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0135237435X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2101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银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0135237435X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01年12月27日 |
法定代表人 | 黄清平 | 营业期限 | 2001年12月27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7523 | 发照日期 | 2021年10月25日 |
企业地址 | 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2101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商品房租赁;建筑装潢;建筑设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8)
乔媛媛 |
监事 |
周丽娟 |
职工监事 |
曹炼 |
董事 |
朱咏田 |
董事 |
朱林楠 |
董事 |
谢晨光 |
董事兼总经理 |
陶芸 |
监事主席 |
黄清平 |
董事长 |
股东信息 (3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郝凤旗 | 148.25万人民币 | 148.25万人民币 | |
洪兆兵 | 452.5万人民币 | 452.5万人民币 | |
王敏 | 99.2万人民币 | 99.2万人民币 | |
蒋天伦 | 261.175万人民币 | 261.175万人民币 | |
谢晨光 | 1516.075万人民币 | 1516.075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1)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南京银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白鹭房地产开发分公司 |
企业对外关系 (3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重庆苏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3000万元 |
武汉新启衍房地产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南京弘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1% | 6693万元 |
南京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南京东方颐和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一级 | 建开企[2006]583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1-09-15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2 | A级 | 银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91320100135237435X |
2 | 2021 | A级 | 银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91320100135237435X |
3 | 2020 | A级 | 银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91320100135237435X |
4 | 2019 | A级 | 银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91320100135237435X |
5 | 2017 | A级 | 银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91320100135237435X |
6 | 2014 | A级 | 银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20106135237435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银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苏0106执3574号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24-06-05 | 2024-1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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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苏0106执3574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4-06-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银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F某某借款本金3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银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F某某支付律师费6500元;三、被告H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被告银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55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8925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50元,由被告银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H某某负担88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12-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苏01民终140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银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苏0106执4067号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24-07-01 | 2024-1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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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苏0106执4067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4-07-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T某某与被告银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于2021年2月25日签订的《会员委托投资理财代理协议》于2023年12月22日解除;二、被告银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T某某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47500元,并继续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7-8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9.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银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28元,由被告银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银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苏01民终60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银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苏0106执4063号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24-07-01 | 2024-1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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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苏0106执4063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4-07-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主文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苏01民终46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银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苏0106执3819号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24-06-07 | 2024-1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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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苏0106执3819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4-06-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银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H某某借款本金381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以26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2日至2023年3月20日按年利率15.4%计算;以256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以12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银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律师费5万元;三、被告H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被告银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13-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35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17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179.5元,由被告银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H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苏01民终172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银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苏0106执3852号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24-06-07 | 2024-1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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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苏0106执3852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4-06-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银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C某某返还借款本金110万元,并支付借款期间的未付利息79875元;二、被告银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以借款本金45万元为基数,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23年1月21日起,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65万元为基数,逾期还款之日即2023年7月9日起,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被告银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9-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律师费2万元;四、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19元,由被告银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苏0106民初132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银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苏0106执3085号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24-05-09 | 2024-1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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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苏0106执3085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4-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解除原告L某某与被告银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1日签订的金额为290万元的《会员委托理财代理协议》及2021年2月24日签订的金额为90万元的《会员委托理财代理协议》;二、被告银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L某某返还借款本金404万元元及利息(以29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5%,自2022年11月14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5%,自2023年2月27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自2022年8月5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银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5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560元,由被告银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银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10-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苏0106民初130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银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24)苏0106执恢810号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24-05-30 | 2024-10-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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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苏0106执恢810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4-05-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银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L某某返还剩余借款991584元;二、被告银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L某某支付借款利息,具体为:均按照年利率15.4%为标准,分别以394086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6日计算至2022年7月13日;以98521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6日计算至2022年11月10日;以492608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6日计算至此款实际返还之日止;以498976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2022年11月10日;以498976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6日计算至此款实际返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案件受理费1841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3415元,由被告银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L某某已预交,被告银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苏0106民初147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7523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1年12月27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苏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苏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8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