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17MA1NG6K35H
地址: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溧水产业新城科创中心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南京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7MA1NG6K35H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溧水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7年03月01日 |
法定代表人 | 窦华珍 | 营业期限 | 2017年03月0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80000 | 发照日期 | 2025年06月19日 |
企业地址 | 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溧水产业新城科创中心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自有房屋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5)
潘瑞鸿 |
董事 |
王珂 |
董事长 |
石峰 |
董事 |
窦华珍 |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
韩丽 |
总经理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外商投资企业 | 南京市下关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30400万人民币 | 304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南京江雁运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9600万人民币 | 96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南京银嘉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40000万人民币 | 4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南京KF15401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许可机关 |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开始日期 | 2025-04-27 |
结束日期 | 2028-06-01 |
内容 | 贰级延续三年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南京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060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8 | 2025-04-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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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06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80,000元; 二、被告南京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逾期利息4,311元。 案件受理费1,908元,由南京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南京分公司溧水1.0期项目电台、广播广告发布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甲方(南京孔雀城公司)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无故拖延付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案涉《南京分公司溧水1.0期项目电台、广播广告发布合同》《江苏广播品牌广告电子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江苏广播电视集团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广告发布义务,南京孔雀城公司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江苏广播电视集团要求南京孔雀城公司支付广告费8万元及自2021年7月8日起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止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南京孔雀城公司应支付的逾期利息数额为4,311元无合同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南京孔雀城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10民初58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南京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80,000元; 二、变更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10民初58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南京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逾期利息(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08元,由南京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58元,由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08元,由南京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58元,由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元。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民终5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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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8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3月0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苏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苏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8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