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恺融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6MA1YT8BF2E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银藏路1174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苏州恺融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6MA1YT8BF2E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吴中区行政审批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9年07月29日 |
法定代表人 | 陈家尧 | 营业期限 | 2019年07月2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5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1月09日 |
企业地址 | 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银藏路1174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林伟航 |
监事 |
陈家尧 |
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苏州融璟宸置业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苏州融璟宸置业有限公司 | 55000万人民币 | 55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13205061300230602301320000000000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中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0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你(单位)于2023年06月02日提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23年06月02日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13205061300230421837137400000000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中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24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你(单位)于2023年04月21日提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23年04月21日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13 |
结束日期 | 2023-11-16 |
内容 | None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946909409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13 |
结束日期 | 2023-11-16 |
内容 | None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946516081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13 |
结束日期 | 2023-11-10 |
内容 | None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10 |
结束日期 | 2023-11-10 |
内容 | None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946147070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10 |
结束日期 | 2023-11-10 |
内容 | None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946516121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10 |
结束日期 | 2023-11-16 |
内容 | None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94693879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10 |
结束日期 | 2023-11-10 |
内容 | None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苏州吴中区住建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21 |
结束日期 | 2099-12-30 |
内容 | 同意你单位临时占用东山大道(渡村桥附近)沿线绿地40平方米,期限45天。到期后应按照原状恢复绿地。(苏地2019-WG-16号外部10kV电缆工程) |
序号 | 11 |
许可文件编号 | 772443625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苏州吴中区住建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21 |
结束日期 | 2099-12-30 |
内容 | 同意你单位临时占用东山大道(渡村桥附近)沿线绿地40平方米,期限45天。到期后应按照原状恢复绿地。(苏地2019-WG-16号外部10kV电缆工程) |
序号 | 12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第25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21 |
结束日期 | 2099-12-30 |
内容 | 同意你单位临时占用东山大道(渡村桥附近)沿线绿地40平方米,期限45天。到期后应按照原状恢复绿地。(苏地2019-WG-16号外部10kV电缆工程) |
序号 | 13 |
许可文件编号 | 吴中交路许字【2022】0000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吴中交通运输局 |
开始日期 | 2022-05-17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准予在东山大道埋设管线 |
序号 | 14 |
许可文件编号 | 吴市监特设准(2021)第015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3-18 |
结束日期 | 2022-12-16 |
内容 | 电梯28台,使用登记证号:梯11苏EG16409(22)--梯11苏EG16436(22) |
序号 | 15 |
许可文件编号 | 735134366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3-18 |
结束日期 | 2022-12-16 |
内容 | 电梯28台,使用登记证号:梯11苏EG16409(22)--梯11苏EG16436(22)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苏州恺融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11-16 |
处罚类型 |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
决定文书号 | 苏苏吴住建罚决(2023)45号 |
处罚事由 | 未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处罚内容 | 罚款叁万元 |
处罚机关 | 苏州吴中区住建局 |
处罚依据 |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9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苏州恺融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2-02 |
处罚类型 | 违法税收法律规定 |
决定文书号 | 吴中税罚(2023)1号 |
处罚事由 |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
处罚内容 | 罚款3482.3元。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中区税务局东山税务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
序号 | 3 |
企业名称 | 苏州恺融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1-29 |
处罚类型 | 违法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违法条款:《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
决定文书号 | 苏住建罚决字(2022)第320号 |
处罚事由 | 在销售“和岸花园”项目商品房过程中,未解除与原购房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于2021年5月7日至2021年8月16日期间,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
处罚内容 | 苏州恺融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05月07日,在吴中区和岸花园售楼处中,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商品房注销网签合同的记录:证明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事实。3.商品房认购合同和付款凭证:证明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事实。4.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事实。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行为,责令警告,处以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
处罚机关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处罚依据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4 |
企业名称 | 苏州恺融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6-09 |
处罚类型 | 违法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违法条款:《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
决定文书号 | 苏住建罚字(2022)第80号 |
处罚事由 | 苏州恺融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和岸花园”项目36幢401室商品房过程中,未解除与叶某、陆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于2021年07月07日将该商品房作为合同标的物再行销售给牛某。 |
处罚内容 | 苏州恺融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07月07日,在吴中区和岸花园售楼处中,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你公司与叶某、陆某签的商品房认购合同和付款凭证:证明该商品房已销售给叶某、陆某的事实;3.你公司与牛某签的商品房认购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该商品房又销售给牛某的事实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行为,责令警告,处以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
处罚机关 | 苏州市住建局 |
处罚依据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序号 | 5 |
企业名称 | 苏州恺融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2-17 |
处罚类型 | 违反广告内容管理规定行为及其从属 |
决定文书号 | 吴市监处罚(2022)170006号 |
处罚事由 | 经查,2019年7月29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当事人正式成立,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当事人在临湖镇开发一楼盘,为和岸花园项目。接到问题反映后,我局2名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和岸花园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在当事人售楼处门口玻璃幕墙上张贴有规划建设30平方公里高端医药城、中医科大明年9月招生、苏苑实验小学中医科大校区距离和岸约1KM等字样。另外还发现当事人售楼处门口道路边放置多面有铸铁旗,其中1面上面有“和岸花园15分钟抵达太湖新城便捷”字样。案件调查过程中,就投诉举报的问题以及现场检查时发现的问题,我局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王世俊进行了询问。当事人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回答,同时也提供了吴中发布、吴中临湖、寒山闻钟咨询回复等官方媒体的相关材料。我局认为,当事人广告中宣传规划建设30平方公里高端医药城,地铁7号线已确认到达临湖镇,上述2个内容官方媒体渠道进行了宣传,当事人在进行宣传、转发时,援引了上述官方媒体宣传内容,宣传时意思表达完整,我局没有发现问题。当事人宣传苏州湾湖底1号、2号隧道开建,从当事人宣传的内容来看,会让人感觉苏州湾湖底1号、2号隧道已经开建了,这与寒山闻钟咨询回复内容并不吻合,我局认为该内容不真实,内容虚假。当事人宣传和岸花园15分钟抵达太湖新城,根据广告法相关规定,不允许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这一宣传内容也违反了广告法。另外,对投诉举报人反映的其它问题,我局也进行了询问,但通过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当事人存在举报的违法问题。本案中,当事人为上述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当事人宣传和岸花园15分钟抵达太湖新城广告制作的1面铸铁旗的价格为1963元。当事人宣传苏州湾湖底1号、2号隧道开建广告贴纸的价格为10元。 |
处罚内容 | 罚款:2190.3元;没收违法所得:0.00元;处罚结果分类:罚款 |
处罚机关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7月2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苏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苏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