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7086212388Q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陶干路701号A幢196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7086212388Q | 登记机关 | 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3年12月23日 |
法定代表人 | 黄欢 | 营业期限 | 2013年12月23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418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12月10日 |
企业地址 | 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陶干路701号A幢196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室内外装潢,空调设备销售、安装及维修服务,园林绿化工程,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4)
易渊 |
董事 |
武德龙 |
监事 |
陈凯 |
董事 |
黄欢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 | 91310117086212388Q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沪0117执5078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7-02 | 2024-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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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7执5078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7-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赣睿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保证金9,6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沪0117民初51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沪0117执6142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8-06 | 2024-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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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7执6142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8-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红粤实业有限公司票据款96,000元; 二、被告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红粤实业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96,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0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7民初16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沪0117执5144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7-04 | 2024-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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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7执5144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195,888元; 二、被告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付款利息(以195,888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沪0117民初95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沪0117执4203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5-27 | 2024-07-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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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7执4203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5-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215,878.98元; 二、被告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徐汇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利息(以209,402.61元为本金,自2021年2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以6,476.37元为本金,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7民初32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沪0117执3574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5-05 | 2024-07-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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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7执3574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逸尘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格美环境设计有限公司票据款项152,798.40元; 二、被告上海逸尘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格美环境设计有限公司利息【以152,798.4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7民初213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沪0117执4120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5-21 | 2024-07-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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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7执4120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5-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D某某25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沪0117民初34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10929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12-18 | 2024-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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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10929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1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9,016,907.44元; 二、被告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工程款的利息(以7,840,098元为本金,从2020年4月29日起计算至2023年4月29日止;以9,016,907.44元为本金,从2023年4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原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8,771,925.1元范围内对恒大佘山首府主体及配套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96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沪0117执925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3-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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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7执925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L某某50,000元; 二、被告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上述款项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中被告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7民初211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沪0117执707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1-16 | 2024-03-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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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7执707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30 日前返还原告W某某 50,000 元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7民初90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沪0117执868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1-19 | 2024-03-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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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7执868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J某某50,000元; 二、被告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J某某上述款项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中被告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7民初211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沪0117执929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3-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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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7执929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J某某50,000元; 二、被告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J某某上述款项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中被告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7民初211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沪0117执1046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2024-03-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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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7执1046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1-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150,000元; 二、被告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上述款项的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中被告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7民初213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沪0117执1134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2-01 | 2024-03-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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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7执1134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30日前返还原告W某某50,000元;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7民初93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沪0117执469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2024-03-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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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7执469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15万元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7民初90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10489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11-30 | 2024-0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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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10489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1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返还1,299,663元; 支付利息14,866.7元,暂算至2023年10月31日(以1,299,663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7民初167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10942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12-19 | 2024-0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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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10942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1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邦臣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票据款255,680元; 二、被告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邦臣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利息【以255,68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9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7民初111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9963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11-14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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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9963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1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返还50,000元;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7民初90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4428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5-30 | 2023-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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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4428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5-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676,419.80元; 二、被告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253,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63,419.80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4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若被告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196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7332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3-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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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7332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东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款162,037.99元; 二、被告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东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息(以162,037.99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0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7民初103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8332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9-27 | 2023-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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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8332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9-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款项391,776元; 二、被告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利息(以195,888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95,888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7民初114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8333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9-27 | 2023-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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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8333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9-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款项360,720元; 二、被告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逾期利息(以180,36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80,36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7民初114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8394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10-05 | 2023-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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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8394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10-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才价款195,975元及该款自2022年3月21日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才价款195,975元及该款自2023年3月21日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7民初114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8123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9-15 | 2023-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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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8123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9-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10826元及后续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仲案字第20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5936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7-05 | 2023-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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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5936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上海金碧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0905411.26元,期内利息522386.14元;截止到2023年4月30日罚息536569.02元及自2023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截止到2023年4月30日复利25702.49元及自2023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复利;公证费50000元;依法强制拍卖、变卖被申请人上海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详见公证文书);被申请人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黄浦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黄证执字第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1164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2-13 | 2023-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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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1164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前支付原告上海贝泰玛广告有限公司质保金20,000元;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117民初191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1912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3-09 | 2023-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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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1912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3-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百佳智能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票据款139,054.30元及利息(以139,054.3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被告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176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961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2-06 | 2023-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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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961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172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934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2-03 | 2023-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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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934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2-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对原告C某某、Z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勋业东路300弄1号401室房屋主卧和次卧的南墙墙面发黑、墙纸及踢脚线发霉,北面厨房和次卧之间的卫生间渗水以及前述卫生间墙面和过道走廊间墙面、墙纸发黑和踢脚线发霉问题进行维修(修复标准以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所载交付标准为准)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79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 | (2022)沪0117执3123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2-07-05 | 2022-10-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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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沪0117执3123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2-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872,490.36元; 二、被告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2,872,490.36元为本金,从2022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12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3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6298.44 | 6298.44 |
2 | 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31 | 房产税 | 5687.66 | 5687.66 |
3 | 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10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4198.96 | 4198.96 |
4 | 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10 | 房产税 | 5687.66 | 5687.66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418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3年12月2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上海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上海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