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6MA219EK14N
地址: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塔韵路178号1幢2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苏州市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6MA219EK14N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吴中区行政审批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0年04月17日 |
法定代表人 | 占焰飞 | 营业期限 | 2020年04月17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795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11月20日 |
企业地址 | 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塔韵路178号1幢2楼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4)
占焰飞 |
总经理,董事长 |
赖圣场 |
董事 |
郭之蒙 |
董事 |
骆云 |
监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外商投资企业 | 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40545万人民币 | 40545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苏州市上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上海驰晟置业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上海驰晟置业有限公司 | 38955万人民币 | 38955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13205180000230315209513600000000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中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你(单位)于2023年03月15日提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23年03月15日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苏州吴中区住建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0 |
内容 | 同意你单位临时占用迎春路、宝丰路、澄湖中路沿线350平方米绿地,期限20天。到期后应恢复绿地(苏地2020-WG-19号地块“特快水电气“项目)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821718367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苏州吴中区住建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0 |
内容 | 同意你单位临时占用迎春路、宝丰路、澄湖中路沿线350平方米绿地,期限20天。到期后应恢复绿地(苏地2020-WG-19号地块“特快水电气“项目)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第49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0 |
内容 | 同意你单位临时占用迎春路、宝丰路、澄湖中路沿线350平方米绿地,期限20天。到期后应恢复绿地(苏地2020-WG-19号地块“特快水电气“项目)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吴中区城市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01 |
结束日期 | 2022-10-15 |
内容 | 占道开挖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815066002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吴中区城市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01 |
结束日期 | 2022-10-15 |
内容 | 占道开挖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苏州市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11-30 |
处罚类型 | 消防行政处罚 |
决定文书号 | 苏吴消行罚决字(2022)第0450号 |
处罚事由 |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
处罚内容 | 2022年10月20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苏州市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宝通路4号,法定代表人:金艳龙)开发的明月滨河项目售楼处办公区南侧疏散通道堆放货物;二楼北侧楼梯间堆放杂物,占用疏散通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2]第2119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苏吴消即字〔2022〕第1457号,对宋伟和孙丽丽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苏州市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苏州市吴中区消防救援大队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苏州市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11-30 |
处罚类型 | 消防行政处罚 |
决定文书号 | 苏吴消行罚决字(2022)第0454号 |
处罚事由 | 消防设施配置不符合标准 |
处罚内容 | 2022年10月20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苏州市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宝通路4号,法定代表人:金艳龙)开发的明月滨河项目售楼处无应急照明灯,不符合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3.1条的规定;二楼展厅未设置排烟窗,不符合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5.3条的规定,消防设施配置不符合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2]第2119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苏吴消限字〔2022〕第0359号,对宋伟和孙丽丽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苏州市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苏州市吴中区消防救援大队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序号 | 3 |
企业名称 | 苏州市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11-30 |
处罚类型 | 消防行政处罚 |
决定文书号 | 苏吴消行罚决字(2022)第0451号 |
处罚事由 | 占用疏散通道 |
处罚内容 | 2022年10月20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苏州市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宝通路4号,法定代表人:金艳龙)开发的明月滨河项目售楼处一楼展厅一疏散指示标志灯不亮,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2]第2119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苏吴消限字〔2022〕第0359号,对宋伟和孙丽丽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苏州市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苏州市吴中区消防救援大队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序号 | 4 |
企业名称 | 苏州市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6-21 |
处罚类型 | 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违法条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
决定文书号 | 苏住建罚字(2022)第86号 |
处罚事由 | 在苏地2020-WG-19号地块项目建设中,于2021年04月01日将包含在总包合同中的门窗工程(合同价:270.13万元,项目地点: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迎春南路西侧、澄湖东路南侧),肢解发包给上海正捷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日开始施工。 |
处罚内容 | 苏州市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04月01日,在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迎春南路西侧、澄湖东路南侧中,肢解发包,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该工程项目肢解发包的事实。3.现场照片和视频:证明该工程项目肢解发包的事实。4.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在该工程项目肢解发包的事实。5.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以及该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6.该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证明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7.支付凭证:证明你单位直接支付工程款给上海正捷门窗有限公司的事实。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肢解发包的行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壹万陆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
处罚机关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处罚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序号 | 5 |
企业名称 | 苏州市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6-21 |
处罚类型 | 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违法条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
决定文书号 | 苏住建罚字(2022)第90号 |
处罚事由 | 在苏地2020-WG-19号地块项目建设中,于2020年07月10日将包含在总包合同中的桩基工程(合同价:424.18万元,项目地点: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迎春南路西侧、澄湖东路南侧),肢解发包给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
处罚内容 | 苏州市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07月10日,在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迎春南路西侧、澄湖东路南侧中,肢解发包,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该工程项目肢解发包的事实。3.现场照片和视频:证明该工程项目肢解发包的事实。4.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在该工程项目肢解发包的事实。5.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以及该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6.该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证明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7.支付凭证:证明你单位直接支付工程款给江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的事实。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肢解发包的行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贰万伍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
处罚机关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处罚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序号 | 6 |
企业名称 | 苏州市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6-21 |
处罚类型 | 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违法条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
决定文书号 | 苏住建罚字(2022)第88号 |
处罚事由 | 在苏地2020-WG-19号地块项目建设中,于2021年11月01日将包含在总包合同中的消防工程(合同价:303.37万元,项目地点: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迎春南路西侧、澄湖东路南侧),肢解发包给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开始施工。 |
处罚内容 | 苏州市卓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11月01日,在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迎春南路西侧、澄湖东路南侧中,肢解发包,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该工程项目肢解发包的事实。3.现场照片和视频:证明该工程项目肢解发包的事实。4.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在该工程项目肢解发包的事实。5.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以及该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6.该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证明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7.支付凭证:证明你单位直接支付工程款给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事实。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肢解发包的行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壹万捌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
处罚机关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处罚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795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4月17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苏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苏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