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8791420983T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浦江国际金融广场35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8791420983T | 登记机关 | 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06年07月13日 |
法定代表人 | 陶瑞舞 | 营业期限 | 2006年07月13日 - 2026年07月12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29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9月28日 |
企业地址 | 上海市虹口区浦江国际金融广场35楼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酒店管理(除餐饮管理),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陈燕琳 |
监事 |
陶瑞舞 |
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外商投资企业 | 上海证大置业有限公司 | 29000万人民币 | 29000万人民币 |
外商投资企业 | 上海证大置业有限公司 | 29000万人民币 | 29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1)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分公司 | 季岷 |
企业对外关系 (2)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上海西镇禧悦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 100% | 8538万元 |
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1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91310118791420983T |
2 | 2020 | A级 | 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91310118791420983T |
3 | 2019 | A级 | 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91310118791420983T |
4 | 2015 | A级 | 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310229791420983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4)沪0118执533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4-01-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沪0118执533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B某某租金210,478.50元;二、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B某某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0,159.5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1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22日止;以70,159.5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70,159.5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70,159.5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上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105元,被告负担2,270元。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2民终82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沪0118执9628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3-10-11 | 2023-1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18执9628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2021年第二、三、四季度的租金209,993.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每季度租金69,997.7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分别自2021年7月11日、2021年10月11日、2022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2021年第一季度租金的逾期付款利息1,115元; 三、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万元; 四、被告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C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49元,由原告负担4,682.38元、两被告负担4,766.62元。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8民初25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沪0118执8897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10-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18执8897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X某某租金人民币124,692元; 二、被告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93.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96.90元,由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8民初58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沪0118执7833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3-07-24 | 2023-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18执7833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7-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租金211,966.50元; 二、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利息【以70,655.5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70,655.5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70,655.5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9.50元,减半收取计2,239.75元,由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8民初15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沪0118执8001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08-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18执8001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F某某、C某某租金人民币236,800元; 二、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F某某、C某某逾期利息【以人民币236,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被告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5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26元,由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8民初68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沪0118执7834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3-07-24 | 2023-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18执7834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7-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L某某、L某某租金211,966.50元; 二、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L某某、L某某逾期利息【以70,655.5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70,655.5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70,655.5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9.50元,减半收取计2,239.75元,由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8民初15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沪0118执3990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3-03-10 | 2023-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18执3990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3-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租金165,470.25元;二、被告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二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9.41元,减半收取计1,804.70元,由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证大西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8民初197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沪0118执10001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2-10-12 | 2023-0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沪0118执10001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2-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旌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285,000元; 二、被告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旌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利息(以28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1月11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8民初15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沪0118执10356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2-10-19 | 2023-0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沪0118执10356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2-10-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租金255,149.25元; 二、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L某某逾期付款利息(以85,049.7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85,049.7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85,049.7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8民初59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沪0118执7890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2-09-05 | 2022-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沪0118执7890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2-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租金人民币280,794元; 二、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利息【以93,598元为基数,分别自2021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自2021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自2022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被告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11.9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5.95元,由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8民初76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沪0118执10955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2-11-03 | 2022-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沪0118执10955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2-1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租金306,267元; 二、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Z某某逾期付款利息(以102,08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2,08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2,08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4元,减半收取2,947元,由两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8民初59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沪0118执10956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2-11-03 | 2022-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沪0118执10956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2-1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租金296,187.75元;\n 二、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Z某某逾期付款利息(以98,729.2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98,729.2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98,729.2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n 三、被告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n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n 案件受理费5,742.80元,减半收取2,871.40元,由两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8民初59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沪0118执10961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2-11-04 | 2022-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沪0118执10961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2-1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租金246,250.50元; 二、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Z某某逾期付款利息(以82,083.5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82,083.5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82,083.5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3.70元,减半收取2,496.85元,由两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8民初59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沪0118执7834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2-09-02 | 2022-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沪0118执7834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2-09-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浦丹租金人民币244,575.75元; 二、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浦丹逾期利息【以81,525.25元为基数,分别自2021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自2021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自2022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被告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8民初60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沪0118执7852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2-09-02 | 2022-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沪0118执7852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2-09-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租金人民币214,068元;二、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逾期利息[以856,272元为基数,分别自2021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日止,自2021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日止,自2022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日止,自2022年4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三、被告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1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55.50元,由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8民初88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沪0118执10472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2-10-21 | 2022-1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沪0118执10472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2-10-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H某某租金250,387.44元; 二、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H某某、H某某逾期付款利息(以83,462.4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83,462.4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83,462.4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5.80元,减半收取2,527.90元,由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8民初87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沪0118执7796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2-09-02 | 2022-1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沪0118执7796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2-09-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P某某租金233,871元; 二、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P某某逾期利息(以77,95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分别自2021年7月11日、2021年10月11日、2022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8民初59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沪0118执7381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2-08-19 | 2022-10-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沪0118执7381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2-08-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租金110,131元; 二、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逾期利息(均以季度租金27,532.7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分别自2021年4月11日、2021年7月11日、2021年10月11日、2022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2.62元,减半收取计1,251.31元,由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8民初59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沪0118执8907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2-10-08 | 2022-10-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沪0118执8907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2-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租金222,402元; 二、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L某某逾期付款利息(以74,13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74,13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74,13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8民初59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沪0118执7314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2-08-17 | 2022-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沪0118执7314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2-08-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租金110,359.50元; 二、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逾期利息(以110,359.5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7.19元,减半收取计1,253.60元,由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8民初59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沪0118执7317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2-08-17 | 2022-10-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沪0118执7317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2-08-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N某某、G某某租金177,705.75元; 二、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N某某、G某某逾期利息(以177,705.7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4.12元,减半收取计1,927.06元,由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8民初59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沪0118执7895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2-09-05 | 2022-10-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沪0118执7895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2-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G某某、J某某租金151,662.75元; 二、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G某某、J某某逾期付款利息(以50,554.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4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0,554.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0,554.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50,554.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G某某、J某某损失5,000元; 四、被告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8.90元,减半收取1,739.45元,由两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8民初60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沪0118执5253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2-06-22 | 2022-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沪0118执5253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2-06-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W某某与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就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课植园路599弄58号201室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1月11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青隐(上海)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W某某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课植园路599弄58号201室的房屋; 三、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租金(按每季度租金人民币102,733.75元的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起算至2022年1月11日止); 四、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季度租金人民币102,733.75元的标准,自2022年1月12日起算至实际返还上述房屋之日止); 五、被告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8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91元,由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8民初10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2)沪0118执7837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2-09-02 | 2022-09-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沪0118执7837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2-09-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X某某租金166,797.75元; 二、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X某某逾期利息(以55,599.2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分别自2021年7月11日、2021年10月11日、2022年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证大西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证大西镇大拇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8民初88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9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6年07月1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上海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上海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8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