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70862230446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518号1幢588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70862230446 | 登记机关 | 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3年12月24日 |
法定代表人 | 黄欢 | 营业期限 | 2013年12月24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655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12月21日 |
企业地址 | 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518号1幢588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室内外装潢,园林绿化工程,自有房屋租赁,空调设备的销售、安装及维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4)
易渊 |
董事 |
武德龙 |
监事 |
陈凯 |
董事 |
黄欢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 65500万人民币 | 655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 65500万人民币 | 655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沪税松一) 许变准字 〔2023〕 第(1334) 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5-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 | 913101170862230446 |
2 | 2019 | A级 | 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 | 913101170862230446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沪0117执8075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4-10-15 | 2024-1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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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7执8075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10-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肇庆新亚铝铝业有限公司票据款267,794.61元; 二、被告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肇庆新亚铝铝业有限公司利息【以267,794.61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上述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7民初175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沪0117执3440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4-28 | 2024-05-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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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7执3440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4-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2)粤0112民初6246号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62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沪0117执2593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4-02 | 2024-04-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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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7执2593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4-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419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沪0117执1564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2-19 | 2024-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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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7执1564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52,510.64元; 二、被告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2,008.51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8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61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沪0117执1573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2-20 | 2024-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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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7执1573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548,868.65元; 二、被告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498,868.65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6日起;以5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31日起;以5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5日起;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7民初38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9610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11-08 | 2024-0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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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9610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1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80,262,239.76元; 二、被告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2,417,609.88元; 三、原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对《上海恒大帝景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上海恒大帝景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9》项下由其承建的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茸兴路交叉口东南侧上海恒大帝景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拍卖或折价价款在工程款80,262,239.76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59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10671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12-04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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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10671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12-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翼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84,975.18元; 二、被告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翼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损失(以2,169,851.28元为本金,从2022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翼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184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7317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3-08-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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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7317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东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款127,980.52元; 二、被告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东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息(以127,980.52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5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7民初110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5002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6-12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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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5002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6-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1,333.34元; 二、被告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支付前述工程款的利息(以151,333.3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75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4517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5-31 | 2023-06-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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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4517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5-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款176,332.37元; 二、被告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76,332.37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青岛海尔空调电子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7民初19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2954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4-13 | 2023-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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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2954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4-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78,235.07元; 二、被告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支付前述工程款的利息[以578,235.07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75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2214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4-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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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2214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安装维修分公司票据款104,000元; 二、被告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安装维修分公司利息(以10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83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306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1-12 | 2023-0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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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306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项121,980.95元; 二、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新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121,980.95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5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93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906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2-02 | 2023-0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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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906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百佳智能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票据款152,583.70元及利息(以152,583.7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148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 | (2022)沪0117执7259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2-12-12 | 2022-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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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沪0117执7259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2-12-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496,496.36元; 二、被告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进度奖59,579.56元; 三、被告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56,075.9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从2021年9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 四、驳回原告上海中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98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 | (2022)沪0117执7166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2-12-06 | 2022-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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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沪0117执7166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2-1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蓝盾实业有限公司票据款265,062.63元; 二、被告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蓝盾实业有限公司利息(以265,062.63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106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 | (2022)沪0117执6162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2-11-01 | 2022-1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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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沪0117执6162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2-11-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77,756.34元; 二、被告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7,756.34元为本金,从2022年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民终76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 | (2022)沪0117执5850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2-10-20 | 2022-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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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沪0117执5850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2-10-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Z某某200,000元; 二、被告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从2021年7月1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67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 | (2022)沪0117执2990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2-07-01 | 2022-07-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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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沪0117执2990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2-07-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保修金332506.32元、保证金66743.80元。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117民初205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 | (2022)沪0117执3181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2-07-06 | 2022-07-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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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沪0117执3181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2-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50,000元; 二、被告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117民初169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 | (2022)沪0117执1869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2-03-10 | 2022-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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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沪0117执1869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2-03-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5,651.46元;二、被告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5,651.4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117民初169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 | (2022)沪0117执14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2-01-04 | 2022-02-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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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沪0117执14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Z某某、S某某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经济损失104400元;水电费合计1725元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1民终135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3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7762.68 | 5465.44 |
2 | 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31 | 土地增值税 | 1287790.17 | 0.0 |
3 | 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31 | 增值税 | 3783257.92 | 0.0 |
4 | 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3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70062.85 | 0.0 |
5 | 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10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6396.32 | 4099.08 |
6 | 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10 | 土地增值税 | 1287790.17 | 0.0 |
7 | 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10 | 增值税 | 3783257.92 | 0.0 |
8 | 上海松裕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10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70062.85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655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3年12月2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上海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上海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