-08 | 土地增值税 | 81602.53 | 0.0 |
3 | 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2025-05-08 | 土地增值税 | 39855.04 | 39855.04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14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7年09月3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黑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黑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