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8MA1JLHDU5N
地址:青泰路616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8MA1JLHDU5N | 登记机关 | 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6年09月26日 |
法定代表人 | 顾振新 | 营业期限 | 2016年09月26日 - 2026年09月25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80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12月22日 |
企业地址 | 青泰路616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销售建筑材料。【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5)
严鸿善 |
监事 |
李铮 |
董事 |
王鹏 |
董事 |
陈春燕 |
财务负责人 |
顾振新 |
总经理,董事长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海门锦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80000万人民币 | 8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海门锦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80000万人民币 | 8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31沪S01335(2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许可机关 | 上海市市场监管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25 |
结束日期 | - |
内容 | None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5-30 |
处罚类型 | 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决定文书号 | 沪市监青处(2023)292020000002号 |
处罚事由 | 当事人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青浦区开发建设“西虹桥壹号”住宅小区。微信公众号“西虹桥壹号”是当事人所有,微信号为gh_ed97d58c806a,用于推广位于青浦区新塘港路1199弄的“西虹桥壹号”住宅小区。2017年9月16日,当事人在该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羽毛球场”“赛事标准塑胶场面弹性起跳”等内容。实际交付情况:当事人在小区内设置的羽毛球场长度为12.80米,单打场地宽度为5.10米,双打场地宽度为5.86米,而比赛用的羽毛球场地要求长度为13.40米,单打场地宽度为5.18米,双打场地宽度为6.10米,因此该羽毛球场并非赛事标准的场地。2018年8月10日,当事人在该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社区入户花园”“中央风雨连廊与特色水景静动交融,常绿的香樟与桂花芬芳点缀”;等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2017年9月29日,当事人在该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三大主题公园”中的“全龄趣味公园”“多彩植物乐园”“环形屋顶花园”和“五重口袋公园”中的“主入口广场”“萌宠乐园”“雨水花园”等广告内容;2018年7月12日,当事人在该微信公众号上又发布上述“三大主题公园”和“五重口袋公园”“按照海绵城市发展观,设计下沉式绿地花园,汇集并吸收来自屋顶或者地面的雨水,同时选用耐水性、耐寒性的树种,通过植物、沙土的综合作用让雨水得到净化”等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2018年3月,当事人曾在小区样板房门口墙上张贴《参观须知》海报,其中有“该处为临时参观展示间,仅供客户体验”“并非实际交付标准,具体按以下交付为准”“交付标准”“卫生间:吊顶:龙胜或同等档次品牌集成吊顶”等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2017年,当事人在售楼处墙面上设置宣传画面,其中有一处画面中有“【5U健康+】”“独有质量把控系统”“施工标准化管理体系”“PDA工程管理系统”“标准化精装修管理体系”“立体吊模三次成活工艺”等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故认定,本案中,当事人有虚假宣传的行为。 |
处罚内容 | 罚款20.000000万元 |
处罚机关 |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沪0118执418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4-01-08 | 2024-04-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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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8执418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23年10月17日前支付原告上海卓逊标识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修金人民币13,425.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425.8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被告海门锦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调解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0元,由原告上海卓逊标识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8民初185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沪0118执297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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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8执297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智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718,826.78元,此款被告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应分别于2023年9月30日、2023年12月31日、2024年3月31日前各支付18万元,于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剩余178,826.78元; 二、若被告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第一项规定的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上海智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钱款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被告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智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718,826.7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2年9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海门锦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被告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本案受理费10,988.26元,减半收取计5,494.13元,由原告负担2,254.15元,两被告负担3,239.98元;保全费4,225.8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8民初173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8执8618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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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8执8618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江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款500,000元; 二、被告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江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8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海门锦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被告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海门锦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8民初133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8执10586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3-11-16 | 2023-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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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8执10586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1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江苏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质保金人民币77,500元,该款被告应于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38,750元,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38,750元,如有任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支付,原告可就剩余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被告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1,737.50元,减半收取计868.75元,由原告江苏强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8民初84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8执8832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3-09-05 | 2023-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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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8执8832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075,978.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075,978.8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自2021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8民初118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8执9594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3-10-11 | 2023-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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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8执9594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远大住宅工业(杭州)有限公司质保金201,620.58元及利息[以201,620.5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自2022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8民初52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8执8196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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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8执8196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中南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722,018.86元及迟延付款利息[以人民币722,018.86元为本金,自2022年4月6日起算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32.8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186.40元,均由被告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8民初229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8执7787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3-07-19 | 2023-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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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8执7787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23年6月20日前支付原告D某某位于青浦区新塘路1199弄西虹桥一号21号1302室房屋维修人民币5,000元; 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8诉前调书1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8执7444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08-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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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8执7444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东俊白羊广告有限公司服务费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8民初3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8执5899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3-05-04 | 2023-07-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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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8执5899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5-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G某某、G某某与被告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预约合同于2022年9月5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应退还原告G某某、G某某预付款人民币2,105,211元,此款被告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1,052,605.5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1,052,605.5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41.6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820.85元,由原告G某某、G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8民初135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8执6309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3-05-22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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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8执6309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5-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江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72,453.38元; 二、被告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江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1,872,453.3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2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60元,减半收取计11,6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两项合计16,680元,由被告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8民初174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8执5147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3-04-07 | 2023-05-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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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8执5147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上海君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一致确认就上海市青浦区西虹桥壹号项目售楼处拆改及新售楼处装修工程被告共结欠原告工程款180万元,此款被告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90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90万元; 二、若被告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任意一笔钱款,则原告上海君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若被告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未在2023年1月12日前付清上述180万元,则需另行支付原告上海君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30万元; 四、原、被告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计10,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君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各半负担(被告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7,750元)。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8民初112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8执4145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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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8执4145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23年2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志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72,939.31元(原告账户如下:上海志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田林支行;31001551700050010750); 二、原、被告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405.90元,由被告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应于2023年2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上海志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8民初169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8执2900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3-02-15 | 2023-03-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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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8执2900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2-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23年1月20日之前向原告上海长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80万元; 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9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人民币5,450元(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2023年1月20日之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5,450元)。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8民初148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8执112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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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8执112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G某某、G某某与被告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预约合同于2022年9月5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南尚置业有限公司应退还原告G某某、G某某预付款人民币2,105,211元,此款被告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1,052,605.5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1,052,605.5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41.6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820.85元,由原告G某某、G某某负担。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8民初135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8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09月2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上海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上海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