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香江万鼎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6MA21RDUT2C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188号南京师范大学科技园18楼A座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苏州香江万鼎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6MA21RDUT2C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吴中区行政审批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0年06月19日 |
法定代表人 | 陈茂华 | 营业期限 | 2020年06月1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51 | 发照日期 | 2024年07月15日 |
企业地址 | 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188号南京师范大学科技园18楼A座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停车场服务;市场营销策划;财务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吴光辉 |
监事 |
陈茂华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长沙香江商贸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 | 50.51万人民币 | 50.51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南京晶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吴城管﹝2023﹞第80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吴中区城市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1-13 |
结束日期 | 2023-12-30 |
内容 | 占道开挖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第165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10-1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同意你单位占用石湖西路沿线20㎡绿地。(苏地2020-WG-40号地块人行出入口)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吴行审项排﹝2023﹞2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苏州市吴中区行政审批局 |
开始日期 | 2023-08-24 |
结束日期 | 2024-12-31 |
内容 | 同意该公司排水许可申请,办理发放《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苏州香江万鼎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7-27 |
处罚类型 | 违反广告内容管理规定行为及其从属 |
决定文书号 | 吴市监处罚(2023)00534号 |
处罚事由 |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9日在微信公众号“香江翡翠天辰”上发布文章,标题为“买房逻辑已变!吴中城芯流量神盘未开先火,这才是年底真正的黑马!”。文章内容包含“距离地体站点步行5分钟内的房子,称之为‘正地铁房’......香江翡翠天辰,步行约300米即至2号线新家桥站,是名副其实的‘正地铁房’”。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与苏州格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营销服务合同,证明了上述文章的广告费用为500元。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3年6月30日,我局收到投诉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2.2023年7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1份、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微信公众号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文章阅读量。3.2023年7月14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4.2023年7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5.2023年7月14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营销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广告费用。6.2023年7月14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已整改。案件性质:当事人文章中有关“正地铁房”的内容,以及宣传“香江翡翠天辰”是“正地铁房”,实际上是变相的以项目到达地铁站所需的时间来宣传项目的位置,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之规定。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且涉案文章阅读量较少,社会影响范围较小。综合考量,本案可以予以一般处罚。另查,在当事人售楼中心未发现人脸识别系统。对于投诉中的其他内容,当事人均向我局提供了相应的佐证材料和情况说明,未发现虚假广告的情况。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1,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
处罚机关 |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51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6月19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苏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苏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