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正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7MA21E0TTXM
地址: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问渡路1111号4楼18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苏州正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7MA21E0TTXM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 成立日期 | 2020年05月07日 |
法定代表人 | 霍然 | 营业期限 | 2020年05月07日 - 2070年05月06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37766 | 发照日期 | 2022年11月17日 |
企业地址 | 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问渡路1111号4楼18号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住房租赁;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6)
李亮 |
监事 |
杨耘 |
董事 |
涂梦华 |
监事 |
王学澎 |
董事长 |
王朋朋 |
董事 |
霍然 |
总经理 |
股东信息 (11)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启致(苏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启致(苏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启致(苏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15484.265万人民币 | 15484.265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金科集团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金科集团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苏州正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12-27 |
处罚类型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决定文书号 | (2023)69号 |
处罚事由 | 在映溪四季花园商品房项目预售过程中,于2023年10月17日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现场检查时发现,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处罚内容 |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未向买受人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行为,责令:罚款,处以罚款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机关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处罚依据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苏州正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12-27 |
处罚类型 | 违法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处罚;违法条款:《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二十三条 |
决定文书号 | 苏苏住建罚决(2023)69号 |
处罚事由 | 在映溪四季花园商品房项目预售过程中,于2023年10月17日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现场检查时发现,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处罚内容 | 苏州正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3年08月26日,在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问渡路10号中,未向买受人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该商品房项目预售的事实。3.现场视频:证明该项目预售时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事实。4.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在该项目预售时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事实。5.现场照片和视频:证明你(单位)已改正的事实。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向买受人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行为,责令罚款,处以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
处罚机关 | 苏州市住建局 |
处罚依据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苏州正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省份 | 江苏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列入时间 | 2024-10-18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7766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5月07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苏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苏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