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6MA1N9G5H3E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8号2311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江苏国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6MA1N9G5H3E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鼓楼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7年01月06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宏富 | 营业期限 | 2017年01月06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10月30日 |
企业地址 | 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8号2311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装饰材料销售;展览展示服务;图文设计;市场营销策划;自有房屋租赁;房地产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工程项目管理。(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张宏富 |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
张小辉 |
监事 |
股东信息 (1)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外国(地区)企业 | 江苏国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4)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明光国兴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全椒国兴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滁州国兴世纪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江苏富亚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江苏国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2025)皖1102执恢58号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2025-01-20 | 2025-03-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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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皖1102执恢5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5-0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滁州国兴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源拓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853,000元、返还履约保证金238,000元;二、江苏国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滁州国兴世纪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47,437元,减半收取23,718.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8,718.5元,由滁州国兴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国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江苏国兴向本院提交:借款协议、交通银行转账回单,证明江苏国兴2020年度向滁州国兴出借资金33,628.2万元,作为股东的江苏国兴向滁州国兴提供股东借款金额高于滁州国兴向江苏国兴转账的金额,一审法院及源拓电力在调查时候仅提供-6-了滁州国兴向江苏国兴单向转账的银行流水和凭证显然与事实不符,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源拓电力质证意见为:不属于新证据,对借款协议真实性不认可,所有回单显示的都是往来款和部分投资款,江苏国兴作为母公司,汇出投资款本身就是完成注册资本实缴的法定义务,与借款无关,备注内容为往来款的也与借款无关,所有的银行回单另外侧面也反映了滁州国兴作为一人公司其财产没有独立于其股东江苏国兴,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证意见为:借款协议结合银行转账回单看,银行转账回单备注为往来款、投资款,与借款无关,不能达到江苏国兴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本案中,江苏国兴是滁州国兴的唯一股东,故江苏国兴应证明滁州国兴公司财产独立于江苏国兴自己的财产。一审时,源拓电力举证证明滁州国兴将其资金大量转移给江苏国兴,江苏国兴在二审中所举证据亦印证了江苏国兴与滁州国兴之间财产并非独立,即无法达到滁州国兴公司财产独立于江苏国兴公司财产的证明目的,故一审法院认定江苏国兴应当对滁州国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江苏国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7-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437元,由上诉人江苏国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11民终10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江苏国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2024)沪0115执恢4961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4-11-14 | 2024-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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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5执恢4961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1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59106815.59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5诉前调书33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1月0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苏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苏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