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宝能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14MA21H0514X
地址: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99号星叶广场4幢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南京宝能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4MA21H0514X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雨花台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20年05月18日 |
| 法定代表人 | 葛新九 | 营业期限 | 2020年05月18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0 | 发照日期 | 2025年01月23日 |
| 企业地址 | 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99号星叶广场4幢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物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1)
| 葛新九 |
| 经理,董事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 50000万人民币 | 500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宁建消审字﹝2024﹞第0053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4-03-28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NO.2020G14地块项目01#-14#楼设计变更消防设计审查许可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宁建消验字﹝2024﹞第0042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4-03-27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NO.2020G14地块项目G14-01#、G14-02#、G14-03#、G14-04#、G14-05#消防验收许可 |
| 序号 | 3 |
| 许可文件编号 | 宁建消审字﹝2024﹞第0024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4-02-01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NO.2020G14地块项目05#、地下车库设计变更及01#-14#、地下室(局部范围)公区装修消防设计审查许可 |
| 序号 | 4 |
| 许可文件编号 | 地字第320114202300106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开始日期 | 2023-12-01 |
| 结束日期 | 2025-11-30 |
| 内容 | 项目名称:NO.2020G14地块项目临时用地。用地面积:4325.87平方米。用地性质:Z3临时用地(100%) 。批准用地期限:2025-11-30 00:00:00。 |
| 序号 | 5 |
| 许可文件编号 | 地字第320114202300036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开始日期 | 2023-04-25 |
| 结束日期 | 2025-04-29 |
| 内容 | 项目名称:NO.2020G14地块项目(临时用地)。用地面积:2623.45平方米。用地性质:Z3临时用地(100%) 。批准用地期限:2025-04-29 00:00:00。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南京宝能置业有限公司 |
| 处罚日期 | 2023-06-16 |
| 处罚类型 | 拒不配合或接受劳动保障监察 |
| 决定文书号 | 雨人社察案字(2023)第136号 |
| 处罚事由 | 未按照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
| 处罚机关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处罚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南京宝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1执1373号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7-03 | 2025-1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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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1执1373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深圳市宝耀贸易有限公司、宝能新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珠江汽车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宝能宏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T某某归还借款本金84328000元、支付违约金23660191.78元(利息暂算至2023年6月14日,自2023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继续计付); 二、深圳市宝耀贸易有限公司、宝能新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珠江汽车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宝能宏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T某某赔偿律师费损失150000元; 三、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宝能城有限公司、南京宝能置业有限公司、Y某某、深圳前海深粤供应链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宝耀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490元,由被告深圳市宝耀贸易有限公司、宝能新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珠江汽车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宝能宏胜实业有限公司、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宝能城有限公司、南京宝能置业有限公司、Y某某、深圳前海深粤供应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原告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预交的诉讼费用。被告深圳市宝耀贸易有限公司、宝能新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珠江汽车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宝能宏胜实业有限公司、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宝能城有限公司、南京宝能置业有限公司、Y某某、深圳前海深粤供应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1民初180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南京宝能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1执1374号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7-03 | 2025-1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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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1执1374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深圳市宝耀贸易有限公司、宝能新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珠江汽车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宝能宏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L某某归还借款本金188865706.84元、支付利息52338250.54元(利息暂算至2023年6月14日,自2023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继续计付); 二、深圳市宝耀贸易有限公司、宝能新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珠江汽车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宝能宏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L某某赔偿律师费损失150000元; 三、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宝能城有限公司、南京宝能置业有限公司、Y某某、深圳前海深粤供应链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宝耀贸易有限公司、宝能新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珠江汽车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宝能宏胜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9477元,由L某某负担938元,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其余费用;由深圳市宝耀贸易有限公司、宝能新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珠江汽车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宝能宏胜实业有限公司、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宝能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宝能城有限公司、南京宝能置业有限公司、Y某某、深圳前海深粤供应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48539元,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费用。 |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1民初180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5月18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苏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苏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8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