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8MA1JL7DY02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V区351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上海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8MA1JL7DY02 | 登记机关 | 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6年03月17日 |
法定代表人 | 顾振新 | 营业期限 | 2016年03月17日 - 2026年03月16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63063 | 发照日期 | 2024年10月10日 |
企业地址 | 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V区351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销售建筑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5)
严鸿善 |
监事 |
李铮 |
董事 |
杨臻晟 |
董事 |
顾振新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龚倩颖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诸暨璟恒房地产有限公司 | 63000万人民币 | 63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63000万人民币 | 63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苏州锦虞置地有限公司 | 63万人民币 | 63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苏州锦虞置地有限公司 | 63万人民币 | 63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2)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海宁鸿翔锦元置业有限公司 | 51% | 20400万元 |
上海嘉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沪税青一)许变准字﹝2022﹞第(152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
开始日期 | 2022-02-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上海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沪0118执1342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4-02-07 | 2024-06-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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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8执1342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16日期间工资27,910.80元; 二、被告上海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3,000元; 三、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8民初92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上海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沪0118执11027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3-12-22 | 2024-0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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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8执11027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12-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23年10月13日前退还原告苏州臻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16,3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448,746.76元。原告应于2023年12月28日前向被告开具金额为448,746.76元发票,如果逾期开票,则被告相应付款时间顺延; 二、如被告上海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则应支付原告苏州臻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第一期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16,300元为本金,自2023年10月14日起算;第二期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48,746.76元为本金,自2024年1月1日起算,上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9,450元,减半收取计4,725元,由原告苏州臻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如果被告上海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中任何一期付款义务,需向原告支付诉讼费2,362.50元)。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8民初187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上海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沪0118执9450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0-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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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8执9450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楼梯工程款235,229.35元; 二、被告上海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35,229.35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8元,由被告锦府公司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锦府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8民初193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上海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沪0118执9096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3-09-12 | 2023-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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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8执9096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中天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修金5,756.15元; 二、被告上海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中天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5,756.15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4月12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上海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8民初188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上海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沪0118执6115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3-05-09 | 2023-07-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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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8执6115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上海长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67,249.42元; 二、如被告上海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第一项协议约定按期足额支付钱款,则还应支付原告上海长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167,249.42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2年8月23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为止);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8民初150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上海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沪0118执2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3-01-03 | 2023-0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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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8执2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良浦住宅工业有限公司货款1,643,727.52元; 二、被告上海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良浦住宅工业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643,727.5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3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8民初126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63063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03月17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上海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上海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