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锐弘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2MA20EN5A3D
地址:张家港市塘桥镇南京西路259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张家港锐弘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2MA20EN5A3D | 登记机关 | 张家港市行政审批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19年11月18日 |
法定代表人 | 刘阳 | 营业期限 | 2019年11月18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4月27日 |
企业地址 | 张家港市塘桥镇南京西路259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园林绿化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
主要人员 (7)
仇建东 |
董事 |
刘阳 |
总经理 |
华枫 |
监事 |
吴健 |
董事 |
茹雯燕 |
董事 |
贡明 |
董事长 |
钱建蓉 |
董事 |
股东信息 (6)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苏州中锐尚城置业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苏州中锐尚城置业有限公司 | 1710万人民币 | 171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华昇实业有限公司 | - | - |
内资合伙企业 | 嘉兴睿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企业法人 |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华昇实业有限公司 | 200万人民币 | 2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张房预售01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张家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家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开始日期 | 2023-04-1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星未来花园A区地下车库、B区地下车库#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苏州张家港市住建局 |
开始日期 | 2023-04-1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星未来花园A区地下车库#、B区地下车库#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张家港锐弘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3-09-21 |
处罚类型 |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定行为及其从属 |
决定文书号 | 张市监处罚(2023)01013号 |
处罚事由 | 张家港锐弘置业有限公司星未来花园项目2#-20#楼截止2023年8月18日共计签约出售房屋1072套,交付883套,均使用编号为:GF-2000-017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模板,张家港锐弘置业有限公司提供了星未来花园项目所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模板复印件。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模板为张家港锐弘置业有限公司自张家港市房产管理中心商品房网上备案管理系统网站上下载,添加甲方信息、装修标准等相关信息(包括所有附件及补充协议)后形成合同文件。此合同第二十二条显示:“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七)。”而《商品房买卖合同》模板中的《附件七合同补充协议》有两款,分别适用星未来花园项目3#、4#、5#、7#、8#、9#、12#、15#楼(以下简称A合同)和2#、6#、10#、11#、13#、14#、16#、17#、18#、19#、20#楼(以下简称B合同)。A合同和B合同均未与购房者进行协商,订立过程中实际不能修改,重复使用,属于格式条款。且该A合同和B合同的《附件七合同补充协议》间有部分条款涉嫌存在买卖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对等情况。具体有:一、A合同和B合同《附件七合同补充协议》中写明“2.4买受人若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60天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或单方面解除本合同。2.4.1如出卖人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则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自第61天起,买受人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的日万分之三计算。但出卖人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并不意味着出卖人放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2.4.2如出卖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额为总房价款的20,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已支付的房款中扣除买受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剩余房款退还给买受人。如买受人支付的房价款不足赔偿出卖人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占用费、房屋差价损失、买卖双方已缴纳的税费等)的,出卖人有权追索。”但是A合同《附件七合同补充协议》中写明“3.4逾期交付责任3.4.1除不可抗力或免责约定外,出卖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如下约定处理:(1)逾期在180日(含)之内的,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2)逾期超过180日以上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同时,出卖人按照累计已付房价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二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本条项下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出卖人应承担的违约金累计总额均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B合同《附件七合同补充协议》中写明“3.4逾期交付责任3.4.1除不可抗力或免责约定外,主合同关于逾期交付的约定不适用。出卖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如下约定处理:(1)逾期在180日(含)之内的,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逾期超过180日以上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买受人给付利息。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二、A合同《附件七合同补充协议》中写明“5.3.2如买受人以出卖人未征得其同意擅自变更规划设计为由而提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法院或政府相关部门确认属出卖人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除此之外,出卖人不再承担其他责任。”B合同《附件七合同补充协议》中写明“5.3.2如买受人以出卖人未征得其同意擅自变更规划设计为由而提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法院或政府相关部门确认属出卖人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买受人给付利息。除此之外,出卖人不再承担其他责任。”三、A合同《附件七合同补充协议》中写明“7.3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能取得小产证的,买受人同意不主张解除合同,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2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
处罚机关 |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张家港锐弘置业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12-29 |
处罚类型 | 违反广告内容管理规定行为及其从属 |
决定文书号 | 张市监处罚(2022)01533号 |
处罚事由 | 当事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张家港高铁新城弘吴大道(原新泾路)与维达路交汇处开发有房地产建设项目,该项目为住宅小区,小区名称为中锐星未来,2019年该项目拿地。2021年1月份后,当事人通过围挡、微信公众号、朋友圈、宣传单页、区位图等方式发布含有“举步即达苏大实验学校”“项目地址:张家港高铁新城弘吴大道(原新泾路)与维达路交汇处(苏州大学张家港实验学校西侧)”“苏州大学张家港实验学校(建设中)”等内容的广告,用以推销当事人所开发的商品房。2022年5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售楼中心进行检查,当事人已自主撤除上述广告。上述广告内容,分别由上海昕祯实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禧龙欧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苏州汇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设计、制作。经调查,2019年高新区(塘桥镇)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专班制作“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现场会”高铁新城点位展板用于向参会人员介绍土地储备计划情况,展板中包含“9-苏大附中”的内容。2019年12月20日爱上网论坛网民“囡囡宁宁”将此展板内容发布至爱上网平台,标题为“高铁新城2020-22年土地储备计划图来了!腾飞!”。2021年1月26日,张家港政府进行签约仪式,并于2021年1月27日由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发布“张家港高新区与苏州大学签署联合办学协议”,文中包含“苏州大学张家港实验学校”的规划。当事人根据2019年12月20日爱上网论坛标题为“高铁新城2020-22年土地储备计划图来了!腾飞!”的文章,在2020年3月至2020年11月期间通过区位图、销售人员朋友圈、户外广告等方式发布苏大附中(规划中)、苏大附属实验学校(规划中)的内容。当事人通过围挡、微信公众号、朋友圈、宣传单页、区位图等方式发布包含“苏州大学张家港实验学校”内容的广告。经核查,上述广告均由上海昕祯实业有限公司为当事人制作并由当事人发布。当事人通过户型图、单页、户外广告、公众号的方式发布包含“苏州大学张家港实验学校西侧”或“苏大实验学校”及“苏州大学张家港实验学校(建设中)”的广告,至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时,苏州大学张家港实验学校尚未开工建设。该广告分别由上海昕祯实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禧龙欧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苏州汇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其中包括上海昕祯实业有限公司为当事人制作的4篇公众号(2021年3月29日、2021年6月11日、2021年8月5日、2021年10月20日)、张家港市禧龙欧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为当事人制作的户型图折页和A3单页、苏州汇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当事人制作的户外广告展板。因无法查实载有上述广告的户型图折页、A3单页和户外广告展板的具体制作数量,且单页和户外广告展板的发布方式是通过当事人销售人员派发及布置,广告发布费用无法查清,因此当事人通过户型图、单页、户外广告、公众号的方式发布包含“苏州大学张家港实验学校西侧”或“苏大实验学校”及“苏州大学张家港实验学校(建设中)”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
处罚内容 | 罚款:1020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
处罚机关 |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11月1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苏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苏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